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小黄本论述题答案
1、 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答:(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
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2)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利的设立、形式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3)行政合理性。行政合理性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2、论述公务员的概念和双重身分(份)。 答: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首先是公民,因而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但他有不同于一般的公民。因为它担任了行政公职,进入了公务员的行列。根据他的行政公职,他有资格代表国家从事公务活动。当公务员一发代表国家从事公务时,他就具有了其作为公务员的法律身分,从而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由于自然人和公务员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身分,二者所处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3、论述行政法制的监督主体。 答:(1)行政法监督是指国家权利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集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部分构成的。 (2)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①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②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③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④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
4、论述行政行为的分类。 答:(1)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2)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3)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4)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5)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与多方行政行为。
5、论述行政立法与权利机关立法的主要区别。 答:(1)立法的主体不同;(2)立法权的来源不同;(3)立法的内容不同;(4)所立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5)立法的程序不同;(6)立法的形式不同;(7)立法的效果不同。
6、论述行政许可的作用。 答:(1)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2)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民众的权益;(3)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4)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5)行政许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7、论述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 答: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机关基于职权对犯有违反失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制裁的对象不同;(2)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3)制裁的原则不同;(4)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5)采取的形式不同;(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8、论述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关系。 答: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是由行政机关自身系统的监督(即行政监督)和外系统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即监督行政行为)两者构成的。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构成行政监督机制的整体。 在理解两者的概念时,我们应注意两者的联系与区别。首先,两个概念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存在相同点:(1)监督的对象相同;(2)监督的内容相同;(3)监督的目的相同。其次,我们应注意把两者的概念区别开来:(1)行政监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且仅仅是行政机关,主体单一;而监督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主体呈现出多样性;(2)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象只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而行政监督的监督对象不仅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
员,而且还包括部分非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行政监督中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都是这样;(3)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程度不同。前者是立案、调查(或查账)、结论、处分等,后者则是听取回报、评议、视察、质询、批评、审判等;(4)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权利依据不同。前者是行政权,后者则是立法权、监督权、审判权、检察权、公民的申诉控告权等;(5)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属性不同。前者纯系一种行政行为,后者是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正是由于这种区别,使二者产生了上面主体、对象、程序、依据等方面的差别。
9、论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答:(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批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4)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5)民族语言文字原则;(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10、论述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P320 答:(1)审理前的准备;(2)庭审程序;(3)妨碍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4)案件的移送和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