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纳税服务规范2.0 2.1.3-023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11-06
2.1.3—023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业务描述】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外)、选择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批。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12。
【报送资料】
(1)《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2)证明符合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基本流程】
纳税人→相关资料→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1)否→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纳税人;(2)是→认定部门审批→办税服务厅送达文书→纳税人(图示如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4)本事项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3)办理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提速至 10 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