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重庆华龙强渝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佳毅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清枫北路18号凤凰A座7楼
鉴于甲方与乙方的合作关系,且甲方作为乙方的合作伙伴在合作期间将会获悉乙方的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为有效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定,双方就甲方在合作期间及终止合作以后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保密信息的定义
1.1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包括所有乙方的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前述信息、秘密相关的图纸、数据、报表、文案等所有资料。
1.2 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的“专利技术”系指乙方享有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技术、专利技术(含申请)、专利著作权等产品信息及与之相关的图纸、数据、报表、文案等所有资料。
1.3 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的“技术秘密”系指乙方专有,并且虽未
获得专利保护或申请专利但乙方已经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技术手段(含制造方法),商业文案,战略布局方案等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技术方案、合作方案、业务流程、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实验及测试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模型、说明书等一切有关信息。
1.4 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的“商业秘密”系指乙方所有的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乙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乙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一切与之相关的数据、资料等。
1.5 乙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结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1.6 甲方对上述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乙方已对乙方的上述保密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第二条 甲方的保密义务
2.1甲方在和乙方合作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合作期间获悉的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保密信息。
2.2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故意或过失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媒体和公众)知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保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
保密信息。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甲方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3 在任何时候,甲方保证不自己实施或帮助(有偿或无偿)任何第三人实施任何形式的侵犯乙方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行为(包括以任何形式实施或使用乙方专利技术的全部或部分)。
2.4 如果甲方发现乙方的保密信息被泄露或者因自己的过失泄露了乙方的保密信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进一步扩大,并及时书面报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务部负责人。
2.5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因合作开展经营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数据库、档案材料、客户名单、商业计划书等。
2.6 甲方因工作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2.7 在合作关系终止后,甲方仍应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并在相关手续办理期间将其保管的所有有关乙方保密信息的资料交还给乙方,不得复制、保留任何文件或文件副本。
2.8 本协议未约定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应当遵守的其他保密义务。
2.9 甲方同意为乙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2.10甲方因各种原因终止与乙方的合作,甲方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应交还乙方或当面销毁。
第三条 保密期限和保密费
3.1本协议规定的保密责任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之日止。
3.2 甲方终止合作后无限期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直至乙方宣布解密或保密信息合法进入公有领域。
3.3 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合作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在合作期间和终止合作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乙方无需在甲方终止合作后另行支付保密费。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甲方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合作期间,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的保证金当中扣除;合作终止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如果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继续赔偿。
4.2 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数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4.2.1 损失赔偿为乙方因甲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甲方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导致乙方的经营收入下降,其经营收入减少的总数乘以利润所得之积;
4.2.2 如果乙方的损失按照方法5.2.1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或
无法计算的,损失数额为甲方(或其协助的第三人)因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甲方(或其协助的第三人)从违约或侵权行为直接相获得的利润;或者以不低于乙方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4.2.3 乙方因调查甲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2.4 因甲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乙方的专利技术或商业
秘密权利的,乙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甲方承担侵权责任。
4.2.5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实施了其他侵犯乙方专利权
(包括专利申请权)等合法权益或其他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乙方有权撤销包括期股期权在内的授予甲方的一切奖励。
4.2.6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
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乙方可以从甲方的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直接支付。
4.2.7 乙方保留一切通过法律手段追求甲方违约或侵权责任权
利,包括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条 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项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七条 其他
7.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因本协议或协议履行的通知均按双方首项留存联系方式、地址寄送,邮寄送达的自邮件寄出之日起三日内视为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如有变更的,应采取有效方式通知对方,否则仍按合同留存地址确定。
7.3本保密协议对双方和各自所属/关联公司、机构都具有约束力。
7.4对于本协议条款的修改,只有经双方授权的代表书面签署后方可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达标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