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市场监管的特点及启示_赴静冈调查报告
深度调研《浙江统计》2009年2期
日本市场监管的特点及启示
——赴静冈调查报告
王晓文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浙江杭州310005)
摘要:作者通过实地考察日本静冈县中央批发市场、土豆选果市场、静铁超市等企业,对日本政府的市场行为监管情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指出日本政府对市场行为的监管有比较成熟的经济体制,机制健全,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刊摘选了部分调查报告,以飨读者。
关键词:日本;市场监管
最近,笔者受省政府委托赴日本静冈县,对日本政府对市场行为监管情况进行考察。其中重点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监管以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调查,实地考察了静冈县中央批发市场、土豆选果市场、静铁超市等企业。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全教育活动,在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课程等;加强对食品标识的检查和指导,增加对食品店的巡回检查,排除不规范标识的食品,通过相谈窗口收集食品标识不规范信息等,全面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保护的意识,并形成对“问题食品”的有效监督。
另一方面,确保从生产到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措施的实现途径,重点是对生产——制造加工——流通——烹调四个环节实行“四个强化”全程监管措施:强化生产(种养植)环节监督,重点是监督指导农户和企业在种养植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情况,并指导生产者导入GAP农业管理规范;强化制造、加工、烹饪环节监管,由县厚生部食品卫生室负责,静冈市保健所具体承担企业的日常指导、发放许可证和检查任务;强化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市保健所具体承担检查任务,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食品店进行监督指导;强化有关部门的协作机制,静冈县建立了“食品卫生推进员”和“食品安全对策推进联络会”制度。
2.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日本1968年制订的《消费者基本法》是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其他配套法有特定商交易法、消费生活用制品交易法、家庭用品品质表示法、赠品表示法、不当赠品类及不当表示防止法、访问销售法、消费者合同法、住宅质量确保促进法以及地方条例等30多部,整个法律体系健全完善。
国家设有由经济企划厅、经产省等十几个内阁官厅组成的“消费者保护会议”是负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高行政会议,会长由内阁总理大臣兼任。其任务是审议有关保护消费者的基
一、日本政府对市场行为监管的特点
日本是一个经济高度发展、法制政策体制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运行国家。它从法律体系构建、机构职能设置到监管理念确立和监管方式的运用,都充分体现出整个监管机制的严谨、科学、规范和高效,形成了一个由国家法律规范、政府部门监管、市场主体自律、消费者和社会监督等多层面的市场行为监管体系,确保食品安全、安心,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1.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的全程监管机制。建立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基准法的一系列配套法律,如食品卫生法、农产品JAS法、赠品表示法、计量法、食品表示法及其实施令、各省制订有实施条例等。在内阁成立由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实行一元化领导。食安委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监督食品安全措施的实施,并敦促和协调各部门工作。风险管理则由农林水省、厚生省负责。农林水省主要负责农产品标准的制订和生产的实施,厚生省主要负责从制造加工、流通到烹调的食品安全全程管理。
一方面,提高消费者信赖度措施的实现途径,主要通过与消费者、生产加工者召开恳谈会、意见交换会等方式互通情况;通过生产检查和相谈窗口收集信息,及时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并将政府管理目标公开;开展消费者讲座、讲习会等食品安18
《浙江统计》2009年2期
本政策措施的规划事宜以及推进政策措施的实施。内阁府设有国民生活局,是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政机关,下设国民生活中心,具体承担搜集整理消费者保护信息和消费者投诉、从事消费者教育与培训、宣传生活消费知识、处理消费者投诉等。同时,对上市商品进行抽检,通过对商品性能、安全性、经济性和适用性进行测验比较,向政府提供完整的制定产品性能标准和安全标准依据,向消费者提供准确的购物信息,防止虚假广告。目前,全国各地共设中心538个,负责处理商品和服务消费的投诉和咨询工作。
静冈县民生活局按地域分东、中、西部、贺茂四个县民生活中心,其他市设县民生活咨询室。其具体工作内容:一是为消费者提供帮助。重点是培养“独立、自主的消费者”,这是基本法明确消费者保护主要目的之一。其主要特点:设立消费咨询窗口,主要是受理投诉,接受咨询,更多的是后者;提供消费信息,生活室设有“国民生活中心网”,通过网络向广大消费者适时提供消费生活安全知识、商品的正当表示、检查情况以及当前最新消费侵权动向和信息,便于消费者早期了解,防止上当受骗;教育培养自立,重点对象为年轻人和老年人,主要通过派人讲座、开设培训班和亲子消费生活室、专家授课、通信、上门、网络、集中宣传等方式进行。二是对企业进行查处。县民生活室专门配有2名不当交易指导员,负责对发生有侵权行为的企业、商场、超市和其他销售者进行指导和教育,包括指导其生产的合法化、商品表示规范化、监督法律执行情况、对违法者教育、检查、查处和指导。三是实行严厉的媒体曝光制度。为使企业意识到侵犯消费者利益必付出昂贵的代价,防止侵权行为给消费者带来普遍性危害,日本实行有效的曝光制度。企业对进入市场的产品质量负有自我检查责任,如果自行发现问题主动收回的,一般不做行政处理;如果消费者发现问题举报的或厂家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不仅要依法行政处理,而且要将企业违法行为登报公开,媒体曝光制度成为企业最惧怕的制度之一。
系;实行产品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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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对农药残留检测和分析;与消费者建立沟通合作关
2.建立民间性消费者协会组织。与我国不同,日本有许多民间的消费者互助维权组织,如市民消费中心、消费者协同组合联合会等,它们均属民间性,依《消费者基本法》成立。在消费者组织中,通常设有公众利益、汽车安全、保健问题、追究企业责任等专门的委员会或咨询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帮助。同时还承担着消费者教育、消费知识和信息传播等重要职能。它是一个由消费者自发成立的群众组织,采取会员制,消费者自愿加入,自我管理。目的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培养独立的消费者,并配合县民生活局等政府部门做好消费维权工作。工作内容是收集相关消费信息情报、开展消费生活调查研究和知识普及、向政府谏言相关建议、自主进行消费者教育和培训、对侵权后的消费者予以维权支持和诉讼救济等。同时接受政府委托开展一些消费宣传活动,如消费生活展、消费者如何识别安全食品交流会、试买检查等,以此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这些协会或组织分布在各町村,参与人员的广泛性和工作的深入性,使消费者保护工作延伸到百姓中,在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监督企业市场行为发挥着很大作用。
综上,日本政府对市场行为监管体系的主要特点:一是法律体系完善。法律涉及市场行为的方方面面,任何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都有其相应的法律规范要求,法律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强。二是生产经营者素质较高。日本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注重抓源头的做法,促使市场主体普遍具有自觉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良好素质,生产环节自我规范管理意识强,流通环节很少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在走访的企业和商场、超市和市场中,企业基本上靠自我管理,政府部门很少监管。三是监管机制健全。政府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同时,注重强化企业的自我管理,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发展和规范、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发挥消费者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了由政府监管、企业自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四位一体”长效监管机制,有效保障了市场经营秩序规范,维护了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借鉴日本政府对市场监管的经验,对我们有重要的启示,并相应提出如下建议:1.建立以预防为主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2.强化食品安全的源头监管;3.重视培养独立自主的消费者;4.强化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二、行业协会等组织在市场行为
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日本,市场行为监管宏观上由政府负责行使职能,微观上管理则由企业自我负责。除外,还有一个在中间层次起十分重要作用的经济组合、协会、联合会等团体组织。这类组织主要特点是依法建立并行使服务和管理职能,依靠这些组织行使行业管理职能成为日本一大特色。
1.建立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简称农协)。农协在保证农产品流通的同时,承担着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要措施包括:指导和监督农户生产;推进生产全程管理——“记账
(《浙江工商行政管理》编辑部供稿)
(责任编辑:高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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