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操作指引--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民事执行操作指引
(申请执行人—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注: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为例
特别提示:目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的接受度不高,并且只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对担保人的财产只采取控制措、但不进行处分。
第一步:协助委托人要求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
1、向原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缴费、领取执行证书。
第二步:申请强制执行
1、执行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注意事项:公证债权文书的级别管辖参照诉讼案件的一审法院受理标准。
2、执行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申请强制执行须提交的法律文件及其具体要求
3-1:强制执行申请书;——见附件1
注意事项:强制执行申请书的请求事项中应将截止到申请日的利息(若有)载明。 3-2:民事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3-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4: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料资料;
3-5:执行证书原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原件及其他证据资料; 3-6:事务所函;
3-7: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4、相关法律文件的审核程序
4-1:将该等申请执行材料直接递交给立案二处(执行局窗口);
4-2:立案二处(执行局窗口)进行初审;
4-3:初审后交由执行局执行局调控中心。
第三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控
1、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申请执行局对其进行调查
2、申请执行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
第四步:执行和解(此款为选择性条款)
第五步:执行担保(此款为选择性条款)
第六步:执行财产处置
第一阶段:司法评估
1、申请执行承办法官开始司法评估程序并递交申请书;
2、执行承办法官作出选择司法评估机构的通知并移交执行局综合处;
3、执行局综合处审核后移交给成都中院技术室;
4、成都中院技术室组织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双方进行司法评估机构选择程序;
5、成都中院技术室制作司法评估委托函并发送选定的司法评估机构;
6、协调司法评估机构现场查看评估标的;
7、申请执行人垫付评估费,评估机构向法院出具正式司法评估报告;
第二阶段:司法拍卖
8、执行承办法官制作执行裁定书并移交执行局综合处;
9、执行局综合处审核后移交给成都中院技术室;
10、成都中院技术室选择司法拍卖公司;
11、成都中院技术室制作司法评估委托函并发送选定的拍卖公司;
12、协调司法拍卖公司现场查看拍卖标的;
13、司法拍卖公司发布拍卖公告;
14、现场拍卖。
第七步:执行案款的分配
附件1: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白丝街56号
被申请人:四川汉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桂银 联系电话:86120038
住所:成都市青养区锦里东路2号22楼E3F1座
被申请人: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素 联系电话:86122669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锦里东路2号宏达大厦22楼BC座
被申请人:四川宏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永华 联系电话:[1**********]
住所:安岳县岳阳镇建设街(柠都广场26楼)
被申请人:郭留红,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住于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8号14栋4单元9楼2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 被申请人:伍建华,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住于成都市桐梓林北路6号(中华园锦园)5-2-A,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 被申请人:文永华,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住于成都市桐梓林北路6号(中华园锦园)5-2-A,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1**********]
请求事项:
一、依法强制六被申请人履行(2012)川成蜀证执字第207号《执行证书》具体如下: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四川汉达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5,927,128.8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18,542.58元,支付违约金1,185,425.8元,支付逾期利息为 元(暂计算至2012年4月24日止,并支付至被申请人偿清申请人全部款项之日止),并承担申请人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费 元、拍卖费、评估费等实现债权费用。
2、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留红、伍建华、伍建华对被申请人四川汉达商贸有限公司应偿还的本金、资金占用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申请人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四川宏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盐林证字(2009)第[**************]1号、盐林证字(2009)第[**************]3号、盐林证字(2009)第[**************]7号、盐林证字(2009)第[**************]8号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被申请人四川汉达商贸有限公司应偿还的本金、资金占用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申请人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申请人就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本案执行费用由六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2月14日,申请人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汉达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宏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郭留红、伍建华、文永华共同签订了《还款协议》,确认被申请人四川汉达商贸有限公司在2012年4月13日前偿还申请人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5,927,128.8元及相应利息,被申请人四川汉达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留红、伍建华、文永华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川宏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及合法处分的林权作抵押担保。该协议当日由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予以公证,并据此作出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2)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4559号公证书,但被申请人四川汉达商贸有限公司并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宏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郭留红、伍建华、文永华也没有按约承担担保责任。
现申请人根据(2012)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4559号公证书和(2012)川成蜀证执字第207号《执行证书》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