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采访权滥用的现实表现
采访权是指新闻记者在工作中享有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不受限制地收集信息的权利。记者拥有采访权去获取信息,但由于缺乏法律和制度的规范,记者在行使采访权时问题颇多,有些采访活动不合乎道德,还有些采访活动触犯了法律。比如“2008年9月,山西矿难记者领取‘封口费’”事件;鄂东某报“新闻敲诈”事件,“茶水发炎”事件,“纸馅包子”事件……随着媒介生态环境的变化,滥用新闻采访权的问题也逐渐显现。目前,我国新闻媒体记者滥用采访权主要有新闻寻租、媒体暴力、策划新闻、媒体错位和新闻侵权这五种表现。 新闻寻租 “新闻寻租”简单地说就是记者利用采访权来寻求经济利益。本文对比较常见的新闻寻租方式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有偿新闻。“有偿新闻”是指新闻机构及新闻工作者对要求刊登新闻者索取一定费用的新闻。近年来,此类“新闻”在有些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报刊、广播、电视上繁衍速度很快,侵占的版面、时段也日渐增多。主要表现在:一是传媒的编辑部门与广告、发行或经营部门混岗现象较为普遍。从中央传媒到地方传媒,都存在要求记者拉广告、分摊征订任务的现象。特别是拉广告,丰厚的回扣诱惑力很大,于是记者的正面采访就可能变成发稿权与广告之间的交易,这种制度上的要求将使新闻价值和政治宣传价值受到利益的诱惑而扭曲。二是广告与新闻栏目或其他节目混淆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将明显的广告标识以“企业家风采”、“某某访谈”、“健康之路”等名称出现;有的整版新闻或整个节目,其实是在变相做广告。三是传媒的栏目或节目与企业合办的现象相对普遍。传媒负有监督社会的职能,这样的“合办”即意味着这个栏目或节目自动放弃对该企业的监督权利。 记者索贿。记者腐败体现最鲜明的就是记者收受或索要礼金。索贿的方式有很多种,有的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报道活动中接受行贿者各种形式的礼金,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有的则去企事业单位当所谓的兼职“顾问”,领取薪酬;或者为企业搞所谓的“新闻策划”,共谋制造“新闻”,从中牟利;还有的甚至打着记者、编辑的招牌,为广告公司强拉广告,采访索要“红包”,标价兜售“有偿新闻”。收受或索要礼金虽然并不代表新闻从业人员的主流,但却严重地腐蚀与毒害了新闻队伍,导致了敬业精神的失落和拜金主义的盛行,对新闻事业造成了不可低估的危害。 媒体腐败。2003年,鄂东某报以曝光当事方丑闻的方式强拉广告,形成了一条报社领导――记者(25%提成)――受要挟单位的“媒体腐败食物链”,一年内该报发行量和广告纯收入都翻了一番。鄂东某报“新闻敲诈”事件就是典型的媒体腐败。媒体腐败包括经营管理行为腐败和经营管理制度腐败两个方面。首先,经营管理行为腐败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经营管理者把新闻机构、新闻活动作为自身谋利、发财的工具;二是指这类经营管理者对新闻从业人员实施腐败管理,即以自身的行为为“榜样”,导引、放纵新闻从业人员参与、从事谋取私利的活动。其次,“有偿新闻”为什么屡禁不止,且有泛滥之势,与经营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密不可分。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一些以禁止“有偿新闻”为名的上缴“红包”的规定、措施等。这类规定、措施均要求采编人员上缴“红包”,而上缴后可获20%~60%或更高的返还。这样的制度,不仅起不到禁止“有偿新闻”的作用,而且为“有偿新闻”提供了制度支持。有业内人士说:“这是双赢,我们拿得多,单位收得多,经过组织处理,我们的钱就干净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媒体参与市场竞争,谋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理属应当,但是有些媒体以上三种滥用权力寻求自身非法经济利益的行为,完全牺牲了新闻的社会效益,背离了新闻的党性原则,背离了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的宗旨,必然导致我国新闻传播整体公信力的下降。 媒体暴力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媒介所拥有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是党政权力的延伸或对这种权力的补充,媒介的意见通常被视为某一级党组织的意见,权威性很大。所以我们经常看到许多上访者不找政府、不找法院,而找媒体、找记者,并且找的结果往往是使久拖不决的问题如愿了结,这就进一步强化了媒体的权威性,也让某些媒体错误地认为自己是行政机关,高高在上,在采访、报道中对采访对象和受众造成不应有的伤害或侵权。 强迫采访。这种“暴力”行为的主要表现是,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以满足公民知情权、表现百姓现实生活原生态为名,强行闯入个体的私人空间,以公开个人隐私为主进行新闻采集与传播,这种现象在“民生新闻”和“DV通讯员”中比较突出。新闻“暴力”化现象是当前愈演愈烈的电视新闻大战下催生的畸形儿,这种貌似传达百姓生活原生态的行为,实际上是电视媒体强设议题、侵犯当事人个人权利的表现。一些新闻报道打着贴近群众、真实再现社会普通百姓生活的旗号,将镜头强行深入到普通百姓的隐秘之处,将社会个体的行为放大为社会行为,其暴力倾向具有相当的隐秘性,危害更大。 新闻伤害。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造成新闻伤害的报道既不失真,又没有超出法律的范围,可最终还是给有关当事人造成了精神乃至经济等合法权益的损害。这就是非侵权行为造成的新闻伤害,一种存在范围更广、危害面更大却又游离在法网之外的新闻报道失误。2006年夏季,南方某报记者撰文,怀疑西瓜被人为地注射了红药水以保持颜色红嫩。没想到,此报道竟引发2006年海南西瓜大量滞销,瓜农损失上千万元。在整个事件发生期间,虽然生物学专家用实验证明西瓜注水是彻头彻尾的谣言,但参与报道的传媒都采取了躲避的态度。直到央视经济频道对此事件进行深入报道并公开辟谣之后,那位记者也没有表示出丝毫抱歉之意。对一个莫须有的谎言的坚持让人们非常直接地看到了传媒的“暴力”面。对于受到严重损失的瓜农,传媒已经无法用“正义的误伤”来解释和推诿了。长期以来,新闻伤害的例子在媒体报道中屡见不鲜。对电视画面、报刊版面上不时出现的被拐卖妇女难堪的表情、洗浴中心全裸表演的女子不加遮掩的曝光图像,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这是媒体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增加卖点,不顾社会责任,造热点、炒热点,给弱势群体带来的伤害。 煽情庸俗。当前的媒介,特别是电视中出现的煽情庸俗给媒介生态带来的巨大负面影响值得关注。煽情是媒介市场强势在内容与形式上的表现,而煽情手法导致黄色新闻出现。为了迎合低层读者的情趣,以犯罪、凶杀、色情、小说连载等刺激性、消遣性文章和漫画为内容是“黄色报纸”经常使用的一种新闻报道手法。黄色新闻使媒介成为犯罪与邪恶的积极代理,粗俗、下流的煽情主义侵蚀了优良品位和高尚道德的教规,降低了受众的道德水准,刺激人们丧失理性走向犯罪。庸俗化则是媒介工作者在节目娱乐化和商品化的影响下,为了迎合受众需要而追求低级趣味、不顾文化导向、滥用采访权行为的一个表征。电视节目庸俗化的典型表现是娱乐节目的“愚”化、变“味”。这些节目有的推出天气节目的性感、情色播报;有的起用有争议的人物或者采用有争议性的手段来主持节目或播报新闻;更多的是媒介利用人们对演艺明星的好奇心理,对他们的私生活穷追不舍,以及利用人们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心和好奇心,进行恶意炒作。 策划新闻 策划新闻又称“制造新闻”、“传媒假事件”,是指经过设计而刻意制造出来的新闻,具有人为策划、适合传媒报道等特征。 虚假新闻。2007年的“纸馅包子”事件就是典型的假新闻。该报道一经播出就被各媒体、网站转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北京工商、食品安全部门对该报道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执法人员,每天对全市的早点市场进行彻底检查,均没有发现“纸馅包子”。北京警方也为此专门成立专案组,全力核查此事,并初步查明事实真相:该报道系编导炮制的假新闻。“纸馅包子”的虚假报道利用了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担忧,制造新闻噱头,从而获得所谓的高收视率。一些媒体以收视率、报纸新闻软广告化为量化指标,过度追求商业化牟利,导致了人文主义关怀被淡漠、独立价值立场被搁置、人员考核机制被扭曲、职业道德沦丧等问题。
恶意炒作。2007年3月19日,“茶水发炎”新闻一经发表,立即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不少媒体的报道和网友的评论都将矛头直指医院,发出是“茶水发炎”还是“医院发炎”的质问?但时隔20天之后,卫生部于4月10日就此事作出回应,指出根据专业检测证明,“茶水发炎”属于正常现象,医院并无过错,并指责策划此条新闻的记者有悖记者职业道德,不利于维持正常医疗秩序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一时间,“茶水发炎”事件所引出的关于新闻职业道德、医患关系、医院与记者孰是孰非等问题的讨论,在全国各类媒体上迅速蔓延开来。“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扬善抑恶应是记者当仁不让的社会责任,而现在不惜代价挖新闻、造新闻、娱乐大众、吸引眼球,好像已经成了一些记者的职业守则,不能不令人感叹职业道德和公共责任的集体缺失。采访权不是无限度的,新闻是引导大众价值取向的风向标,是整个社会道德良心的聚焦。我们不希望它无限放大,更不要缩小,丧失标准。媒体要时刻关注大众的所思所想,而不是枉自揣测大众的接受心理,利用媒介话语权力优势,强行替受众设置议题,必然造成大众媒介引导公众舆论话语功能的缺损。 媒体错位 有些记者在采访中始终没有给自己的角色作准确的定位,不是做一个独立、公正、超脱的旁观者,而是充当法官、裁判员甚至犯罪嫌疑人,存在严重错位、越位的现象。这种行为忽视了自己职业的定位,超出了媒体工作的范围,超越了新闻采访报道所应把握的“度”,属于滥用采访权。媒体错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媒体审判。媒体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也就是说,媒介对法院未判决的案件进行公开而明确的判断,这种判断形成了强大的舆论氛围,从而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媒介审判的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消司法审判,以媒介的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在实践中,媒体越俎代庖,代替法院给嫌疑人定罪的情况非常普遍,比如在全国产生广泛影响的湖南蒋艳萍贪污案、广东马加爵杀人案以及“中国反黑第一案”的刘涌改判一案,都含有“媒介审判”的影子。我国法律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判决之前对任何人都假定无罪,这种乱给嫌疑人定罪的行为,难道仅仅是一般的媒体侵权报道吗?当然,我们指出媒体在报道中的某些问题,并不是说媒体不能对案件进行报道和对司法进行舆论监督,相反,应该加强这种监督。我们的媒体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在揭露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已发挥了许多积极作用。正是因为媒体巨大的作用,才需要更加注意它的影响、责任和后果。所以,需要媒体记者、编辑多学法律知识,增强尊重司法、尊重公民权利的观念,正确行使采访权,避免搞“媒体审判”而妨碍司法审判,伤害我们的司法制度。 假扮角色。记者需要在不同的场合和不同身份的人交流沟通,实现采获新闻的目的。但记者无权冒充有专门职权的人去采访,如果记者假扮有特种权力的社会角色,如政府官员、司法人员等,就是一种越权行为。不管假扮什么角色,只要这种角色具有了专门的法定职权,记者越权去行使这些职权就是违法行为。1997年8月,某晚报刊登一篇题为《本报记者在街头报警》的新闻。为了检验某市“110”的工作效率和可信度,该报记者冒充被抢劫,谎报险情,该报道引起较大争议。记者应该是事件的记录者而非事件的制造者,不应成为新闻事件的决定性力量并干涉事件的发展和进程。那种把自己置身于一个事件或事实之中,人为地推动新闻事件的发展,甚至主动诱导对方引发或制造一个所谓的新闻或再克隆一个“新闻”,是有悖新闻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 设置陷阱。为报道市场缺斤短两的现象,记者隐瞒身份,要求修秤的小贩将标准秤改成不标准秤。为证明某地有色情活动,记者不惜打扮成嫖客,与卖淫女共入暗室。记者的这种做法,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等于在诱使人们犯罪,有些有犯罪企图而没有犯罪行为的人可能由此真的走上犯罪道路。例如某记者到某街暗访个体业主销售淫秽影碟情况,当个体业主自称没有时,记者便许以高利,个体业主经不住诱惑,索性到其他摊位去买,然后再转手倒卖。学界认为,这样的采访方法有引诱犯罪之嫌,记者的职责是采集新闻事实,而不是收集犯罪证据,更不能制造新闻,因此,记者不能设圈套、布陷阱,引诱别人从事违法或犯罪的行为。 介入过度。有一篇题为《名记者为女毒枭堕落》的报道,报道说:“南方某晚报颇有名气的记者”为了写一篇“有深度、有力度的纪实报道”,在发现妻子从事贩毒勾当后,他一不制止,二不报告,而是突发奇想,要利用这个关系“深入”贩毒的“虎穴”去作一次“体验式采访”。在妻子的安排下,他两次往返中缅边境,“亲历”了贩毒的全过程,其中一次就带回毒品两公斤,他成为一个事实上的贩毒者,最终走进了公安局。对记者采访行为的罪与非罪,在新闻界与法学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在采访时,记者的身份是双重的,他既是采访者,又是事件过程的直接参与者。可能产生双重角色的行为规范不相容,导致矛盾冲突,使记者在毫无觉察中参与犯罪,也使新闻真实和客观性受到质疑。 因此,在采访中,记者的职责并没有改变,记者仍是记者,记者的角色只是新闻信息来源的代理人,而不是法官,不是警察,不能去办案、判案,更不能直接参与案件。办案、定罪、判罚是司法部门的事,新闻采访不能越俎代庖。 新闻侵权 关于新闻侵权,理论界和新闻实践部门已多有论述,在此我们仅就新闻侵犯隐私权和隐性采访做一简要论述。 采访权侵犯公民隐私权。随着社会对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日渐推崇,新闻媒体却也屡屡以侵犯他人隐私权而被推上法庭。这种保护公民隐私权与新闻媒体采访权的冲突,使新闻工作者在工作中不得不加以重视。采访权是一种公权利,就是以公开性为要旨,而且要求时效要快,内幕挖掘要深;而个人隐私则是一种私权利,需保守秘密,两者关系处理不当,就会发生冲突。因此,虽然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能成为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主体,但新闻媒体和从业人员往往是被告席上最常见者。一般认为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有三类:一是盗用他人的姓名、照片、图像并在新闻媒体上采用,二是擅自闯人私人场所,三是违法公开个人隐私行为。 隐性采访和使用非法采访器材。近年来,微型摄影设备的不断发展,在硬件上为偷拍提供了可能,形形色色的偷拍实录,都让我们在体会对违法犯罪行为曝光揭露的快感的同时,也感到了一丝疑惑,甚至恐惧。大量的偷拍事件背后,存在着一些让人忧虑,值得反思的问题:公民隐私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谁有权利剥夺这种隐私权,当隐私权和新闻媒体的采访权、公众的知情权相冲突时,隐私权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普通的民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隐私权不受侵犯。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开始实施,其中第86条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这个司法解释给予隐性采访的空间是十分有限的,因为它对偷拍偷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间接规范。另外,法律规定除特定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以外,任何人不得使用窃听器、监视器等间谍器材。2003年,某报社记者通过窃听警方电台,在没有进行现场采访核实的情况下,肆意渲染,捏造了一篇名为《警察鸣八枪镇住百人群殴》的新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此记者也因捏造新闻,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如前文所述,新闻采访权本是一种权利而非权力,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使我国的新闻媒体获得了某种程度上的“准权力”,致使新闻媒体权利“异化”,出现新闻寻租、媒体暴力、策划新闻、媒体错位和新闻侵权等滥用采访权现象也不足为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与其他权利一样,新闻采访权有其合法性和制约性,不是一个绝对的权利,有采访的禁区,有尊重被采访者的要求,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新闻媒体和记者要为滥用此项权利负责。 (作者为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系讲师) 编校:董方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