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罚确认单 NO:
11-18
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
注:第一联当事人联;第二联当事人联;第三联存档联
说 明
一、本记录单用于当事双方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方式,当事人应保护现场,立即报警。
1、有人员伤亡或一方车辆损失在2000元以上;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3、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4、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5、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6、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7、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8、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9、责任方车辆未投保且不能当场给付赔偿金的。 二、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按下列方式进行:
1、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准确填写记录单上各项内容; 2、各自通过自行协商处理专用电话(号码:6513000)报案。
3、在事故发生后2个小时内各方一起驾车到黄石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进行事故确认和定损理赔。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前往定损的,应征得责任方承保的保险公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