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正确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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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正确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重要性
摘要:本文分析了正确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以及申请人正确理解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做出适当意见陈述和修改权利要求之间的相互联系,并指出确定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从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整体出发,以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以及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综合考虑,进而再通过反向思维法来检验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恰当,以期保证一项发明专利的合理走向。
关键词:创造性技术问题技术启示意见陈述反向思维法
引言
在创造性的审查过程中,如果审查员基于要求保
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
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
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重新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恰当,将会使技术启示不明显或者现有技术中不存在技术启示,使整
个通知书的内容不具有说服力,进而导致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对此进行争辩,从而使审查周期延长;若申请人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理解不当,则会导致不必要的其他后续程序以及资源的浪费。
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
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面发明实际解决的技
术问题,对于判断发明是否有创造性非常重要,这往往是辨别申请人是否进行了创造性劳动的重要依据。
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判断不合理,对申请
人的意见陈述以及案件走向究竟有什么影响呢?下面
一、关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存在争议的相关案例及给出的启示
在创造性判断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
给出案例。和案例2进行说明。
【案例l】
申请号为201010286132.7,名称为“一种节能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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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74583号,
2014年10月22日)
第1—6页。(专利复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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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74583号,第1.6页。(专利复审委员会
2014年lO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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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管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2年3月29日发出驳
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
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节能辐射管组件,包括辐射管,其特征在
于,还包括一次换热器和二次换热器.其中:所述一次换热器,用于接收并排出由所述二次换热器导入的烟气,导入空气,利用所述烟气的热量对所述空气进行第一次预热,并将所述第一次预热后的空气导出至所述二次换热器,其中,所述烟气由所述辐射管排出;所述二次换热器,用于将所述烟气导入所述一次换热
器,接收所述第一次预热后的空气,利用所述烟气的
热量对所述第一次预热后的空气进行第二次预热,并将所述第二次预热后的空气导出至所述辐射管的烧嘴助燃空气入口。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为,对比文件1:CN201581106u,公开日为2叭0年9月15日;对比文件2:
JP
2000283416A,公开日为2000年10月13日。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2年7月12
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申请人认为:权利要求l与对比文件1相比,首先,要解决的技
术问题不同,权利要求l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
决现有技术中助燃空气温度过低,而辐射管排出的
烟气温度较高、能源利用率较低的问题。对比文件
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提高燃料的燃烧温度,克服低热值燃料燃烧热值低的问题;其次,技术方案不同;最后,有益效果不同,本专利的结构设计更能减少产生的热损失,而对比文件l不具有上述
有益效果。综上,权利要求l具备创造性,请求撤销驳回决定。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
1与对比文件1都是利用高温烟气来预热空气或燃气,以充分利用烟气余热同时提高辐射管内燃烧工质的温度,降低烟气温度、提高燃烧温度及能源利用率,两者解决技术问题相同。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可见,申请人与原审查部门争议的焦点在于:对
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不同。
万方数据
复审决定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节能辐射管组件,根据其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涉
及工业炉窑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节能辐射管组件。
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是,仅利用辐射管排出的烟
气,对输入到辐射管内用来助燃的空气进行一次预热,辐射器的加热效能比较低,烟气对空气进行一次预
热,也使烟气仅得到一次放热,排出的烟气温度比较
高,因此,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现有技
术中助燃空气温度过低,而辐射管排出的烟气温度较高,能源利用率低的问题。综合上述内容及权利要求
l的内容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l的技术方案核心在
于,利用高温烟气作为放热介质,先后对助燃空气进行两次换热。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高效节能燃气辐射
管加热技术,提供了一种燃气辐射管加热炉,提高了
燃料的燃烧温度,克服低热值燃料热值低的问题,其技术方案核心在于,利用高温烟气分别对空气和燃气进行一次换热。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热风循环型辐射管装置,其公开了一种辐射管换热器,从其技术方案中可知,对比文件2仅采用烟气对助燃空气进行一次换热。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均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但对比文件l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
请完全不同,与之相比,对比文件2属于本申请针对
的背景技术,本申请的二次换热方案与对比文件2一
次换热方案针对的对象都是助燃空气,因此,将对比
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更符合发明创造作出的实际过程。将权利要求l与对比文件2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本申请先后对助燃空气进行了两次换热,并具体限定了相应的管路置结构,而对比文件2仅公
开了本申请的二次换热器,未公开本申请的一次换热
器及两换热器的连接关系。该区别特征所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充分利用排出烟气的热量,进一步提高
能源利用率。对此,对比文件l虽然形式上也有“两
次换热”的过程,但其中一次换热的对象是低热值燃气而非助燃空气,并且其对燃气进行换热的目的是为
了将低热值燃气应用于辐射管燃烧技术中,解决现有技术不能采用诸如高炉煤气等燃烧热值低的燃烧气体
的技术难题。与之相反,本申请并不关注特定燃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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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期中国发明与专利Ib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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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的应用问题,事实上,低热值燃料也不能应用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上述
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无法从对比文件l中
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从而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得到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方案,也即这一方案
并非是显而易见的。综上,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
件2的结合认定权利要求l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3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案例2】
2010年12月7日,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依照三星电子针对名称为“使用GUI图像显示通信日志的设备和方法”的第200710004252.1号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提起的复审申请,作出被诉决定认定:权
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l的区别为:A.以GuI图像
的形式,来输出显示移动终端的通信量的等级;B.通过以分别给予包括在通信总量中的每一项的不同优先
级分析通信总量来获得统计数据,其中,每一优先级
确定多个事件项中的相应事件项的波动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l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统计数据,并采用何种形式输出显示移动终端的通信量的等级。因此,
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与2009年5
月8日对本申请做出的驳回决定。
原告三星电子诉称:首先,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
确定的技术问题不准确,掩盖了发明人发现技术缺陷
并寻找解决方式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本申请的技术
问题为如何能够有效地进行通信管理和人际关系管理,克服单一电话呼叫的统计信息在反映联系人活动方面
有效性差的缺陷。而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是本申请为了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而提出独特的
统计分析方式和显示方式之后才可能涉及的具体技术
手段,因此将所述具体技术手段本身如何实现认为是
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合理的。其次,专利复审委员会评价本申请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
而易见时对区别技术特征事实认定错误,对公知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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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错误,且没有提出任何证据来说明技术启示的来源。第三,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进行审查时忽略了发明人为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所面临的难度和本申请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且未将本申请作为整体看待。综上,
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首先,被告对本申请
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是通过对区别技术特征的
认定来进行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次,被告对于
公知常识的判断正确。第三,对于创造性的问题,被
告坚持被诉决定的认定。综上,被告请求法院维持被
诉决定。
可见,原告三星电子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争议在
于对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不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查明后,做出如下判决:将本申请权利1与对比文件l进行比
较可知,二者存在的区别为:A.以GUI图像的形式,
来输出显示移动终端的通信量的等级;B.通过以分别给予包括在通信总量中的每一项的不同优先级分析通
信总量来获得统计数据,其中,每一优先级确定多个
事件项中的相应事件项的波动量。在此基础上,被告
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统计数据,并采用何种形式
输出显示移动终端的通信量的等级”正确。对于区别特征A而言,由于以GUI图像形式进行输出显示是通
信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
以GUI图像的形式来输出显示移动终端的通信量的等
级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区别特征B而言,在进行数据统计时,按照各项数据的不同优先级进行统计分析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并且在按照各项数据的不同
优先级进行统计分析时,必然可以得到不同优先级的数据的波动量,因此该区别特征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l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
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
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被告认定本申请权
利要求l不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
款规定的创造性(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的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同)正确。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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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
2921
8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这两个案例具有一定的启发性。我们可以看到,
案例1中审查员对发明技术方案的实质没有理解清
楚,从而造成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认定、重新确定的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乃至到现有技术中是否存
在技术启示等一系列审查过程都认定的有所偏差,从
而导致该案的审查周期一再延长;案例2中,如果申
请人能够正确理解创造性判断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
问题是如何确定的,则就不再需要提出诉讼进而浪费资源。
同时,结合实际审查过程,当申请人收到审查意
见通知书后,如果申请人或代理人能够依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判断出审查员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正确的,则对权利要求进行针对性的修改从而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缺陷从而有望尽快获得专利权,或者申请人通过与审查员的沟通意识到本发明申请的不足转而继续对发明进行改进;或者申请人或代理人认为审查员确定的技术问题不恰当,则应充分
阐述理由并针对性的进行意见陈述;以上两种结果,均可以相应的缩短审查周期,从而减少审查程序的浪费。
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思的确定是否恰当的爿断方法与造成争议的因素
1.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是否恰当的判断方法
如何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呢?
首先要理解该发明的发明构思,也就是说先要了解背
景技术以及背景技术中存在什么样的问题,然后在面
对这样的问题时申请人采取了什么样的技术手段,进
而达到了什么样的技术效果,才最终形成了发明的技
术方案。而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却是一个反向过程,是以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对比为基础,然后根据区别技术
特征在本发明中作用和效果的认定,寻找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在其它对比文件中的作用和效果与其在本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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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作用和效果是否相同,也就是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
技术启示,从而得出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审查结论,
因此,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创造性的客观
评价至关重要。
那么,如何根据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
技术问题呢?应当把握三个层次:首先,确定发明实
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客观地
分析确定,不应当确定出不切实际的、不符合技术逻辑的技术问题;其次,判断说明书是否记载了相应的技术问题,并应当基于发明实际产生的技术效果考虑发明记载的技术问题是否真正地被解决,若
说明书中声称的技术效果无法实现则其不能作为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若说明书声称的技术效果已经
被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另外一种方式达到时,发明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提供一种替代的解决方式;最后,充分考虑所有技术效果,包括明确记载的以及原始文件中能够得知的技术效果,不能为了凑启
示而选择技术效果,客观地确定出符合技术逻辑的技术问题旺1。
当不确定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发明实际解
决的技术问题是否恰当时,可以用反向思维法检验
一二,即,从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此时要彻底忽略掉本发明
中相应的技术特征)来判断解决该技术问题可能用到
的技术手段有哪些,若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中不可能
是该发明或其他现有技术中为解决该技术问题的相应
手段,则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恰当
的;若很容易就想到该相应的技术手段,则确定的技
术问题比较恰当。
例如某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运输小车的第一箱体左侧下部设有钩
挂装置,第一箱体右侧下部设有挂钩。审查员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运输效率,进而采用公开了一种小车车体左右两侧
均设有挂钩的对比文件2来进行创造性的评述。可见,
审查员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2
给出的技术启示明显不匹配。从反方向考虑,为了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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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运输效率,采用大容积车体、提高装卸货效率、提
高运输速度都是本领域解决“如何提高运输效率”这
一技术问题的方法,不可能想到在车体左右两则设置
挂钩装置这一技术手段来实现,由此,可确定该技术问题确定的是不恰当的。
因此,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要客观地
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整体出发,充分考虑区别技术特征在本发明中的技术效果或作用,然后采用反向思维
法来判断该技术问题确定的是否恰当。
2.造成争议的因素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申请人与审查员争议的焦点均在于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不同,究其原因,存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1)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基准不同审查员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是经过充分检索后将本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
术特征对比后得出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
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或效果来确定的;而申请人
则更偏重于自己在进行该发明时对本领域相关背景技术的认知,申请人了解的背景技术有一定范围,
而该背景技术可能不同于审查员在审查时检索到的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造成两者对发明实际解决
的技术问题的认定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建议申请人或代理人依据专利法中对创造性的规定对创造性判断原则进行充分的解读。
(2)对发明技术方案的整体了解程度不同
审查员对发明的技术方案理解不够透彻,或者对本领域的相关知识不够了解,从而对发明技术方案的实质理解有所偏差;而申请人对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说是了如指掌,然申请人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
问题时,有时会过于夸大本发明所能达到技术效果,
从而导致确定技术问题也与审查员依据本发明相对于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而确定的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例如,案例l中审查员没有认识到充分理解发明
技术方案的实质,从而选错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至于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不当。在这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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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当遇到不熟悉的领域或某个技术特征或技术手
段时,建议审查员对此部分知识进行检索,在理解了
某一技术特征或相应的背景技术后,从本领域技术人
员的角度出发,将发明的技术方案当做一个整体,客
观分析相应技术特征在整个技术方案中的作用或技术
效果,进而再依据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
别特征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而案例2中,申请人在阐述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
题时,是从发明技术方案整体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出
发的,从而将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过大化了,而
没有将其具体成为本发明相对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解
决的技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当申请人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理应客观地去分析发明相对于最近的现有技
术的区别在哪里,而该区别在本发明的整体中又能起到什么作用或达到什么效果,进而去判断审查员确定的技
术问题是否恰当,而不应盲目从该发明整体的技术效果出发去判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三、结语
通过对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意识到
客观正确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审查
员客观地得出审查结论、申请人恰当地做出意见陈
述或修改申请文件、一项发明专利的最终走向及正
确确定技术问题的重要性,同时给出反向思维法来
检验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恰当的方法,以促进审查员以及申请人或代理人对创造性判断中如何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准确把握。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
北中心)一
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70-184.[2]姚正阳.浅谈创造性审查中技术问题的确定[J】.
审查业务通讯,2015(6):41.45.
责任编辑l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