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XX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经2010年3月10日XX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发展,国家相继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办法》和我省重新修改并颁布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轨道。切实保障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村做出努力。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村民组织法》要求,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实施《村民自治章程》的重要内容之一,须有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村计生协会讨论修改,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村内各个组织和全村村民应自觉遵守。
第三条 对申请结婚和生育的村民,按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条 村计生协会向已婚育龄群众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避孕节育的好处,指导她们自觉落实长效、适宜、安全的避孕措施。
第五条 村计生协会应承做计生方面的决策、管理、考评等项工作,监督对计生户的优先、优惠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第六条 村计生协会应利用会员之家对全体会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一法三规、协会章程、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技致富”等知识培训,使婚育新风进家入户。
第七条 村计生协会充分发挥人才众多、联系广泛的优势,成立“三生”服务中心,下设“三生”服务小组,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群众满意程度为目标,为群众搞好“三生”服务。
第八条 村计生协会积极协助乡镇计生协搞好“三结合”工作,为计生贫困户搞好资金扶持、脱贫致富。
第九条 村民应自觉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第十条 村民应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力;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落实、长效、安全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享有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第十一条 村民应尽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共同负责的义务;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应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应当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村民,应尽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有联系能力的党员、团员、协会会员分别联系1-3户村民,帮助被联系户发展生产、实行计划生育、建立文明幸福家庭。
第十三条 在全村村民中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实行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的新的社会风尚。
第十四条 村民应自觉遵守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规,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的人口终止妊娠。
第十五条 奖励优先优惠政策
(一) 对自学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新宅基地
审批,危房改造项目中优先安排指标。
(二) 对独生子女双女家庭在土地承包,果园、菜园承
包时优先安排
(三) 凡符合计生政策的家庭子女、独女、男到女家落
户的县、乡(镇)、村以外的农村居民结婚后户
口迁移本村后一切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到待遇。
(四) 对于独生子女、双女家庭兴办企业,上项目,相
关手续优先办理,相关费用优惠30%。
(五) 对独生子女户、双女户中的特困户每年在春节、
母亲期间予以救助,并经过委会上报乡(镇)民
政自行发给一定数额的救济款。
(六) 凡符合计生政策的家庭子女考上国家统招的大、
中专院校实行一次性500元奖励。
(七) 对计划生育家庭遇有临时性突发重大困难时,由
村两委、村协会验证村民代表讨论,根据困难原
因和大小给予一定数额的救助金。
(八)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三夏”秋收、秋播期
间典型的困难户 由村组织帮收,帮种专业服务
队进行帮扶。
(九) 在持持发展生产上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资金、技
术、培训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
(十) 每年在“六一”儿童节期间面向独女、双女中的
贫困女孩在校生,发放学习用品和一定数额的救
助金。
(十一) 对符合再生育政策而放弃再生育指标的夫妻在
申请大面积种植或大规模养殖进优先划拨村机
动土地支持专业种植养殖户发展家庭经济。
(十二) 对独生子女、双女家庭子女优先安排在乡(镇)
村办企业就业,并对其子女安排入托入学。
村民享受多项奖励优待的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村民有权参与本村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有权了解掌握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有权监督村干部依法办事。
第十七条 对不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本村村民,社会抚养费按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征收。
第十八条 对男到女家落户的和女方出嫁未走的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第十九条 村内设立公开栏。每季度一次向村民公开婚育、节育措施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等计划生育事务,接受群众的监督,村党员议事会、村民议事会要对公开的事务组织开展讨论,有异议的及时反馈给计生协会,以便及时纠正。协会会长、理事、小组长每季度列席村两委会议,专题研究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提高群众满意的新路子,实行民主参与和监督。
第二十条 每半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由村委会报告《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的执行情况,协会会长、理事分别向大会述职,接受群众评议。对评议不合格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村民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村民应自觉发扬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对不孝敬老人的给予批评教育;在全村形成尊老敬老的良好风气。
第二十二条 计生协会应充分发挥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作用,促进《公约》各项条款落到实处,保证村民自治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村民代表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