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2011.6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之相应,财政收入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度重视。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取税收利益。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合法性、预期性、目的性的特征。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将个人的十一项所得作为课税对象,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这些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潜在的空间。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不能盲目进行,必须遵循一定的思路。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如下:
(一)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
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入扣除费用、成本后的余额。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将所得进行合理的归属,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
(二)充分利用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纳税义务的规定。根据国际通行的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无限的,就其境内外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有限的,只就其境内所得纳税。因此,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界定,也为居民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三)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个人所得税也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条款,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个人技术转让与技术参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等。这也成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突破口。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选择
(一)选择不同的所得形式进行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度,将个人所得分为十一项,分别纳税,这样,当同样一笔收入被归属于不同的所得时,其税收负担是不同的,从而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可能性。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在这一方面表现得非常突出。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
所得适用的是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显然,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负担是不相同的。这样,在一定条件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合并或相互转化,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王先生、李先生都是某高校教师,二人月工资收入均为3200元。6月份,王先生从某广告公司获得劳务报酬2000元,李先生从私营企业获得劳务报酬3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王先生、李先生的纳税情况如下:
1.王先生的纳税情况: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3200-2000)元×10%-25元=9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自内税额=(2000-800)元×20%=240元,这两项所得王先生共纳税额=240元+95元=335元。如果王先生将这两项所得合并为工资、薪金所得共同纳税,则王先生6月份应纳税额为(3200+2000-2000)元×15%-125元=355元。显然,对于王先生而言,将两项所得分开分别纳税更合算,较后者可节税20元。
2.李先生的纳税情况: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为9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3000-800)元×20%=480元,两者合计李先生共纳税575元。如果李先生将这两项所得合并为工资、薪金所得共同纳税,则李先生6月份应纳税额=(3000+3200-2000)元×15%-125元=505元。可见,对于李先生而言,将两项所得合并纳税更合算,合并可节税70元。
为达到此目的,李先生需将其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
得。前者与后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后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前者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李先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与私营企业签定合同,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一年可节税840元。
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如陈先生系一高级工程师,2003年4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30000元。如果这份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则陈先生应纳税额为:(30000-800)元×25%-1375元=5925元;如果这份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纳税,则陈先生应纳税额为:30000元×(1-20%)×30%-2000元=5200元。因此,如果陈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税725元。
结论:一般来说,在应纳税所得额较低时(20000元以下),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要低,这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可以达到节税目的;而在应纳税所得额较高时(20000元以上),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则可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通过纳税人身份的合理归属进行纳税筹划
1、成为非居民纳税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前者纳税义务无限,境内外所得均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者纳税义务有限,只就其境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使自己成为非居民纳税人。
【案例】一位法国人受雇于家乐福总部。1997年4月起,他到中国分支机构就职,2002年度他离开中国两次,一次离境52天回总部述职,一次离境42天回国探亲。2002年度法国总部支付给他120000元人民币薪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这位法国人两次离境累计超过90天,因此他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又由于这120000元所得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所得,所以不必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这个案例中,这位法国人充分而又合法的利用我国税法关于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规定,减轻了纳税负担。如果他两次离境累计没有超过90天,则他需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120000÷12-4000)×20%-375]×12=9900(元)
2、成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纳税义务人。 近年来,个人投资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个人可选择的投资方式主要有:建立个人独资企业,组建合伙制企业,设立私营企业,作为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组业务。在这几种投资方式中,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税率不同,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私营企业的税收负担重于前三者。
【案例】范女士承包经营一集体企业。该企业将全部资产租赁给范女士使用,范女士每年上缴租赁费10万元,每年计提折旧10000元,租赁后的经营成果全部归范女士个人所有。2002年范女士生产
经营所得为20万元。
如果范女士仍使用原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按税法规定其经营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其税后所得还要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的情况下: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00000-10000)元×33%=62700元,范女士的承包经营所得=200000元-100000元-62700元-10000元=27300元,范女士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7330-800-12)元×20%-1250=2290元,范女士实际获得的税后利润=27300元-2290元=25010元。
如果范女士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则其承包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如下:范女士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200000元-100000元-800元×12)×35%-6750=24890元,范女士获得的税后利润=200000元-100000元-24890元-10000元=65110元。
通过比较,范女士的纳税身份由私营企业主改变为个体工商户后,多获利40100(65110-25010)元。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进行这方面纳税筹划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如不同的企业形式,风险的大小不一样,个人投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较大,而私营企业若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出现,只承担有限责任,风险相对较小。在全面权衡的基础上,选择最优的纳税义务人身份。 结论: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纳税人应尽量使自己成为税率较低
或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纳税人。此外,随着世界贸易和国际经济的日益发展,国际间、地区间人员流动将成为一种时尚,跨国经营、跨国收入成为必然。各国对于纳税人身份认定的标准不一,这些不同的标准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如纳税人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从事不超过规定期限的活动,使自己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或利用短期纳税人的身份,享受所在地给予的税收优惠。
根据我的工作经验:如果不考虑别的因素,单从税负角度考虑,合伙企业筹划好的话,税负最低。
【案例】假设甲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甲企业)和乙一人公司(简称乙公司)都是普通行业的小规模生产企业,二者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同,分别为5 000元、10 000元、30 000元、50 000元、100 000元、200 000元和300 000元时,应纳所得税分别为: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所得税纳税额比较 单位:元
当甲、乙应纳税所得额在30 000~50 000元之间时,存在一个纳税额等值点,此时甲企业适用30%的税率,假设该应纳税所得额为x,则可以得出x×30%-4 250﹦x×20%, x﹦42 500。因此,当应纳税所得额低于42 500元时,个人独资企业比一人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少,高于42 500元时则反之。依照同样方法,可以计算出当一人公司属于适用25%税率的普通企业和15%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时,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以85 000元和25 000元为界。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纳税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无需为自己从企业中分到的收益另外缴纳所得税;而一人公司的投资人除了为公司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要为自己从公司中分到的税后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为自然人,适用股息、利息、红利一项)或企业所得税(投资人为法人,适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一项)。因此,对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进行所得税比较时,应纳税所得额的
实际基点比上述基点还要高一些。
(三)通过所得的均衡分摊或分解进行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征收制,费用的扣除采用分项确定,分别采取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方法,并且每项收入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不尽相同,因此其应纳税额自然也就存在差异。在费用扣除方面,同时还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的,应当对每个
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1、工资、薪金所得的均衡分摊筹划方法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因此相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非常均衡的纳税人而言,工资薪金所得极不均衡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较重。这时,如果采取均衡分摊法,可以达到少缴税款,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
【案例】甲和乙同属一个季节性生产企业,二人一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为8400元,甲为行政人员每月工资700元,乙为车间工人,一年工作四个月,这四个月期间乙每月可得工资2100元。若按实际情况,甲乙纳税情况大相径庭,甲每月低于800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乙在工作四个月中每月应纳税额为(2100-800)元×10%-25=105元。如果乙和该企业达成一项协议,将8400元年工资平均分摊到各月,即在不生产的月份照发工资,则乙就会与甲一样不必缴纳
个人所得税。
下面重点谈谈发放年终奖纳税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政策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9号)的规定,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年终加薪,有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九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二,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九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九级税率表”实行的一种是超额累进税率,只要月收入超过了工资、薪金项目“九级税率表”中的全月含税应纳税所得额的“临界点”就进入了下一个更高的税率,税负就增加。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年终奖时,可以采用以下纳税方案:
1、企业发放年终奖时,一定要回避纳税“临界点”,即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的商数必须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九级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之内,如果超过纳税“临界点”,就应该超过的部分下次发放。
[案例]北京腾达食品有限公司的职工小李,月薪为2000元,公司打算给小李发放2010年年终奖6100元,请问该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使小李的个人所得税更低?
[分析]
(1)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9号)的规定,小李的年终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6100元除以12的商数所对应工资、薪金项目“九级税率表”中税率为10%,速算扣除系数为25,则小李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6100×10%-25=585元,实际得到的税后奖金为6100元-585元=5515元。
由于小李的年终奖6100除以12的商数为508元超过了工资、薪金项目“九级税率表”中的第一档和第二档含税级距的临界点500元,使税率从5%爬升到10%。为了降低税负,必须降低税率,则公司应给小李发年终奖6000元,剩下的100元以后月份发或不发。
(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分析:
经过纳税筹划,小李6000元的年终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6000除以12的商数所对应的税率为5%,速算扣除系数为0,则小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5%-0=300元。实际得到的税后奖金为6000-300=5700元。比纳税筹划前多了5700-5515=185元。
2、分两次发放年度考核奖金,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把一次性发放的年终奖分两次发放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了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可以起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案例]A公司有职工500人,职工月平均工资在3000元,2010年年末,A公司人均考核奖金,计划发放一次性奖金36000元,请问A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使张明的个税更低?
[分析]
(1)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9号)的规定,个人年终考核奖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36000×25%-1375=7625元(因36000/12=3000元,介于2000-4000元,适用税率25%),个人应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2000)×10%-25=75元,个人全年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5×12+7625=8525元,个人全年税后净收入=36000+3000×12-8525=63470(元)。
(2)纳税筹划方案:该公司分两次发放年度考核奖金,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假设上半年末人均发放资金5000元,年度末再发放考核资金31000元。
(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分析:上半年末发放个人5000元考核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3000-2000)×20%-375=825元。(5000元并入发行当月的工资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即5000元不能扣除费用,直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九级税率表”中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年度末再发放31000元考核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31000×15%-125=4525元(因31000/12=2583元,介于200-5000元,适用税率15%),个人全年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5×11+825+4525=6175(元)。比筹划前节省8525元-6175元=2350元。
个人全年税后净收入=36000+3000×12-6175=65825(元)。比筹划前多了65825元-63470(元)=2355元。
通过以上计算比较可知,A公司年终考核奖金,分两次发放可使职工每年纳税更少,相对使职工纯收入要高。
因此,对于高收入人群,应该增加平时收入,而少拿年终奖。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老总,一次性领取年新,适用税率较高。要使个人所得税负担较轻,便需要合理调整月工资总额与年终奖的分配。如年薪25万元的老总,可以和公司签订合同时将年终奖定为6万元,其他19万元改为月薪,每个月1.5万多元的收入可将原25%的税率降为15%。应该注意的是,现在很多企业通过发放购物券或有价赠券等方式,减少职工的现金收入,从而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但购物券或有价赠券仍被视作职工收入,在税务稽查中很容易受到处罚。 【案例】2010年,北京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明一年收入600000元,每月收入45000元,年终奖为60000元,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分析】(1)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李明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0-2000)×30%-3375=12900-3375=9525元。全年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9525×12=114300(元)。 年终奖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0÷12=5000元,应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0×15%
-125=887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14300+8875=123175(元)。
(2)纳税筹划方案:将原工资收入分为工资收入与年终奖金两部分,每月领工资38000元/月,一年的工资薪金合计为456000元,年终发奖金144000元,全年共计收入额仍为600000元。
(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年终加薪,有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九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二,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九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
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过纳税筹划,李明工资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8000-2000)×25%-1375=9000-1375=7625元,全年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7625×12=91500(元)。
李明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44000÷12=12000元,应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44000×20%-375=2842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1500+28425=119925元。比纳税筹划前节省123175-119925=3250(元)。
2、劳务报酬所得分摊筹划方法
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分项按次纳税。对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每月收入为一次。对一次收入过高的要加成征收。对于纳税人而言,收入的集中便意味着税负的增加,收入的分散便意味着税负的减轻。因此,劳务报酬每次收入额的大小及每次的取得收入的时间,成为影响税负的主要因素。
【案例】周教授为某校聘任为兼职教授,每周到该校授课一次,每次酬金2000元,每月4次,每学期4个月。若该校一次性支付酬金给周教授32000元,则周教授应纳税额为:32000元×(1-20%)
×30%-2000元=5680元;若周教授与该校商定,酬金按月支付,则周教授每次(月)应纳税额为:8000元×(1-20%)×20%=1280元;4个月周教授共计纳税:1280元×4=5120元。可见,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延迟收入、均衡分摊收入等方法,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范围内。
【案例】某人在一段时期内为某单位提供相同的劳务服务,该单位或一季,或半年,或一年一次付给该人劳务报酬。这样取得的劳务报酬,虽然是一次取得,但不能按一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该单位年底一次付给该人一年的咨询服务费6万元。如果该人按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60000-60000×20%=48000(元)
属于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应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应纳税额如下:
应纳税额=48000×20%×(1+50%)=14400(元) 如果该人以每个月的平均收入5000元分别申报纳税的话,其每月应纳税额和全年应纳税额如下:
每月应纳税额=(5000-5000×20%)×20%=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800×12=9600(元)
14400-9600=4800(元)
这样,该人按月纳税可避税4800元
劳务报酬中还有比较常用的费用转移筹划法。为他人提供劳务以取得报酬的个人,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提供,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下列方式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餐饮服务,报销交通开销,提供住宿,提供办公用具,安排实验设备等。这样就等于扩大了费用开支,相应地则降低了自己的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得该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或扣除超过20%的费用。这些日常开支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由个人自己负担就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由对方提供则能够扣除,这样做虽减少了名义报酬额,但实际收益却会有所增加。
也可采取由被服务方提供一定服务节税。比如,由被服务一方向提供劳务服务一方提供伙食、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就等于扩大了提供劳务方的费用开支,降低了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保持在较低的纳税水平上,如此亦能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 例:王某系某机械厂电焊工,他为本市轴承厂某车间电焊框架,取得劳务报酬收入8000元。双方商定,轴承厂不全部直接支付王某现金,而是通过替王某支付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从而减少了王某的现金收入,降低了王某的税收负担。
3、稿酬所得分解筹划方法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按次纳税,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但对于不同的作品可以分开计税。同时还规定,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的稿酬所得,每个人都可以按其所得的收入分别按税法规定进行费用扣除。这些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1)系列丛书法
如果某些著作可以分解成几个部分,以系列著作的形式出版,则该著作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分别计算纳税,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节省纳税人不少税款。值得说明的是,这种发行方式应使每本书的人均稿酬低于4000元(根据税法规定,在稿酬所得低于4000元时,实际抵扣标准大于20%)。
【案例】某教授准备出版一本关于人力资源管理的著作,预计获得稿酬所得10000元。
如果以1本书的形式出版该著作,则该教授应纳税额=10000元×(1-20%)×20%×(1-30%)=1120元。如果该著作可以分解成4本的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版,则该教授应纳税总额=[(10000/4)-800]元×20%×(1-30%)×4=952元。由此可见,经过筹划,该教授可少缴税款168元。
(2)著作组法
如果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可以通过著作组法,即一本书由多个人共同撰写。与上述方法一样,这种筹划方法也是利用低于4000元稿酬的800元费用抵扣,该项抵扣的效果大于20%的标准。著作组法不仅有利于加快创作速度、集思广益、扩大发行量、积累著作成果,而且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使用这种筹划方法,虽然达到了节税的目的,但每个人的最终收入可能会比单独创作时少。因此,这种筹划方法一般用在著作任务较多如成立长期合作的著作组,或将自己的亲属列为著作组成员。 结论:纳税人应尽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在实行累进税率时,还可以避免档次爬升现象的出现。
(四)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一些减税、免税政策及额外的扣除标准,能否有效利用这些政策,直接关系到个人缴纳税款的多少。从目前税收政策分析看,可利用来进行纳税筹划的政策主要有:
1、利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1)投资于专项基金。国务院《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方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这一规定教育储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按一定限额或比例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具体做法是将个人的存款按教育基金或其他免税基金的形式存入金融机构。这样不仅可以少缴税款,而且也为子女教育、家庭正常生活秩序提供了保障。
(2)投资于国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国债和国家
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免税。这样,个人在进行投资理财时,购买国债不失为一个较好选择。
(3)股息、红利以股票股利形式发放。对于个人持有的股票、债券而取得的股利、红利所得,税法规定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各国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规定的股票形式发放股利免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在预测企业发展前景非常可观、股票具有较大升值潜力的情况下,就可以将本该领取的股息、红利所得留在企业,作为再投资。这种筹划方法,即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又可以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使得自己的股票价值更为可观。当股东需要现金时,可以将分得的股票股利出售,获得的资本利得免缴个人所得税。
2、利用捐赠的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为了鼓励纳税人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难的地区、贫困地区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捐赠额,可以冲抵其应纳税所得额。
利用捐赠的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是一种比较务实的做法。它一方面可以抵免一部分税款,另一方面可以使纳税人的捐赠行为长期化。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关键在于如何所得捐赠支出最大化,同时又尽量使得应纳税额控制在承受范围内,也就是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充分利用、调整捐赠限额。
(1)若所得为一项,根据捐赠限额的多少分次安排捐赠数额
【案例】某教授5月共取得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本月对外
捐赠2000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5000-800)元×30%=1260元,本月应纳税额=(5000-800-1260)元×15%-125元=316元。假设该教授6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仍为5000元,则6月应纳税额为=(5000-800)元×15%-125元=505元。
如果该教授改变做法,5月捐赠1260元,剩余740元改在6月捐赠。则按规定,6月该教授应纳税额为:(5000-800-740)元×1596-125元=394元。由此可见,同样是捐赠2000元,但重新安排捐赠额后,纳税人可以少缴111元的税。
(2)若所得为多项,将捐赠额分散在不同的应税项目中进行捐赠
如果纳税人同期所得是多项的,且所适用的税率高低不等,则纳税人应尽量先用税率高的应税所得进行捐赠。
【案例】王先生2005年5月份取得各项收入22000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约8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0000元,稿酬所得约4000元,王先生热心公益事业,准备向希望工程捐赠6000元。 如果王先生用特许权使用费向希望工资捐赠6000元,则其5月纳税情况如下:工薪应纳税额=(8000-800)元×20%-375元=1065元;稿酬所得税额=(4000-800)元×20%×(1-30%)=448;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前允许扣除捐赠额=10000元×30%=3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应纳税额=(10000-3000)元×20%=1400元;王先生5月份应纳税额=1065元+448元+1400元=2913元。
如果王先生精心筹划,根据各项应税所得的扣除限额分别从三项
所得中拿出相应额数进行捐赠。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工薪所得扣除限额=(8000-800)元×30%=216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除限额=10000元×30%=3000元;稿酬所得扣除限额=(4000-800)元×30%=960元;扣除限额合计6120元。
如前所述,王先生捐赠6000元,按税率高低安排捐赠,即特许权使用费捐赠3000元,工薪所得捐赠2160元,稿酬所得捐赠840元,那么:工薪所得应纳税额=(8000-800-2160)元×20%-375元=633元;特许权所得应纳税额=(10000-3000)元×20%=1400元;稿酬所得应纳税额=(4000-800-840)元×20%×(1-30%)=330.4元;应纳税额合计=633元+1400元+330.4元=2363.4元。
显而易见,通过对捐赠额的适当划分,扣除限额得到充分利用,王先生少纳税549.6元,减轻税收负担。
结论:运用税法的税收优惠条款进行纳税筹划,从个体角度看,不仅有助于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而且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从整体角度看,有助于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意图。
最后说说几个重要政策:
一、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
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例如,王明是甲公司的职工,在公司工作了20年, 2011年7月,甲公司解聘王明,给王明一次性奖励老王50万元。甲公司人均月工资为2000元,老王平时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5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老王取得的一次性补偿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500000-15000×3)÷12-2000]×25%-1375}×12=91250元。
三、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