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运输协会
吉林省运输协会
道路客运站务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林省运输协会道路客运站务专业委员会属吉林省运输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各类道路运输客运站自愿参加的社会群众团体组织。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在会员和政府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具有组织、协调、服务功能,为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当好参谋助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和政府服务。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站场专业委员会、吉林省运输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吉林省民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 本会地址在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浦东路4488号(吉林省运输协会办公楼)。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要是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沟通、协调和监督作用,具体任务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并承担与本专业委员会有关的科技课题研究,开展现代道路客运站务经营管理理论、方法和技术的可行性论证,探索适合我省及会员单位的现代道路客运站务管理模式。开展省内外同行业的管理经验交流与合作,推广新经验、新方法、新技术,为会员提供各种形式的经营、管理、技术咨询和服务;
(三)按照本行业的特点,组织各种形式的道路客运站务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业务培训。
(四)组织商定有关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并监督实施;
(五)开展道路客运站务及相关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统计、整理和研究工作,对现代道路客运站务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管理法规、技术标准、业务规章及重大站务科研项目提出建议;
(六)组织企业的资格认证和等级初审;
(七)组织各级客运站的各类服务质量达标竞赛活动;
(八)协调本行业与相关行业的经济关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本省范围内的道路运输客运站及相关的机构、企业,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经自愿申请,由常务理事会或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会议审定后,均可成为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权力:
(一)在本专业委员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享受本专业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的优先权及优惠权。
(四)优先参加本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五)有权要求本专业委员会帮助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六)有权参与行业价格、技术经济政策的讨论及建议,优先参加行业内价格听证会,有权对本行业相关市场进行监督、举报,并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交建设性意见,由本专业委员会代表会员意志向政府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会员优先获取本专业委员会相关技术、经济信息(情报),并有权要求本专业委员会保护其正当合法权益。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专业委员会条例。
(二)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任务,维护本专业委员会利益和声誉。
(四)及时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本专业委员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 会员有入会、退会的自由。
(一)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专业委员会同意,办妥有关手续,缴回会员证书,即可退会。
(二)会员不履行义务,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或损害本专业委员会利益和声誉,批评教育无效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四)自动退会和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收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各级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本专业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由有关单位推选的方式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兼任会员代表的职责;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等情况难以任职时,原推荐单位可以提出调整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或专业委员会办公会议决定。在理事会的构成上,要体现客运站是专业委员会的主体。
(二)理事会的职责是:
1、研究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2、听取和审议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决定本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事项;
4、选举常务理事、主任、副主任委员;
5、处理其他属于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的专业委员会办公会,讨论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停止,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提出,并经全体委员会通过,报省运输协会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在国家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经全体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省运输协会,经国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