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定代理人的一些常识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一些资料
1、首先必须介绍公司组织架构,做一近似的类比:公司股东会相当于人大会议(权力机构),董事会相当于人大常委会(决策机构),董事长相当于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主任,法定代表人相当于国家主席。另:经理层相当于各级政府(执行机构),监事会相当于司法系统(监督机构)。
2、一般的有限公司会成立董事会,同时设一个董事长;小公司由于股东较少,没必要设立董事会,也就没有董事长,只设执行董事。因此,董事长与执行董事不会在同一家公司出现。 参考法条:《公司法》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执行董事。
参考法条:《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4、我国公司法并未限制同一自然人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注意:“法人代表”是不规范的称呼,应该是“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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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律上来讲,公司责任是一种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公司所负的债务仅有公司的资产偿还。而公司的股东,仅就自己的出资额对公司负责。所以无论是股东还是法人代表,都不会因为公司负债或者破产而背负公司的债务。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虚假出资,滥用公司有限责任等。但是这些都是例外。公司有限责任的基本价值就是保证股东的有限责任。
2、如果公司违法、甚至犯罪,那么在法人代表要在经营决策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任何一个公司的高管,即使是普通员工有这种风险。
3、所以从民事责任这一块来说,法人代表并不会带来额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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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大股东担任,主要因为公司的盈亏关系着大股东的切身利益。
在刑法中,有很多罪名是双罚制,即对于企业本身予以罚金,同时对于企业的负责人予以刑事处罚。如果公司的某些行为确实触犯了刑法,那么公安机关认定公司负责人的最直接方式就是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谁,如果没有确凿的相反证据的话,该登记完全可以作为责任人的认定依据。就算是事先已经签订了非常明确的隐名股东协议,毕竟被警察不断讯问也不是那么令人舒服的事情。
即使并未涉及刑事犯罪,如果公司行为侵犯了第三人的利益,或者公司出现债务纠纷,债权人会想办法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拉进来作为共同被告,甚至更为严重的是公司可能会倒打一耙,即本来是公司的行为被推到法定代表人冒用公司名义进行的行为,将公司债务归结到法代个人债务上,并且同时公司也可能会以法代滥用自己职务行为令公司利益受损,从而提出对于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诉讼,届时这个显名股东&假法定代表人就要承担无厘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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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为法人代表必然具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这些身份中的一个或者多个,如果被被认定为“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对今后的任职会有影响。
p.s.中国以前和现在基本都是只有国企和集体企业由于政府干涉才履行破产程序,民企是财务崩溃后直接丢着不管,执照被吊销了也不去履行破产清算义务。所以实际中这条很少适用。 所以,法人代表作为管理层在企业经营管理和清算过程中只要不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及个别清偿”等违法行为,一般是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不过集体企业和国企的法人代表可能会面临考评等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