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人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来源:大律师网
【事例】 2001年9月,陈某与周某及其黄某共同建立一旅游公司,该公司为30万元,其间挂号在陈某名下股权16.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挂号在周某名下股权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该股权实际是陈某赠与周某的干股),挂号在黄某名下股权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2005年9月22日,周某利用担任该公司的便当、违法变更该公司注册资本,将陈某投入公司的62万元作为周某的增资挂号在周某名下,使其在公司挂号机关挂号的股权由7.5万元增至69.5万元,股权份额由25%增至69.5%,然后使赠与其股权的陈某在公司股权份额由55%降至21.5%,使黄某在公司占有股权份额由20%降至9%。周某所做所为,严峻损害了陈某的合法利益。,请求吊销陈某对周某对于旅游公司7.5万元股权的赠与,令周某返还其所持有的7.5万元的股权。
【不合】 对于此是不是有用建立存在两种观念:1、陈某与周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有用建立,股权的权力早就搬运,陈某不能请求吊销该合同。2、周某所施行的不法做法,不只侵占了旅游公司的产业,亦侵占了陈某及其他股东的股权。作为受赠人,周某所施行的不法做法对赠与人、即陈某构成严峻损害。依照《》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则,对其诉请,应予以支持。
【管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个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赠与的合同。在本案中,2001年9月,陈某就将自个的股权7.5万元赠与给周某,周某也现已承受赠与,而且作为其在公司的25%的注册资本,然后说明陈某周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有用建立,也现已实行结束。 但是,为了适当周全的维护赠与人利益,避免赠与人因一时思虑不周而受损害,原则上答应赠与人反悔并能够吊销赠与合同。它有两种景象,一是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前能够吊销(《》第186条第1款),二是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后也能够吊销(《合同法》第192条)。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许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外(《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本案明显是赠与产业的权力现已搬运后的吊销景象,且不归于在外规则,即依照《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则处理。 该法第192条第1款规则: 受赠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赠与人能够吊销赠与:(一)严峻损害赠与人或许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责任而不实行;(三)不实行赠与合同约好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明显没有该条第2项规则的适用余地。从本案给出的案情来看,当初周某承受陈某的赠与,陈某并没有在合同中附责任,陈某也不能依据该条第3项的规则取得胜诉。那么,陈某的请求权根底就只能是第192条第1款第1项,因为第192条第2款是对于的除斥的规则,第194条是对于吊销后的返还赠与的产业的规则。 周某的不法做法损害了陈某的产业利益,是不是就是 严峻损害赠与人或许赠与人的近亲属 的景象呢?换句话说,赠与人 严峻损害赠与人 是指啥而言,是不是包含赠与人的产业利益(以下皆包含股权),确有疑义。 从比较法看,赠与人能够吊销(此为中国合同法上的用语)其赠与的,台湾地区 第416条规则: 对于赠与人、其爱人、、三亲等内或二亲等内姻亲,有成心损害之做法,依有处罚之明文者。 《德国民法典》第530条规则: 受赠人因对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严峻冒犯而施行严峻的忘恩做法的,赠与人能够撤回赠与。 很明显都重视人身权的维护。《日本民法典》第550条规则: 非依书面的赠与,各能够撤回。但已实行结束的有些,不在此限。 据此,假如 严峻损害赠与人赠与人的近亲属 包含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产业利益的话,显属勉强。 从中国的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第1项的构造上看, 严峻损害赠与人赠与人的近亲属 是指产业权和。假如包含产业利益在内,那么,赠与人损害了不是赠与人---即赠与人的近亲属的产业利益,也能够使赠与人获有一项吊销权。这个对赠与人就课以太过重的责任,影
响受赠人对赠与人的信任,过于维护赠与人,有失赠与的社会作用。只要将 严峻损害赠与人 的目标指向为赠与人或许赠与人的近亲属的权力(仅指和人身权),才更具有意义,以体现法律的 豪情 。 因为第二个观念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不是很清晰,即没有指明哪款哪项,进而无法评判,是故,笔者赞同第一个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