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资产扩展条款--财产险业务学习笔记
的座 落 地 址 并 支 付 相 应 的保 险 准 。出险时新 增 资产超 出同一投保 财 费, 通过 保 险 人 出业 务 批 单 批 改 增 加 资产 条 款 中 的 “ 限额 ” 产 保 额 一 定 比例 或 保 单 约 定 限 ,以其 额 , 即保 险价 值大 于保 险金额 时 , 的方式 , 同样 可 以将 新 增 资 产 纳 意 为新增 资产 的 限定 金 额 , 入 保单 保 障 。但 是 , 条 款 又 可 作 为新增 资产 的保 险金 额 , 能 需 比例 赔偿 。 A 不以理解 为 : 保 险 人 的新 增 加 资 理解 为类 似扩 展费 用条款 所指 的 被新 增 资产超 出 同一 投保 财产 在 产未 予在 事先 申报 限于 中华人 民 赔偿 限额 。 因此 , 使 用 B条 款 保额 一定 比例 或保单 约定 限额 的 共和 国境 内 ( 包 括 香 港 、 门 、 时 , 不 澳 新增 资产 应 予 出具 批 单 增 加 比例赔偿 , 在保险实践 中存 在不 台湾 ) 的座 落 地 址 且 未 经保 险 人 保 险金 额 并 支 付 保 险 费 , 保 险 同理 解 , 有 代 表性 意 见 的 分 为 使 具 确认 , 不属 于保 险财产 , 则 出险受 标 的的价 值 与 保 险 金 额 一 致 , 除 两 种 。 第 一种 意见认 为 比例赔 偿应 损 时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非保 单另 有 约 定 , 明确 可 以增 加 “ 每季度 末 1 日内” 0 只是 一 个 约 保 险金额 而无需 支付 保 险费 。 定 的新 增财 产付 费期 。 限于新 增资 产 , 计算 方法 为 : 其 比例 赔 偿 计 算 方 法 1一 被保 险人 除存 货外 的新增 资 新 增加 资产金 额 损失 × 八 款或每一项特别约定 , 应该 是保 在 建工程 、 帐外 自 财 产 , 不适 有 但 第二 种意见 认 为 比例赔偿 应 险双 方 的 同 一 意 愿 、 同一 理 解 。 用 于类 似 存 货 的 代 加 工 、 保 管 代 其 如果 一项 条款 或约 定 出现 两种 及 财产 , 或是 不 属 于 被 保 险 人 自有 按该 项全 部 投 保 财产 , 计 算 方 法为 : 两种 以上 理 解 的话 , 在保 险 索 赔 财产 的 租 赁 财 产 。在 通 常 条 件 比例 赔 偿 计 算 方 法 2 = = = 理赔 时就 会产 生分歧 和 纠纷 。 因 下 , 被保 险人 的新 增 资 产 为 已投 此 , 条款具 有 明显缺 陷 , 推荐 保 财产 的 同类 财 产 , A 不 未投 保 财 产 使用。 一保 险合 同 中的每一 个扩 展条 产 一般是 固定 资产 类 , 可 以 是 也般 不属 于增加 资产 条款 扩展 对 箍 +加产额 损 保金 增资金 险额 ×失 B款 未要 求新 增 资产应 事先 象 , 除非保 单 另有约 定 。 申报座 落 地 址 , 新 增 资 产 的座 则保单 中扩 展新增 加 的资产 金 在 有些 保 单 中 , 定 新 增 加 约 资产 金额 的限额 采用 投保 的该 项 财产 保 险金 额 的百 分 比来 表 示 , 落 地址 无 需 申报 , 以是 保 单 列 额 可约 定某 一 项 投 保 财 产 , 如 可 例 明 的保 险地 址 , 可 以是 新 增 地 固定资 产 ; 可 约 定 某 几 项 投 保 也 也址 。至于 B 款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在 财 产 , 例如 固定 资 产 和 帐 外 自有 每季度 末 1 0日内 申报 增 加 资产 财 产 。若 保单 中扩 展新 增加 的资 例如 约定新 增 加资产 的金 额 为保 险金 额 的 5 或 1 。这 在保 险 0 理算 中比例赔偿 的计 算方 法有 所 改变: 的价值 时 , 否需 在保 险合 同 中 产 金额 未约 定为 哪一项 投保 财产 是 载 明 的相 应 限额 内按实 支付相 应 时 , 视 为 除 了被 保 险人 自有 财 应 保 险费 , 在 限 额 内无 需 再 支 付 产 中的存 货 以外 , 扩 展 条 款 适 或 本 保 险费 , 是 对 超 过 限 额 部 分 需 用于 投保 的其他 各项 财产 。 或 比例 赔 偿 计 算 方 法 1一 新 增加 资产 金额 ×损 失 八 按 实支付 相 应 保 险 费 , 可 以 由 这 增 加 资产条 款属 于财产 保 险 比例 赔 偿 计 算 方 法 2一 保 险双 方在 事先 约定 。B款若 是 基本 险 、 产保 险综合 险 、 财 财产 一 按 约定 申报并 支 付 保 险 费 , 同样 切 险和机 器损 坏险扩 展保 险标 的 增 加保 险金 额 。若 被保 险人 按约 险人 除存 货外 一定价 值数 额 的已 堡险金 [±! = ! = =v 保 险金额 + 增加 资产 金额 在 同一 条 件 下 , 种 计 算 方 两应 由保 险 人 出 具 业 务 批 单 批 改 , 类 的扩展 条 款 , 意在 认 可被 保 损 失 其定第 一 、 二 次 申报 的新 增 资 产 入 帐新增 资产 在 申报 前 出险受 损 法 不 同 , 第 当然 结果 不 同 。例 如 , 某 小 于 限额 , 未 支付保 险费 , 险 时按 照保 险合 同的约定 承担保 险 被保 险人 投 保 财 产 一 切 险 , 中 且 保 其 人 亦 未 出具 业务 批单 批改增 加保 责 任 。当然 , 保 险 人 的新 增 资 固定 资产 保 险 金 额 为 1 元 , 被 亿 保 险金额 , 以后 的保 险有 效 期 内 产是 受 到 同一 投保 财产保 额一 定 单扩 展增 加 资 产 条 款 B 并 约 定 在 , 出险 时 , 增 资 产 以 累计 金 额 为 比例或保 单约 定 限额 的限制 。若 新增 加 资 产 金 额 的 限 额 为 1 0 新 005 8 《 i海保 险  ̄ 0 2年 第 9期 21万元 。保 险 合 同生 效 后 , 保 险 册 , 被 就可 认 同 为是 保 险 财 产 。 即 有对 比例赔偿 的计 算办 法进行 规 人新 增 固 定 资 产 20 00万 元 尚 未 保 单 约 定 的保 险 财 产 是 固 定 资 定 , 即使 某 险 种 的 保 险 理 赔 实 务 申报 。某 日, 因保 险事故 , 的 出 产 , 标 只要 出 险 时属 于 固定 资产 科 对 比例 赔 偿 的 计 算 办 法 有 所 明 险受 损 , 增 固 定 资 产 类 损 失 目内的财 产 ( 单 约 定 的 不 投 保 确 , 是 理赔 实 务 不 会 作 为保 险 新 保 但 2 0万元 。按 比例 赔偿 计 算 方 法 财 产 除外 ) 为保 险 财产 , 0 就 不论 是 合 同的 资 料 。在 通 常 条 件 下 , 比 1赔 款 =1 0 ÷2 0 ×2 0 0 已投 保财 产还 是新 增 资产 。持此 例赔 偿 的计算 方法 1 利于保 险 , 0 0 0 0 0 =1 0 有 万元 ; 比例赔 偿 计 算 方法 2 赔 观点 的保 险理 赔 人 员 , 保 险财 人 , 按 , 在 比例赔 偿 的 计 算 方 法 2有 利 款 =( 0 0 10 0+1 0 )÷( 0 0 产 出险 时会 查 对被 保 险人 出险 时 于被 保 险人 。 00 1 0 0+ 20 ) 0 0 ×2 0=1 3 3万 元 。 0 8. 的财 务资 料 , 出 险 受 损 的 已投 对 我 国 《 险 法 》 三 十 条 规 保 第 第一 种 比 例 赔 偿 的 计 算 方 保 财 产和新 增 资产 不作 区分 。若 定 :采用 保险 人提供 的格 式条 款 “法 , 思 路 是 考 虑 增 加 资 产 条 款 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大于保险金 订立的保险合 同, 险人 与投保 其 保所 约定 的 是 扩 展 “ 增 加 资 产” 额 , 作 比例 赔 偿 。若 是保 单 扩 人 、 新 。 均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 同 被 保险 人 因为 各 种 原 因对 “ 增 展 了增 加 资 产 条 款 , 比例 赔 偿 条 款有 争 议 的 , 当按 照 通 常理 新 在 应加 资产 ” 予及 时 申报和 批改 , 未 所 的保 险 理 算 时 , 险金 额 只是 增 解 予 以解释 。对合 同条款有两 种 保 扩 展 的应 限于“ 增 加资 产” 围 加 了 一 定 的 比例 或 保 单 约 定 限 以上解 释 的 , 民法 院或 者 仲 裁 新 范 人之内, 因此 , 险理 算 限 于 “ 增 额 ; 是保 单 未 扩 展 增 加 资 产 条 机 构应 当作 出有利 于被保 险人 和 保 新 若 加资 产 ” 。若 是 受 损 标 的 属 于 已 款 , 只要 出 险 当时 的财 务 资 料 显 受 益人 的解 释 。 因此 , 是 保 单 ” 若 投保 财 产 , 考 虑 的保 险 理算 亦 示 出某 项保 险财产 的保 险价值 大 约定 不清 , 是解释 存在 异议 , 所 或 在 以 该 项 已投 保 财 产 保 险 范 围之 于保 险金 额 , 保 险 理算 时 同样 保 险诉 讼 中法庭 会作 出有利 于被 在内, 不必考虑保单是否扩展增加 需 作 比例赔 偿 。但是 这一 理算 方 保 险人 的判 决 。 资 产条 款 ; 是 受 损 标 的属 于 已 法 也会 有 异 议 , 如 被 保 险 人 的 若 例 在财产 保 险 中 , 保 财 产 一 投 投 保财 产 , 也有 新增 加资 产 , 分 保 险 财 产 中只 有 已投 保 财 产 受 般 存在 两 种 方 式 , 是 列 明投 保 则 一别 理 算 。在 核 定 “ 增 加 资 产 ” 损 , 新 这 而新 增财 产未 受损 , 且保 单 未 财 产 清单 , 在 财 产 一 切 险 和机 时 , 须是 已投 保财 产 的同类 “ 必 新 扩展 增加 资 产 条 款 , 是 按 此 方 损 险 中较 多 ; 是 依 据 被 保 险 人 若 二 增加 资 产 ” 不 属 于 同类 的财 产 , 法 以被保 险人 出险时财 务资 料为 财 务资 料 的具 体科 目, 除 不 保 , 剔 在理 算 时 不 应 计 人 。 例如 , 保 依据 理算 , 按 比例赔偿 时 , 投 在 被保 财产 , 在 财 产 保 险 基 本 险 和 财 这的为 列 明 清单 的机 器 设 备 , 被 险人 就会 认为 不合 理 。理 由是被 产保 险综 合 险 中较 为多 。在第 二 而 保 险人 在 保 单 生 效 后 新 增 的 在 保 险 人 并 未 打 算 将 新 增 财 产 投 种投 保方 式 中 , 往 只 是 在 保 单 往建 工 程 和 建 筑 物 就 不 属 于 增 加 保 , 因而 不 能将 新 增 财 产 计 人 保 中约 定 了保 险 财 产 的 保 险 金 额 资产条 款所 约定 的资 产范 围之 险价值 。又 如 , 单 扩 展 了增 加 “ 保 依据 × × 年 月的资产负债表” 或 内。 资产条 款 , 在 出 险 时 被 保 险 人 “ 但 固定资 产 明细 表 ” 并未 约 定保 ,第 二 种 比例 赔 偿 的 计 算 方 并无 新 增 财 产 , 是 计 算 公 式 中 险财 产 以 此 为 准 为 限 。更 有 甚 若 投 又未 法 , 思 路 是 考 虑 增 加 资 产 条 款 仍 按扩 展增 加资 产条 款在 保 险金 者 , 保财 产既 未列 明清单 , 其所 属 的是 已投 保 财 产 , 中又 以 额 中加 入保 额 的一定 比例 或保 单 约定何 时 的 财 务 资 料 , 险金 额 其 保 固定 资产 为主 。鉴 于 固定 资产 的 约定 限额 , 形 中就 增 加 了本 不 也是 取 一 个 整 数 作 为 估 价 。 由 无投保 常常依 据 被保 险人 的财 务资 应增 加 的保 险金 额 。 料, 不采 用列 明清单 的方 式 , 因而 以固定 资产科 目为保 单 的保 险项 例赔 偿 的 计算 办 法 , 保 险公 司 是此, 在保 险赔 案 中 出现 保 险双 方 对 于列 明投保 财产 清单 的保 上 述两种 对增 加 资产 条款 比 意 见分歧 的现象也 就不 奇怪 了 。 目, 只要 出险 受 损 标 的 在 保 险 事 理赔 人 员 在 保 险 实 践 中形 成 的。 单 , 在保 险 赔 案 的理 算 中按 第 一 故发 生 时 已纳入 固定 资产 科 目账 增加 资产 条款 的标 准措 词本 身没 种 增加 资产条 款 比例赔偿 的计 算 Si AN GI A II SU l I N RAN C Se e e 0 2 E pt ̄ r 2 1 5 9作 不 办法 较 为合 理 ; 于 依 据 被 保 险 保 险 人承担 赔偿 或者 给付保 险金 用 。因此 , 为被保 险人 而言 , 对 论 是否 扩 展 了增 加 资 产 条 款 , 都 人财务 资 料 的 具 体 科 目的保 单 , 责任 的最 高 限额 。 除 了保单 约 定保 险财产 以财 务资 在财 产保 险条款 所规定 的被 应 该 主动 向保 险人 申报 与保 险有 并 如 料 为准 为 限 的 情 况 , 保 险 赔 案 保 险人 义 务 中 , 有 被保 险 人 名 关 的各 种 事 项 , 及 时办 理 批 改 在 的理算 中采 用第 二种 增加 资产条 称 变更 、 险标 的 占用性 质改 变 、 手续 。尤 其是 在建 工程竣 工后转 保 款 比例赔偿 的计 算 办法也 无可 厚 保 险标 的地 址 变 动 、 险标 的价 人 固定 资产 , 保 因价值 较大 , 更应 及 非 。增加 资产 条款 比例赔 偿 的第 值 增 减 、 险标 的危 险程度 增加 、 时 申报批 改 。作 为 保 险 人 而 言 , 保 一一被 则 应 主 动 做 好保 险 服 务 工作 , 在 和第 二种计 算办 法有 两点是 统 保 险标 的 的权 利 转 让 等 情 况 , 保 险人应 当主动事前 书 面通知保 投保前做好条款解 释 , 尤其是 要 明 的 。一是对 某 一件具 体 的保 险 财产 而言 , 论 是 部 分 损 失 还 是 险人 , 根 据 保 险 人 的有 关 规 定 确对包 括增 加 资产 条款 在 内的各 不 并 在投保后 做好保 全损 , 均需 比例 赔偿 ; 二是 对某一 办理批 改手续 。增 加资 产条 款作 项扩展条款 约定 ; 并定期访问被保 险人 。 项 全部 保 险 财 产 而 言 , 保 险 法 》 为一种 扩 展 条 款 , 《 只是 在 约 定 范 单解读 ,第 十八 条之 规 定 , 险 金 额 是 指 围 内对 被 保 险 人 起 扩 大 保 障 作 保( 接第 2 上 2页 ) ( 作者 单 位 : 顺 保 险经 纪 ) 全 收账 款 进 行 保 障 。虽 然 C企 业 稳 外 贸 , 增 长 ” 外 贸 发 展 目 对本 市 出 口企业 投保 出 口信用 保 保 的 的年 出 口量 仅 有 2 0万 美 元 , 0 但 标 , 笔者 提 出如下政 策建 议 : 险给 予一 定 的保 费 扶 持 , 一 政 这 本 压力 。但 考虑到 目前严 峻的 出 买 家 相 对集 中 , 用保 险 E计 划 信求 。出 口信 用 保 险 公 司 根 据 C ( )构 建 小 微 企 业 集 约 投 策有 效减 轻 了出 口企 业 的投保 成 一由于 上 海 小 微 企 业 数 量 庞 口形势 和企业 日益 缩 小 的利 润空 的 保 障 程 度 满 足 不 了企 业 的 需 保平 台 企业 的实 际情 况 , 向企 业 推 荐 了 大 , 进 一 步 扩 大 全市 出 口信 用 间 , 于广 大小微 企业 而言 , 要 对 尤其 “ 微企 业 信 保 易 ” 案 , 企 业 保 险覆盖 面 , 小 方 使 需要 政 府 及 企 业 的 需 要更 多 的政 策 支 持 , 减 轻 企 以在 较低 的费 率水 平下 可 以得 到较 理解 和 支 持 。今 年 在 “ 微 企 业 业负 担 。政 府部 门或 区县 政府 应 小 高程度 的保 障 , 为企 业 的发 展 提 信 保易 ” 方案 推 出以后 , 中信保 上 当鼓励 对 小微企 业 出 口 用保 险 信 供 了强有 力 的支持 。 海分公 司 积 极 与 各 区 县 政 府 、 商 及其 配套 的融 资服 务给 予更 多 的 四 、展 望 和 建 议 协会合 作 , 建 小 微 企 业 集 约 投 扶 持政策 。 构 近年 来 , 随着 一 系 列 贴 近 广 保平 台 , 试借 助各方 力量 , 尝 努力 ( )加 大 对 出 口信 用 保 险 三 大 小微企 业需 求 的措 施 和产 品的 实 现 出 口信 用 保 险 的批 量 化 承 政 策 的宣传 引导 推 出 , 口信 用 保 险 对 出 口型 小 保 。 目前 , 出 相关 投保 平 台 已 开 始 政 府有 关部 门应 通过政 策 宣 微 企业 的支 持力 度得 到 了有 效加 筹 备 , 分 已开始运 作 , 得 了一 讲 会 、 门服务 、 部 取 上 企业 现身 说法 等 强 。从 支持 企 业 的数 量 上 来 看 , 定 的市 场反 响 。对 出 口信 用风 险 多种 方式 , 宣传 出 口信 保政 策 , 增 2l 年 , 01 上海 市投 保 出 口信 用保 集 中的企 业进 行一 定范 围 的集 约 强企业 对 出 [信 用保 险业 务 的认 J 险 的出 U型小 微 企 业 仅 1 3家 。 化 统保 , 助 于迅 速 提 升 出 口 型 知 ; 1 有 邀请 中信 保 专 家 对 “ 保 ” 统 业 21 0 2年 1 ~7月份 , 一 数 字 已 小微 企业 信 用 保 险 覆 盖 面 , 要 务 、 险防控 、 这 需 风 保单 注 意事项 等进 经达 到 了 2 2家 。尽 管 如 此 , 更多 的 区县 政府及 相关 单位 更多 行 详细讲 解 , 导 培 育 小 微 企 业 4 由 引于市 场推 广 及成本 制约 等方 面 的 地重 视 出 口信 用 保 险 工 作 , 助 运 用 国家政 策性金 融 资源 的意识 协 原因, 上海 市 小 微 企 业 对 出 口信 中信 保上海 分公 司搭 建小微 企 业 和能 力 ; 效 利 用 新 闻媒 体 加 大 有 用 保 险的使 用率仍 然低 于全 国平 集 中投保 平 台 。 均 水平 。为 帮助企 业 积极 面对外 宣传 引导 , 时 报道 小 微 企业 信 及( )对 小 微 企 业 投 保 给 予 用保 险工作 取得 的积 极成 效等 。 二 贸 的严 峻 形 势 , 分 利 用 政 策 性 更 多 的政 策 支持 充 ( 者 单 位 : 海 保 监 局 、 国 出 作 上 中出 口信 用保 险工 具实 现“ 结构 、 调 从 20 0 9年起 , 上海 市财政 就 口信 用 保 险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上 海 保 脸 ) 0 2年 第 9期 )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