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的办法
印章管理办法
一、集团公司印章包括集团公司党支部印章、集团公司印章,法人代表名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部门单位印章。
二、印章由综合部按有关规定统一制发。
三、刻制的印章必须在下达启用通知后,方可正式使用、生效;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更名或撤并部门的印章,以及因业务调整而不再使用的印章,由综合部收回保存。
四、印章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管理。集团公司党支部印章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管理,集团公司印章由综合部负责管理;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合同专用章由商务部负责管理;各部门、单位印章分别由负责人负责管理。
五、集团公司对外开展经营业务、财务活动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文件、材料,需要签订有关合同、协议等重要文本或办理收付货款、资金信贷等手续和程序而使用单位公章须报请总经理审批。
六、一般文件、材料、报表、复函、政审、行政管理及公函等需要使用单位公章,须经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分管副总经理审批,特殊情况也可由总经理授权综合部负责人审批。
七、各部门、单位印章只限于集团内部门间工作衔接,使用部门、单位印章应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
八、使用集团公司印章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同意后交综合部印章保管人员拟办。
九、严格控制携带公章外出办事,各类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需携带外出的,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请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携带外出。
十、印章的保管员认真保管好印章,印章使用完毕应及时锁入保险柜内或抽屉内,不得随意乱放,严防丢失或被盗。
十一、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上用印章,严禁私用印章,严禁违反规定擅自使用印章。印章保管人员擅自使用印章和员工使用伪造印章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