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管理,规范承兑业务行为,控制承兑风险,促进分行银行承兑业务规范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实施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行银行承兑业务的管理原则是“集中审批、统一签发、分级管理、风险为本”。
第二章 承兑申请人的条件
第三条 承兑申请人(出票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已在分行开立结算帐户(原则上要求开立基本结算帐户)和保证金帐户,并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
4、持有年检有效的贷款卡及经营证照;
5、诚实守信,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6、与汇票收款人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与承兑银行之间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第三章 期限和手续费
第四条 承兑期限从汇票承兑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签发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
第四章 承兑申请的受理、审批及签发流程
第六条 分行受理以下方式的承兑申请:
1、缴存100%的保证金;
2、能提供经分行认定合法、有效、变现能力较强的全额质押物,如凭证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分行定期存单、分行代理的委托贷款、政府债券等;
3、分行认定的信用等级高的大型国有企业申请风险敞口方式的承兑业务,原则上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总行规定的最低标准;
4、非本条第3款所列企业向分行申请敞口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比例原则上至少达到30%以上(含30%),且风险敞口部分必须提供经分行认可的抵(质)押或保证担保;
5、分行认可的其他承兑申请。
第七条 承兑申请人向分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1、银行承兑业务申请书;
2、申请人及担保人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贷款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鲜章,且只需在初次办理时提供,以后每年年检合格后提供一次);若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其法人组织的授权书;
3、涉及抵(质)押及保证担保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4、与承兑汇票内容相符的购销合同等足以证明承兑真实性交易背景的书面材料;
5、保证金缴存单、抵(质)押物的权利证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及担保人上一年度及最近期的财务报表(初次办理业务时提供,以后每季度提供一次);
7、分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承兑申请的受理及调查程序
1、分行客户部受理申请人的承兑申请。
2、受理承兑申请后,由客户经理对其初审。初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对其有关情况按贷款调查程序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分析报告后由客户部各业务部提出是否办理的初步意见。对初步同意办理的,应及时填写《攀枝花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银行承兑业务申请审批表》,并报客户部各业务部负责人签字审批。
第九条 审批及签发流程
(一)第六条1至3类承兑申请的审批办理流程
经客户部各业务部负责人签字审批同意后,填写《银行承兑合同(协议)》(含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明细表)、《权利质押合同》等合同文书并办妥担保手续后随其它相应资料上报分行信贷经营部审批;
(二)第六条第4至5类承兑申请的审批办理流程
1、经客户部各业务部负责人签字审批同意后,填制《承兑授信业务审批表》,附带调查报告及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报分行信贷经营部;
2、分行信贷经营部收到客户部的申报后,应及时派出分行信贷
员进行核查,写出核查报告后交分行审贷会按授信业务统一研究审批;
3、经分行审贷会审批同意后并报分行行长同意后,按总行对分行授权授信管理的额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在分行授权范围内的承兑申请,由分行信贷经营部负责通知客户部或直接向分行申请承兑的申请人,并办理相关手续。承兑敞口授信超过2000万元需报总行审批,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承兑敞口授信业务,总行授权分行直接审批办理。需总行审批的应按规定上报总行审批,经总行审批同意的,分行对该笔承兑申请予以办理,总行审批提出否决的,分行对该笔承兑不予办理,由分行信贷经营部负责通知客户部或直接向分行申请承兑的申请人。
4、同意办理承兑的,信贷经营部应先与申请人签订《授信合同》(适用于循环签发)或《银行承兑合同(协议)》(适用于单次签发)及相关的担保合同,并及时完善相应的抵(质)押登记等担保手续;
5、在分行审贷会批准的期限和最高额度内,承兑申请人可申请循环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客户部逐次填制《攀枝花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银行承兑业务申请审批表》、《银行承兑合同(协议)》及《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明细表》并随其它相应资料报分行信贷经营部审批; 其中:若为逐次缴存保证金或逐次提供质押担保的,则须逐次办妥保证金缴存或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并完善相应的质物移交、冻结或登记手续,同时保证金或质物必须逐笔对应。
第十条 经分行信贷经营部审批同意后,由分行营业部统一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并负责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
第五章 承兑及保证金管理
第十一条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分行营业部将《攀枝花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银行承兑业务申请审批表》、《银行承兑合同(协议)》、《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明细表》等资料第一联存档。
第十二条 分行营业部对出票人(申请人)必须设立保证金帐户。质押物较所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提前到期或需要变现质押物支付票款的,相应资金必须进入保证金帐户。
第十三条 分行信贷经营部信贷员应至少在汇票到期前3日通知出票人(申请人)备足资金存入保证金帐户,以备分行支付票款。汇票到期日,直接从出票人(申请人)保证金帐户中扣收票款,出票人有多笔银行承兑汇票余额的,保证金或质物必须逐笔对应,不可挪用。若出票人(申请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票款时,将欠款金额按相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并按同期半年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收利息、复利、罚息及违约金,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追收垫款。
第十四条 持票人按规定向分行提示付款,经分行营业部审核无误后,及时付款。
第十五条 未到期的汇票注销、更换、丧失的,经分行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汇票未到期,如出票人(申请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经营被停止经营活动的,应视同汇票到期,要立即要求出票人(申请人)补足票款;需要执行担保或变现抵质物的,应按合同约定立即执行。
第六章 台帐及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信贷经营部逐笔对每张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日期、金额、到期付款等要素进行登记,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台帐”。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
1、逐笔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并按《攀枝花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应归档资料包括:
①第七条所列资料;
②分行查询(复)书;
③与申请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签订的有关合同及登记、公证资料;
④分行及总行的审批资料;
⑤保证金存单、抵押物、质押物、他项权证等担保物凭证复印件; ⑥到期付款凭证复印件;
⑦冻结及解冻通知书
⑧其他应当存档的资料。
3、到期已付款和未到期的档案分开保管。
第七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攀枝花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