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疫苗储存.使用管理制度
元堡乡畜牧服务中心疫苗储存、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疫苗储存、使用管理,保证疫苗质量,保障预防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乡畜牧系统疫苗储存、运输过程中的管理。
第三条 单位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应配备保证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
第四条 市级动物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疫苗储存、运输中的管理
第五条 接种单位(人员)在接收疫苗时,应当索取和检查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提供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及资料。收货时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内容进行验收,做好记录。符合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第六条 接种单位(人员)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第七条 接种单位(人员)应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供应或分发疫苗。
第八条 接种单位(人员)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分发和接种,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动物卫生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应当对质量异常的疫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定期给村级配备冷藏设备。
第十条 疫苗的收货、验收、在库检查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三章 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监测
第十一条 接种单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要求,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储存和运输。
第十二条 接种单位(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疫苗名称、生产企业、供货(发送)单位、数量、批号及有效期、启运和到达时间、启运和到达时的疫苗储存温度和环境温度、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变化、运输工具名称和接送疫苗人员签名。
第四章 疫苗储存、运输的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乡级畜牧服务机构应配备冰箱储存疫苗,使用配备冰排的冷藏箱(包)运输疫苗。并配备足够的冰排供村级接种单位领取疫苗时使用。
第十四条 接种单位应具备冰箱或使用配备冰排的疫苗冷藏箱(包)储存疫苗。
第十五条 接种单位(人员)应有专人对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接种单位应对疫苗储存设备进行维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1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