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辩护意见_5_5
李庄案二审辩护意见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李庄案合议庭各位审判员:
不敢预料一审结果,却不得不面对一审后的哗然。体验一审若干不公正的程序,无望中仅存的一丝希望亦在宣判时刻破灭。
因缘所致,身不由己,高子程律师受李庄及其家属执意委托,负责李庄案件二审辩护工作。继续尽力尽责进行无奈、无望的上诉程序。唯有的动力和信念是国法依然存续,良知尚未泯灭,是非终有公论,历史检验“铁案”。
辩护人在2010年1月18日下午在北京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交上诉状后,在2010年1月19日下午在重庆会见李庄时,突然巧遇重庆二审法院合议庭已经在提审李庄。辩护人对重庆二审法院如此快速受理、组庭并提审感到极为惊讶。为避免在辩护人不知道是否开庭的情况下,突然出现二审判决,在未得到是否开庭的通知情况下,紧急提交先期辩护意见。 为便于各位法官疏理、辨析李庄案,本辩护词从一审事实认定主要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李庄事件原因、责任及处理方式等顺序述及。
一、一审认定事实的主要错误及有关矛盾和问题
1、李庄案基本事实
2009年11月22日,李庄以律师所名义接受龚刚模家属委托,为之辩护,同日签约,约定辩护费20万。次日,李庄携助手马晓军前往重庆会见龚刚模。在与龚亲友会面期间,龚的家人提出因龚被抓,龚妻住院治病,龚名下企业法律问题颇多,另有一亿余元债权需清收,亦需专家论证等,希望李庄同时提供刑事辩护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于是双方再次重新签约约定服务事项和费用为:民事代理、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咨询共四项服务内容,总计律师费150万元。签约后150万元均汇入律师事务所账户,律师所已开具150万元发票。 李庄在三次会见龚刚模过程中,李庄曾以审判阶段侦查人员不得在场为由与在场监督的警察发生争吵,并因此导致李庄与龚刚模案专案组关系紧张,会见过程有录像记录。
李庄在阅卷时发现龚刚模的口供中有许多系夜间审讯,多处不同审讯人员、不同时间的审讯笔录语句完全一致,以致错别字都相同,认为口供之间嫁接、粘贴后令龚签字的嫌疑甚大。案卷显示:龚案团伙中许多主要成员均供述,团伙主要罪行与龚无关,龚不知情,且龚不是团伙老大。但龚自己的供述显示龚刚模曾承认自己是团伙首犯。李庄据此产生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
李庄在会见中询问龚刚模时,龚告之自己曾被刑讯逼供,并向李庄展示其手腕被吊伤痕。李庄因此意欲展开调查,并申请龚妻及龚云飞出庭作证。
在调查尚无任何结果时,重庆一中院召集龚案所有辩护人庭前交流辩护观点。李庄在交流中,向院长、庭长、审判人员明确表示龚可能被刑讯逼供,其手腕伤痕犹在,要在庭审时申请伤情鉴定,准备申请看守所狱医出庭作证,同时指出,案卷中有许多口供是互相抄袭、嫁接的,希望法庭关注。
此后,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部因收到重庆方面有关李庄在执行辩护期间违法、违规并有录像为证的反映,而与李庄及所在律师所沟通,协调李庄退出重庆打黑案件。2009年12月12日中午,李庄所在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基于配合重庆打黑斗争大局的考虑,决定李庄退出代理,李庄同意并执行。当日中午,律师所即告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李庄亦通知重庆一中院龚刚模案审判长撤出案件不再代理。
当日,即2009年12月12日晚6时许,龚刚模妻子告知李庄所在的律师所,李庄在北京某肿瘤医院与其办理退出龚案的解除协议退费事宜时,被重庆公安局带走。次日凌晨被押
解到重庆。
2009年12月13日下午3时,重庆市公安局以伪证、妨害作证罪拘留李庄; 2009年12月13日下午5时,李庄被逮捕;
2009年12月18日,李庄案侦查结束,移送起诉;
2009年12月19日,李庄案审查起诉结束,诉至重庆市江北区法院;
2009年12月30日,李庄案开庭审理。
开庭前夜(2009年12月29日22:00时),因辩护人强烈要求,重庆江北区法院委托鉴定并向辩护人送达了伤痕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龚左腕部确有钝器所致伤痕。
2、一审庭审已经查明并可以确定的法律事实。
一审庭审结束时,已然显现这样一个控辩双方均无争议的法律事实: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中没有疑似伪造的证据或确属伪造的证据出现。没有被妨害作证的证人出现。 李庄在龚刚模案中未曾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未曾调查取得任何证据,且李庄希望出庭作证的证人均拒绝出庭,即李庄没有伪造或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和结果。
龚刚模案控方证据均已固定且已提交法院,刑诉程序已进入审判阶段,控方证据已然关门,李庄没有也不可能毁灭或帮助毁灭控方证据。
李庄未曾接触龚刚模案控方任何证人,且控方证人证言早已固定,案件已然进入刑事诉讼第三阶段即审判阶段。控方证据已关门,不存在尚有未被询问的控方证人等待询问,亦不存在控方尤其不存在侦查机关仍在寻找而未找到的证人作证问题。
基于以上事实要点,指控李庄妨害作证与刑诉法冲突,与事实不符。
李庄接触过的与龚刚模案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唯有龚刚模。依龚刚模在中央电视台采访时回答,只是李庄的眨眼和眼神使龚刚模猜测是让龚刚模翻供。
龚刚模的这种猜测显然不能认定李庄有教唆龚刚模翻供的行为。这一录像已然证明,李庄根本没有教唆龚刚模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况且,眨眼是生命现象,李庄未曾亦无须在会见龚刚模时特别眨眼。
伪证、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法院的正常审理活动。截止李庄被拘,法院尚未开庭审理龚刚模案,不存在庭审活动被李庄侵害的客观事实。
3、原审庭辩争锋对比节选。
一审从早9点开庭至次日凌晨1:30,庭辩争锋多许,关键之处虽缺公诉人依法解答,但公诉人的观点均已成为原审定案根据和理由。比对之下,判决如公诉,判决书承袭起诉书。
(1)辩护人认为:侦查人员拘留证人取证违反刑诉法规定,公诉人身负法律监督职责,非但不予纠正,反而以非法证言指控犯罪,已然丧失法律赋予公诉人神圣的审查起诉、监督审判之责。
公诉人回答:侦查机关虽然拘留证人取证,但所取证言有两名警官,嫌疑人已确认签字,恰好证明侦查机关依法取证。辩护人恶意攻击公诉机关。
(2)公诉人认为:举证权利在公诉机关,可以不出示所宣读的证言。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应当依法举证,不应当违反《刑事诉讼法》举证或拒绝出示证言,否则就是乱权。唯一可以理解的是,有关报道称重庆已为李庄案组成公检法司联合办案组,如此则公诉人已然丧失监督职责。
(3)公诉人认为:主要证据已经提交法院,所宣证言为非主要证据,可以不出示。 辩护人质问:非主要证言一再宣读,试图使其成为定案根据,似已不是非主要证据。所宣多为非主要证言,难道非主要证言就可以遮遮掩掩、拒不出示吗?
(4)公诉人认为:看守所提供的健康检查表是办案机关自己的,所以是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