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摘要:近几年,我国加强了立法和执法建设,推进了我国依法治国方针和策略的贯彻落实,大大加快了我国的法制化建设,并且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了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步伐。我们要了解和分析我国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状,解决农业执法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我国农业执法规范化和有效性。本文介绍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农业执法规范化的建设问题,并且提出解决我国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问题的策略。
关键词: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实践;思考
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 就是围绕农业综合执法的法定职责, 具体解决以下四个方面问题。即:体系建设问题, 包括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 队伍建设问题, 包括人员素质、行为规范、证件着装; 制度建设问题; 能力建设问题, 包括经费保障、执法装备。
一、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 被执法管理者的法制意识薄弱
现阶段我国农资市场上的农资经营者只注重农资产品的售卖,对于农资产品的使用方法要求以及售后服务并没有重视起来;农资经营者对于农资的常识缺乏,大部分农资经营者没有农资资质的相关证书,这也体现出农资经营者素质低的问题;大多数的农资产品经营者并没有建立农资经营档案的意识,他们所记载的农资档案不全,有的甚至没有农资档案,这种现象的存在非常不利于农业执法人员的查询,因此,在查询的过程当中经常存在无据可查的情况,影响到农业执法的顺利推进。
2. 农业执法资金不足
国家关于农业的法规和法律不断的健全和完善,农业执法的工作量也相应的增大,执法的管理范围也扩大,同时农业执法所需要的资金投入也有所增加。但是在现实中,农业执法的资金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无法得到满足,执法资金不足的问题严重制约了调查取证、执法检查以及处罚等的高效实施,落后的农业执法手段也进一步影响到农业的执法质量以及执法水平的提升。
3. 农民的维权意识缺乏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自我保护与法律意识比较差、法
制观念明显不足。农民在采购农业种植所需的农资产品的过程当中,并没有查看资料和营业执照的习惯和意识,也没有试假辨假的方法和常识,更没有要发票的习惯,这些行为的存在导致农民无法利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 农业执法单位及部门的性质不够明确
由于相关的农业执法单位以及部门的性质不够明确,因此,农业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我国县一级基本上都已经建立了农业执法机构,但该机构并不隶属于公务员管理单位,它具有的事业性质,它的组建也是按照事业单位的组建原则建构而成的。同时,农业执法人员也因为相关改革配套措施的缺乏至今依旧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也就影响到执法人员的待遇。农业系统的下级部门的冷冻细管、兽药、蚕种以及种子等农资的经营,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农业执法工作的推进。
5. 农业执法队伍的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文化建设相对的落后,所以农村地区缺乏高素质的农业执法人员的现象非常的普遍和严重。在农村地区进行农业执法的工作人员许多都是“半路出家”,他们对相关的农业的法规法律了解较少,一些基本的农业执法技能以及法律知识也仅仅是通过短期的岗前培训。在农村调查的过程当中,我们发现大部分农村地区的行政执法人员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相关农业执法的法律法规知识更新慢以及知识面较窄,文化程度严重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在农村执法的过程当中也会出现执法人员不会执法、不敢执法、不懂执法以及不善执法的现象。
二、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问题的解决对策
农业执法作为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工作的关键手段, 必须不断提升农业执法机构、人员的执法能力, 保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并树立起正面的农业执法形象。我们要通过加强农业执法的规范化建设,为相关人员执法实力以及执法能力的提高创造良好的条件,促进各个农业执法部门和单位更好地行使自身的职权,帮助农民维护权益。下面我们提出几点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问题的解决策略:
1. 加强农业执法检查的严格性
农业执法人员要将法律付诸于实践之中,要对农业执法有所作为,从我国
农业发展的层面,切实解决农民与社会放映的难点问题与热点问题。将监查标识、诚信服务以及教育处罚结合起来,加强对农资经营者的管理和监查,增强对饲料、兽药、农药、种子等农资产品质量、经营档案以及产品标识的严格检查,专项整治农资市场,优化执法管理的手段和方式,树立执法为民的好形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从而进一步促进现代化农业在我国良好可持续的发展。
2. 提高农业执法人员的素质
加强对农业执法人员在执法技能以及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并通过评价考核体系定期对他们进行考核评价,有计划、有组织的提高农业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规范他们的执法行为,建立规范化的高效廉洁的农业执法队伍。农业执法人员要重新树立形象,要有服务的意识,在执法的过程当中公正文明的执法,通过自身约束和培训管理使自己的执法行为得到规范,真正做到“寓执法于服务之中”和执法为民。
3. 明确农业执法部门的性质和职责
我们要按照监督、执行和决策分离的原则对农业执法机构部门或者单位进行整合和重构,促使该机构性质和职责明确,确保农业执法队伍统一精简以及效能提高。例如:建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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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剑英; 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农药科学与管理》;2011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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