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论 违责任 约和 俊 权贵 任 的 合竞
王违
约 任和 责侵 责任 的竟权 合
,
利
是 明 行 指 为 实 人 施的 某 一违 法 行为具 违有约 行 和为 侵权 行 为
.的重特征双系 列 问的 题 确定的,
,
从 而
在 法律 上导致 了 违 约 任责和 侵 权 任责的 共 同生产
这 共种 生现 象 生 了产一
,
,
诸如 民法规 范
主 要是 同合法 侵和 权行为法 规 范
,
的
适
,
用不
法行 为 的人责
.
任受 害 人请的求权 的 汗
选
及 民以事讼诉 上的 诉 讼 标
,的
举证 责任等 问
责题任 合
竞
.题问
,自
本世 纪 初 被德 国一 些 法 民学者 提出 以后
,
一 为直国 外 术 界学和律 师 界 人 士所关 注
.
迄但今 为
止对
这 问题 个 仍 是 然 说 纷 纭
众.
尚无 ,统 一 的 结
论
本 将 结文合 我 国 的 情 况
,
从民
法 的 角
度 一谈点 成不熟 的 看
法,
责一 竞任 的合原因
,本
世纪 权初是
"
.
德国 学 者 黑维 尔
,希
主
言
断.
"
一
个法 律 构成 要 件 只产 生 一 个请 求,
这
一观 点 曾 被 西方学 者奉 为 请 求权 重 要的原 因 在此 情况下
,,
诚然
现 实生 中活大量 的 不法 为行 只.
能 导 致
一种请 求 权和 类一责 任 的 生
,产
则无 谓 所 求权 和请 责 任 合 竞 问 题的
但现
实 中各种 违 法 行为 的 复杂 性 和 多 样化特点
以 及 由 此所提 出 的 任责和 请求 权竞 合
象现
,
使上 述 原则不断 遇 到 战挑从我 国情
来 况看
,,
.
尽管 我 民国 法通 则 设专了 事民 责 制任
,度
第
,章
'
,
将
约 违责和任
侵.
权 责任 合 并 一 起在作 出规定
看来,
但 违 约责 和任 侵权责 任仍 是然 两 不 同 的类 责任 制 度
违 行约 侵为 犯 主构 要是 债权 人 债权
.的
从律法 上
违 约
行 为是 行指 人为 反违了 事 先 约 定 的 合 同义
务,
, 而 权 侵行 是为指 行 为 违 反 人 了法
,律
定 设的不 侵 得犯 主 权休 利的禁 止性 义
务而
权侵 为
行
侵犯 的 主 要 是 所有权 他和 物权
人权 以 及 身 知识 产权,
违 行 为 以约当 事人 之 间 事 先 存 在 合
,的
同
关 系 前 为提
,
而
侵 权 行 为发生 叶.
事当人 之 间 能可并 不 存 在 着任何 关
.
系只是而 侵因 权
行,
为
导 致 债了 权债 务关系 的 生
不发 法行 为 的人制 裁
,
法 律使
侵 行 为 人权对 受 害人 负损 赔害 偿灼 责 任可见,
,
乃. 法是 对律
这
种制裁 与侵 权 行 人为 的意 愿 和 目 正的好 相反
,,
因
侵 权 行为 所设
立
的债权 债 务 系关
都别只 是 相对 的
.
与合同 事 人当 自愿所没 立
的 债 权债 务关 系是 完全不 同 的使 两 行种 为 导 不致同 的 法 律 责 的任发 生
,
.法律 将违 约 行,
为和
侵权 行为作出 区
和 别侵权行 为的双 性质重
然
而
应 看 到该,
上
述区
由于
以下 原因
使 量大的 违 法 行 为 并不具 有 单 的 一性
,
质而且 有违 约 行
,
为一
合 同 当事人 违反 法 义 务定
给付 义 的务为 内 容,
并
他 致以 损人
.害
同合之 以 当债人 事 先约事足 的
.
互
因此相"
同合 当 事人主 要 恨 合据同 负 给 付 义
,
务,
是
,但
,
同关 合系并不 绝是
对
的"
私 人
思意 治
自.
的领
域
律 从 保法 护公 民 和 人法 的权益 出 发
对 片同 当 事 人 亦 规 定
,
了
一些他义 务
其很
据我国 民法通 则 所立确的 诚 实 信
用
等 让 重会公 德等 原则
同合 事 人当 在
订立
和履 行合同过 中
程方利 益等义 务
定 务义.
, 负 有都 基善子意
,
, 当正行 权 利使,
,
相
协互
,
助互相顾
,照
不损 害
对
,
在 同订合立 以后
不 管当 事人是 否 约
"定
这
些 义 都 务 当事是 人 必 须履 行的 法
.这些 务义在 学 上说称 为,
,
随附 务
义,
"
.
法
律设立 这些 义 务 的 目 的在 于 障 保债 的 实权 所
,以
现,
使债 人权的 人 身和 其 他权
利.
不致 因 债 务 人 的行 为 遭而 受 损
害如 果
务债人 故意
违 反法定 务 义成要件
而致债 权人 以 害损,
则巳 不 是 单 的纯 约违行 问 为
题.
,
已而 符合 侵权 为行 构的
具体而
言
,
以 下 几有种 行为
订立 合 同 以 诈 骗 池 财 产人为 目 的
,
意 故 加损害 于他
,
,
人或
意故 引诱 对 方 订立不 可 能
,
行的合履同
使其 信 对轻 的 履方 行 遭而 受 失
.损
等
等
.滥 合用 同 权 而利加 害 于 损他人
与 方 对 当 人事的 内 部 工作人
员
占如 对有 方的财 产
.
故, 意造 成对财 产 的毁 损 失
灭
或,听 任第 人三 任 侵 犯意 合同 方 对当事 人 巳 转移占 的有财产
,
员雇
,助
手等 恶意 通 谋 ,
导
合致 同 不 能 履
行
并造
,
对 成 当 方人事 的财产 损
.失
.
代
理 人和 三第人 通串,
,,
损
被害代 理人 的利 益
,被
代 理人 除 了 可 依 委 托合 同而 请 代
.
求
理人 负 责以
外
也 依可 侵权 为
行
而请 求 理 代人和 三 第 负连人 责带任
,
上述 几种行为
债务 人 既 违 反了 法为 民保护 主 体权 而利为 合 同 当 事人 所 设立 的 定法
义尽管 债 权人 和债 务 人 之 间 在 存 着 同合关系
,
务
,也
犯 侵 债 权了人 财 产的 权 人 和身权
,
.
,
但
债
务人 侵
犯 的对 象 已 仅 仅 是债权不
同 时还
侵 犯 了 债 权 人 的其 他权 利
.
此
因,
匕
为行 符是合 侵 述
权
行为 的 构成要件
二 的侵权 行 为违 反了 事先 存 在的 合 义同
务
不 法 为 人 实施 故意行 侵犯 他 权人 利并 成对
造
,他
人损 害的 侵权行 为
系时 可能 是 书面
的一了 定 联 系的,
,
在 加 害人和 受 害 之人间 时 事有 先 存在 着 种一 合同 系
,关
这种 合关
同
,
也可是 能口头
,的
正
是 于 合 由关 同 的 系存
,在.
,
使 加害 和人受 害 人 之 间 发生
因,
此
加害 人对 受 害人 的 损 害行 为,
,
既可以 解 释 侵为 权 为
行
也 以可 解释
.
为违 了 反当事 人事 先 约 的定义 务 的 约 违 行为例 承如运 人 因 意故或 过 造失成 运托 人 的 财产损
失和 客 旅的 人身 伤
亡,
承 运人和托 运
,
人旅
客之 间 就 存 在 着 事 先约定 的 运 输合 同关
系 ,
,
如
再,
生 医因 故意 和 失 发 生过 医 事故疗
成病造 人的 伤 和害 死
亡
医 和生病 人之 间 也 存 在 着服务
合 .
.
同
.
所以
,
,加害 人 的 行 为既 构 侵成权 行 为,
又 构违 约行为
成
,
三法律 要 求合 同 当 事 基人于 侵 权 行提为 出 请 和 提求起 诉
讼的出 发
法律
从保 护 主 体权 利 的目
,
在某些情下
况.
赋 与受 人 基 于害 侵权 行为
, ,
向 与
其 有 合同 关系 的另一 方 当事人 主张 ,
赔偿
权的 利
例如
,
某
人 违 反 合同 的 规定 ,
向
他人销 售
,
出
租
,
借 有瑕 疵出 的 产
.品
成他
造 的人财 产损 和失人 身 伤
法通害 第 条规则定.
这 就 因
产品 疵瑕 造 成 损害
而 导 侵致权 行 的 产生
为,
合
同 责 向
任
.
无 过 失 侵权的行 为 责 任 发的
展"
乃 是 世 本 纪 以 来 展 发起 来 产 的品 责任 的法重 内要 容 身人 损害
的, ,,
,国我民
,
因
产 品 质 量不 合 格造 成他人 财 产
.
产品 制造者
,销售
者
当依应法 承担 民 事 责任 赔 损偿
失
" 输运者
储 仓 者 此对 负 有 任 的责.
产
品制造 者,
销
售 有权者要 求
, 这里
在
,
,
法 律 将
品产致 人损 害的 行 视 为 为侵 权 行
为
,
规定 品 产 的责任 适用 侵 权
在 制造 者 和 销 售 者
,.
行 法为 的规
的
,定
并不是 否 定 违了 约行 为 和 违约责 任 的存 在,
事
上
,
实
销
青售 和消 者费之 间
此
,因
制
造者与 运 输
仓者 储
者,
售销 与者 仓 储者之 间
,
是
在 着存 合同 系关,
产 品
致 损 害人行 为 也 表 明 行了 为 人 未履 行合 同的 规
,
定而 构 成 约违行 为
有还 一种情 况 是 法 律扩
大 了合 同 责 任的 范 将围 些 侵权某责 任纳 合 同 责 入任 困 之 内范
并 不 否 定但 侵权 责 任的 在存 这 种 现在 国 象 外的 法 律 中已有 突出的 反 曳根据 传统 的 合同相
对性理
,论
.
.
有只 同 合 事 人当负 有 因 合同 关系 ' 产 生的履 行 给付 义 务 戊 附 随 务
义.
.
,
对 合而同关 系
,
以
外的 任何 三 人 不 负第 务义如 果合 一 同方 当 事 在 人 履行 同过 合 程中 致 三 人 以 第损 害 第则三
人
只 根可 据侵权 行 为提 诉起讼
但 本 世 是 以来
纪
,
,,
为 保 筑护 三 的 人益
"
利,
各国 判例 学 或说 立'
, 正法 进一步 大 扩 了合 同关系 对 于 第 人三 的 效 范 力 的 人 围有负 保 护照 顾义务
.
使
务代人 对 于与债 权 人具 有特 殊 关 系 的特
及定 美国 统
.一
例
德如 国判 例 创 设 的 保附 第三护 作人 用之 契 约
"
商 法典所 定规的
"
利益第三 人 担保 责 任,
的
原 都则 反 映了 这种倾
.
向这
些 与 合同 当人 具事有 ,
密切 联 系 的第 三人
对 合同 事当 人亦 可 张主 违 约之 卞不过
.
,
国 现我行 合 同 尚无法此 规
立 定 是法 否可 以 采取 此 种做 法是 值 得 研究的 问题
二
,
害受 人应否 选 请择 权求,
违
约责 任和 侵 权责 任的 竞 合 的 生 题
产,
使何 如 护保受 害 人的 利权 和 定 确加害 人 的 任 问
.
责成
为 论理界 和 法司实 践 都 需要 解 的决问题
, ,
一面方,
,
对 加 于害 人 说来
他, 处 于 这 将样一
,
种
境
地即他应 承 担 双 重 任还 责 仅 是负 一 单责任
其
任 范 围责 如何确定
.
另 一方面
对于受
,
害人
来 说
因不 法 为行人 的 行 的为 双 重
,
性使
其 具有 基 违于约 和 权 而 产侵生 的双 请重求 权
,
面并临 着 在 违 约诉 讼和 侵 诉 权 讼 两 之 者间可否 选 择 和 何 如选 的择 问 与题 选择 又直 接关 到 系合同 法 和权侵行 为 规 法 的 适范用 问 题
应 根 据侵 权行 为而 行法使 请 求 权 确立和 不法行 为 人的 任责合 的 情 况 下 如 适何用 法 律 的 问题 理 论 为 基
,础,
责 任 和 请 求 的 确定权
是根 应合 同据法还
也是是 就说
"
,
.,
国
外一 些 民法 学 者 为解决 责 任 这一竞学 说 以 刑 法上 的法 竟 合
规
,提 出 了曾
,
"
法 竞律合 论
,
认为一 个 法 律构 要成件 发 生 以
后
若 牵 ,涉到 许 多 同不的 请求权 的 存
在
,这种
现象
是只法律 竞合的 题问
解别 决请求 权 问 题的
问题
, .
在情此下
况
,
可以 采 特 别取规 定 优先 用适
,法
吸条 关 收系
的原 则 分
,
但是
实事上 民 法 的侵 责权 和任 违 约责 任 的 合
.竞
并
不 是 一个法 规 竞 合
,而且
违 约 任 制 责 和度侵 责 任权制 度 相 是对独 的立,
平 行的制
度
无根 法据刑 法法
的
规,竞 合论
理
采取 特 法别先适 用优 办的
法
,由
于违约 责 任 侵和 权责 任 的 竞 现合象
,
是 各国法 所 普律 遍 在存 问题
的
.特别 由是于在许 许 多国 家采 了
,取
多国
家 的法 律中
确
不立同 的 任责 式形,
.
,
对
当人事 的 权 至 利关 重 大
因此
,
不 同
的措 施力求 决 解 一这 问
题 概括 来起 二 种方 有式,
一.是 禁止 受 害 人选 择 不同 的请 求权 而
只有
提 请出求 和 提 起诉 讼
在不 存 合 同在 任责 时
和起诉提讼
.
根据法 国
法合同 当 事 不人 得 将 对 的方 违约行为 为不 视行 为法
,
才 存 , 侵在 权行 为责任
,
二 是
许 受允 害人 选 择 不同的 请 求权 提 而出 请
求,
例
,如
根 据
德西 法的律.
受
人 害既可 提 起 以 合 之 诉
,
同
也可 以起侵权之提
,诉.
两 种, 请 求 权是 相 互独 立的
受害
可人以 根 据 两 种不 同 诉 讼 的提 起一个 诉讼 这 两种方 哪式 种一 更 为合 理,
,
但 得 不 同一在
,案
件 中
起 提两个 单 独 的诉 讼
一般 来
,说
是
很值 得 究 的 问题
,研
在
发 责生 竞 任合的 情况
,
下 禁 要止 受 人害 就求权 问请题 作 出 选择.
必
须通 过
对合 同 法 和权 侵 行 法 为的 详细 的 定
规 具 体 定 各种界 违法行 为
有才可 能 绝 对 排 斥 受 害人的
,
选择
.
如
法 果 律 定并 不规 具体 和详
细,
仍
然 会给 当 事 人 的 择选 下留 地余
.
从
国情 况 我来 看
是
否 有 必 要 通过 法律 规定 严 界 定格各种 法行违为
我 们 认
为,
以
禁 止 受人害 请就
求权问 题作 出
择 选呢
这种 做 是法 宜不 借 的鉴
因为无论 律法规 定 多 详 细 和 具
么
休
任,
都
不 能 将可 各 种违法 行 为 揽括 无
.遗
.
更
况何
,
绝
对禁 止 害受人 作 出选择
,,
并
利不于保
,
护 受害 的 权 利 人和制 裁不 行法 为
人,
尽 管根据 我 国 律法和 司 实法践
,
确立
违 约 任责 是还 侵 权贵
对受害 人的 请 和求诉 讼
.,
加害人 的责 任 范 围 等 的 响
影
较之于 西 方法 而律 言
,不
那 么是
重大
但
是
,受 害 人
行 使不 同的 请求 权 和 害加 人 担 承 同 不 的 任责
法在 律 果 效 上 毕竟 在存着
显 明的 异
差.
合 同责任 相 对 侵于权 责 任 具 有 自身 的 特点
,
在
些某方面.
,对
当 人 的事 护 比保侵 权 责
任 更
,
为严 格
,
表现
在,
,
在 举证责 任 上
.
如, 果当 事 人 提 违起 之 诉
,约
则
依同合法
,
违
约 一 方
,当
事
负有 举 人 责证 任
外
时
,
这种 责 又 称 为任 过无 错举
证如
违 约一 方果不 能证 明其 无 过
错则应
对
违
约 行为承 担民 事 责任,
但
是 在 侵 权 行责 任 的 为确定 上
,
法律除规 定 的 过 错 责任 无情 况以 ,
受 人 提 起侵 害权之
诉
.则
应 由其 负 举 证责任 ,
,
,
他
只 在有能 证明 侵权 行 为 有 错 过时
.,
能
使才 其 担责承
任,
在合 同 责任上
,
债 务
人的 代 理 人或 使 人 对 用 债 于 不 履 行 有务故意或 过 失负同 样的 责 任
债务 应 依 自人 己的故 意或 过 失
,
是
但,
代
理人 或 使 人 实用施 权 行 侵为给
,
代被 理 和 人他人造 成损 害的
应 由 代理 人或 使用 人 承 担责
任
"非
除
"
代理 人 知 道 被 委 代理托
,
,的 事 违 项 法仍 然进行 代 活理 动
的或
者 被代 理 人 知道 代理 人 的 理 行代为 违 法不表 示 反对 的民
通法 则第
,
被 由代理 人 和 理 代 人负 带连 责 违任 金形约式
式 ,
,条
,
.
,
在
责任 式形 上
违 约责 任 主要 采
取,
违约 金 是 由 法律 规定或 当 事人 约 定
的
,因
而 违 在 事约实发生 以
.
后
违约金 支的
,
付 不并以 对 方 发 生 损害为 条 件
计 它算 简便
追 方索 便 外此,
而
侵权 责 主 任要采 取 损害 赔 偿 的 形条的 规定 当
事
人
,损
害赔偿 是 以实际 发 生 损的 害为 前 提的
.
.
根据
民法 通 则 第
可
以 在 合同 中约对 于 定违反 同合 产而 的 生 损失 偿赔 额 的 计 算方
通 过法事 先 约定 解 决
但来侵权 责任 确
定,
,
可能
不
在护保 体主的 权利 方 面
,
侵 权
责 任 也 具有 一 些合 同 责 任所不 具 有的特 点
,
表现
在
,,
合
同贵 任只 限 于对财 上 产的损 予 失以 赔
而偿 侵权责 任却不 限 于此 ,
.
.
基于侵权 行为
受 害人 不条规 但的是就俊
仅"可 以 要求 偿赔 财 上产的 损 失 定的
,
,
,
可还以 求要 偿 赔精 神上 的 损 害
,根据
民法通 则第,
公
民的 格权遭 受 人损可害以 求赔 要 损偿
失 亦适用 一这规 定
.,
法人 的 名称
权
名 权
,
誉
,誉荣 权 受到侵
害
,,
合
责 任同 适用 严 格 的 过 责 任错 则
,
无 过 原即错 责任无,
权行
责为任来
条
.说
"
没 过 错有.
但 法律
规 定 应当 承 担 民事责任 的条
至条就 是严 格 责对任的 规定 .
当应承担 民事责 任
第
我国
民 法 则通 第
这 七 ,种 责任不 以并加 害 人,
具 有
过为错责
任 生产 前 的提
从国 外 法立 来 物看,
侵权 责 大任都重 于 违 责 任
约,,
例 根 如 法国据法
,
如
司果机丢 失 了货
,一
按般 货物 的面表 价值 赔
偿多
如
果 构 了侵成权 损 害 .
则 必 须 按高 于 货 表物面 价 值 的真实
而 合 同 事人 只当
,
价值 ,偿
赔
据英根 法国
侵 行权 为人 对 全 须 可部 以预 见 到 的 果后 负 责 赔
偿我国 法律并 没 作有 出此 种 规 定,
须
对际实 以可预 见 的 后到 果负 责赔偿
是但
正 上述
如
,由允
于
违 责 约 和任俊 权责 任 保在 当 事 人护权 利 方 面具 不有 的同特 点
因此
,
在 同 不 情的况 下
,
许
受 害 者 择选不同 的 求请 权而提 出 请求 和 提 起 诉 讼许允受 害人 选 请 求择权
,
,
将 对
当 事 人的 利益 产生 明 的显影 响,
.在
理 论 上 需 要 清弄两 个 问题 .
一 是
否是使 民 法 关于责 任 的规
定 完 变全成 了 任 意性规 范合
同问
,题
.
是二允许 合 同 当事 人 提 起 侵权 之诉
是 否 只
是 基一于 方的 要 解求决
从 ,而不 合双符 方的 意 愿
们我认为
,
,
一面方
,
尽
管 民 法 于 关 任 责的规 定.
特
是别
俊 权行为 责任的 规定 大 都是 行强 性 范规
是 不 允 许事 人当 排 适 用 的
斥
但
,是
管不 受害人 如
唾
何
选 请择 求
权诉
之,
,
都
不会 免除 害加 人 应 负 的 所法 律责任 ,
.
另
一 面方
,
允许 同 当 事 合 人提 侵 权
,起
是 为 因不法 行 为 人 所 实施的违 行 约 具有 加为损 害 于 他人的 故 意 和报 后害
果此因
,
应借助 于 权责侵
任对其
予 以制 裁 ,
,
显然
,
这是 符 民合 法保 护 主体 利权 制 和裁 法 不 为 行 的 人
目.
的
的
.
法律 责任 作 为 制 裁措施,
本身 不 违 法行 是 人为 求 的
如 企 果受 害由 人 选 择清 求权
.在
任 责 竟合的情 况
.下
,加 害人
可 承 担 以这 一 或 种另一 种责任 的
方式 提 起 诉 讼和 求
,
请
,
选择 对 其更 有 利而对 加 害人 不 利
从而充 分 重尊 了 受 人害的 意 和愿 利
权 同时 能 加 可不 法重 为 人行的 ,
任
责
,
种 这 责 任 也是 不法 为行 人 法依应 承 担
的
,总
我之 认们为
,
,
从
护保受 害 的人权和利制 裁
法行 为 人
的 目的 出 发
.
应 许允受 害人 在
任责 合竟的 况情
,下
选
不择 的 请同 求 权 而提 出 请求 祖提 起 诉 讼
三受
人如 何 选害择 求权 问题
请,
在
违约任 责侵和 权任竟责合的情 况 下 选择,
如果 允 许 害 人 受选择 请 求
.
.权
那,
么
,
受害 人如
何如何
行权使
利,
,
则 是要需 一进 步 讨 的 问探题
,
并
不是任 何违 行 为 都 可 约以 作为 侵 权行 为处 理约行
为 或称 为侵 权 性违约行 为
我们, 认
,
为能够 作 为 侵 权行 为 处 的违
理除
了 律法 明确规 定的 情 况以外
.
如 品 销产售者 产因品 致消,
费
者的 损害 而负的 侵 权 责 任
,
通
常必 须是 一方合 同 当人事故 意 违 反法 定义
,务
而 致 合
同另
一.
当方 人 以 事 损 害 且 而种这 损害 往往 是比 较 屯 严的 如一 果方当 人 事 约 并 不 是违 出 于侵 犯 对方当
事人 权益 的 意 例如故上
看
,
,或 有 虽意 故没 有而严重 造成 对方 的 害
,
,损
都不
构 成侵权 性 的 违约行
为,
租
赁 期
满,
,
租承 不 返 人 租还 物赁
,
既 侵
犯了 出租人 的债 权
.
也侵犯了所 其有权
,
表面
,
乎似已 具 备 责 竞任 合的 件条
但
如 承果 人租 的 违约行 为 是不 基于 意 故 没 有和 严重 造成
不 构而 成 侵 权行
为,.
出
人 的租损 害 违 约行为生,
仅 则 成构 违 约 为
行,
如
果把 任 何既 侵 了 犯 权 伏 侵 犯又了 ,
所有 权 的 违 行 约
为都
可视 为侵 权行 为
,
在则移 转 财产 占 有 和所 有权 合的同 关系
中这样 来一,
.
一
旦
,发
都 面 临将 着责 竞任合 和双 重选 择 的 问 题
易容 造成 同合法 和 侵 权行
为法 的 内 在 体系 的紊 乱
而且 不 利 于合 同 法 和 侵权行 为 的法 适
用
但,
是
,
应 当
指的 是
如
例
出果 一 当方 人 的事 违行 为约不 仅 造成 了 另一方 当 事 人 的 财产 损 法 失确 定 约违当 事 人 具 有 致 对 方以 损 害 的故意 违 约责 任 一 般不 包中 括对侵 犯 人格权 的 补
,
偿而 造 成 且其了人 身损 害
,如
出借的 产品 不 符 合 合 同 的要求 致 使 借用 人 遭 受 财 产 损 失 人 身和 损害
,
在 种情这况下
,
无
是
否 以 可 为作侵 权 为 处 理
.行
我
认为们
, ,
,由于
如 果
将 此种 行 仅 为作为 违约 行 为 处 理因此
,
则受 害
人
的 人 身 损得害不 补 偿到
,
利 不 保于 护 受害 人的 益
利 应将 其为 侵作 行权为 处 理
对, 种情 这
况,
不 论
否 确能定
违
约 当.事人 致 人 损害的 故 意有
合关 系同的 加 害人
,
,,
以
切 保护实受害 的 人 益利
我
国 律 法 许允在 产 品 人致 损害 建 筑 致 物 损人害等 情 况 下 受 害人 可根 据 侵 权 行为 向 具
主与 赔张
,偿
但
并 没 规 有 定 加与害 无人 合 关 系 同的 第三
.人
,
在其遭 受损
害以
,
后可 根
据违 行 为约向 加害 人提 出请求和 提起 诉
讼
我
,
们认
为,
扩
大 合 同关 系 第三 人对
.的
保效力护
在 何 种 情况下 扩 大 这 种 护保效 力
,
,
仍
然 是 一个 值得 探 讨的问 题
,
在 法 律没有 明
合 而同 一 方当
规 确定的 情 况 下
我 们为
认,
如
果受 害人 与加 人害 间无之 合同 系
.关
则
不 应依 违约行 而只为,
能 依
侵 权 行为 提 出主 张 或提 诉 讼
起 如 合 果同 规中定 了免 责条 款或 限 责 条
款
,事人 实 施
的 违 行约为 符兔责合 和责 限条 款 的 定规
则 受 人 根据害违 约 行 提为 请出求 和 提起诉
讼
, 不 获得能 补 偿
,
并不
排 斥 受 害 人可依据 侵权 行为提 出请 求和 提 起诉讼 获得赔 可偿
,.
但
是讼
,
如 果合 同关 系 已 经 经 合过法 序 解 除 的 在程 讨 论受 害 人如 何选 择请 求 问 权题 时
一 关 于 交通事 故
,,
则 受 害 人不 得 依 违 约 为 提 出 行主 张或提 起诉
.
,
有 两 个问 题需 要 在 此 作探出 讨
.
医 事故疗 能否 作 为 违约 行为对 待的 题
,问
.
从 我
司 法国 实 来践
.看
,
一般
都将交 通 故 事 医事疗故 作 为 侵权 行 为 待 对 这种做 法是 无 不 理 的
后道
理
,许
多 交 通 事故 发 生
,
以
加 害 人 受和害 人之 间 不并存 在 合同 关 系 ,
而 交通且事 故 和 疗医事 故 发 以生 后
,
往
往成造
人, 身 害 和 死 亡
伤
因.
此,
即 在使 加 人害 和 受害人 之 间 在存 着 合 关同
,系
不也 宜按 违 行约为 处 事 实上 在
.
但
是
,这
是否 意味着某 些 交通 事 故 和 医疗事 故完 全 不能 按 违 约 为行处 理
,
呢
生医和 病人
承
运人 和托 运 人以及 旅 客之 间
显
然 是 存在 着 同合关 系
.的
医
生 和病人 之间是
一
方 提供 安全 的医 疗 服 务 而另 一方按 规 支定 付 酬的报 务服合 同 关系
承
运 人 和 托运 人以 及旅
.
客之间 系
,
,
是 一
方 承将运 的货物 旅或 客 安 全运 送到 约 定 点地,
而 另 一,方 付 给报 酬 的运 输 合同关
合 , 同 关系 的存 在 是 通交 事
故,
医 疗 故 事可 以按 约违行 为 处 理的 基 尤 其 础应 该看 到根据
我,国现 行 法 律 规 的定于 举 证贵 任 题
问的.
交 事通 故和 医 事 故 并 疗 不 用 无 运过错 的 侵权 责 任的 规定
,
如
果 将交
.
通 和 疗 医故事完全 按 侵权 行为 处 理
,
在某 些 情况下
,
对 于 受 ,害 人 来
,
,
说并 不是
有 利的
,
例
关如
依
侵 行权为 处
,
理则
要 由 害受 人 证明 加害 具 人有 过错
,
但是要
证 明 加害人
在事 故 生发内 具 有过 错则
.
对 受 于 害 人 说来 是
非 常困难 的
创设了窜
"
,
在
某 情 些 甚 况至 是 不 可能 到做"
国
外的一 些 国 家 的 法律为 解决这 一 题问
举 责证任 倒
置
, 即由 加 人害举 的 证
,
原我国 法 律无尚此 规 定
, ,
如果 将某 些 通 交和 医疗 事故按 违 行约为 处
理,
这
样
,
举证 责任
将.
由 加害人承 担
们认
为
无 疑对 于 保护 受 害 人的 利 益 和定 加 确害人 的责任 对 某 于些交 通 事
故,
是 分 十有利 的
以所
,
从 我保护受 害 人 的 益利出发 ,
医
疗 事故 应 为作 违约 为行处
理 ,,
.
二
关 于 律法已 将 种某 损 害行 为 出 作 明确 定规的 情况下 题
.
受 害人 能
否 选 请择 求权 的问如销 售者 出卖 的 产
.
这里
有 种 两情况
.一 是
法 律将 某种 违 约行 为 作 为侵 权 行 为 以予规 定
,
品致 消 费 损害
二 是 者律 法将某 损 害 行种 为分 别作 为 违 行 为 和约侵 行权 为作 出规 定
例
如
,
根据 法通 民则
第 ,
条,的规定
建 筑物
者 其或 他设施 以及 建 筑 物 上 搁的置 物
的 所 有它者或 者 管理 人应 承 担 权侵行 为责 任
,
悬
挂物发 倒生
塌 脱 落 坠造 成落他 人 损 害 的
,
.这
里.
,
显然
包
括 了,出 人租
所 有
, 人
,
因其建 物筑 致 承 租人
用 人
,使
的 损害所负 责 的
任.
.在 有但关 房 屋管
我认们
为,
,理
法 规的和 例 条中
出租 人出租 的房 屋 致 承 人 租损 害
,
作 为是违 约 为行 对待的
在 上,述 种情 两 下 况种这情 下
况此 种规
定
,,
都
当应许允 受害 人 就请求 权 问 题 作 出 选择
,
在
一第 种情 况 下
.
律法要 求 在 法 律作
出
,
将某 种 违约 行 为 作 为 侵 权 为行对
待是出 保于护 受 害人的 利 益 而 作 的 规出定
一 般 来说
,
依 权 行 侵为提 出 请 求和 提 起诉讼 ,
对于 受 害 人来 是说有 利的 ,
是但
并 有 否没 定合 同 系关 和违 约行 为 的 存在
,
在某些 情下
,
,
如 况 果受害人 认 为
.
按
,
违 行 约为 提 出 求请和 提起 诉 讼 对 其 为 更 有
和利 侵权行 为 的 双重请 求权
,
则 应
当尊 受 重害 的选 择
人就这 表
明.
第在 二 情 况 下
法
种对律 同一行 为分 别 为 侵 权 视行 为 违和约 行
为
受 人 依 害 直法接 产 生 基 于违 约 为
行然 可 当以 选 择 中 其 的一 项行 使
〔 文责任编 挥 本
卞翔
〕平
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