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平等和社会分层
社会平等和社会分层
为什么有的人坐在高楼大厦里享受空调,而有的人只能在烈日下挥汗如雨?为什么有的人日进斗金,而有的人却穷困潦倒?为什么有的人求者如云,而有的人只能事事求人?
社会上的各类人等不可能在同一水平上生活。社会人群是分层次的,不同层次间是不平等的。 对不平等的批评最容易调动人的感情,最容易令人愤愤不平。
然而,宇宙间没有平等的事物。平等只能是相对的,不平等是绝对的。
根据热力学第二定律,如果能量在宇宙间均匀分布,即整个宇宙处处温度相等,那就是宇宙的死亡。处处温度相等就没有风雨雷电,没有日月星辰,没有阳光温暖。这是一个熵值最大的状态。这就是德国物理学家克劳休斯所描述的“热死”(也有译作“热寂”)状态。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描述了因能量走向“绝对平等”时而出现的可怕的过程:“那时日益衰竭的太阳热将再不能融解从两极逼近的冰,那时人们愈来愈多地聚集在赤道周围,但是最后就是在那里也不再能找到足以维持生存的热,那时有机生命的最后痕迹也将逐渐消失;而地球,一个像月球一样死寂、冻结了的球体,将在深深的黑暗里沿着愈来愈狭小的轨道围绕着同样死寂的太阳旋转,最后就落在它上面。其他行星也将遭到同样的命运我们太阳系所遭遇的命运,我们的宇宙岛的其他一切星系或早或迟都要遭遇到,其他一切无数的宇宙岛的星系都要遭遇到”[1]
然而,恩格斯并不认为宇宙会有末日,他预言分散了的能量会“重新集结和活动起来”,“已死的太阳可以重新转化为炽热的星云”[2]。宇宙的生命还在于能量的集中。也就是说,能量“平等”造就的宇宙死亡,只能靠“不平等”来复活。
社会也是如此。财富、权力、声望都是社会能量。社会能量也是不能均匀分布的。财富的分布状况可以用“基尼系数”来衡量。基尼系数是意大经济学家基尼提出来的,这个系数在0到1之间,如果所有的财富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基尼系数就等于1,如果财富在全社会平均分布,则基尼系数等于0。基尼系数也可称为“财富集中度”。越接近1,集中度就越高;如果基尼系数等于0,那就没有工业,没有铁路,没有摩天大厦,没有现代文明,没有宇宙飞船,因为这些都需要巨额的财富集中才能完成。财富绝对平均也失去了激励,因而也失去了人们的创造热情。也就是说,如果财富绝对平均,一切社会事业、一切社会活动都将停止,人们的创造热情也就熄灭,就意味着社会的死亡。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权力均匀分布,也会造成社会极大的混乱;声望如果均匀分布,也就没有人有声望。
权力、财富、声望在社会上不均匀分布就使社会人群分为不同的层次。社会分层是客观存在的,也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
不平等之所以客观存在,是因为社会既需要平等,也需要效率。如果过分强调平等,就会压抑一部分能人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效率。当然,不平等是有限度的。过度的不平等也会影响效率。不平等只能在社会能够忍受的限度之内。过度不平等会造成社会不安定。亚里士多德说:任何情况下的内乱,不管其目的如何,都来源于不平等[3]。
过度不平等主要是由不合理的制度造成的。在合理的制度下也可能因处理不同类型人们间利益的不恰当的政策、方针、方法造成过度的不平等。
人们不能得到完全平等,但人们不能容忍以不公正的方法制造不平等。
社会学家对不平等的原因进行了种种分析,得出了种种不同的结论。其中马克思的分析曾经有非常广大的信众。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之所以不平等,是因为私人占有生产资料,那些只能靠自己的劳动力为生的人,不得不将劳动力出卖给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持有生产资料的人就占有了劳动者的剩余价值。这就出现了生产资料所有者和无产者两大对立的阶级。马克思由此揭露资本主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虚伪性。由于在持有生产资料方面不平等,一部分人注定要向另一部分人出卖劳动力,注定要受另一部分人的剥削。马克思主义认为,只要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就会消灭,社会平等就可以出现。非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学家也
承认马克思这一分析的深刻。但是他们指出,那些消灭了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的国家,并没有出现真正的平等;没有消灭私有制的北欧国家,却拥有较好的平等。这就是说,不依赖生产资料所有制,人们还会分为高低不同的等级。前南斯拉夫的政治家德热拉斯甚至认为在苏联式的制度下还有“新阶级”。他指的是官僚特权阶级。中国的报刊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也经常批评苏联的“特权阶层”。
社会上不同群体的人们占有社会资源(经济资源、权力资源、知识文化资源)的不同,这就是不平等。不平等的状况使得有相似地位的人群成为阶层。这些阶层使社会成为一个等级系列。同一等级层次的人有着共同的利益和追求,甚至有着共同的生活圈子;这个圈子的人的利益和追求与另一层次的人们的利益和追求相异,有时会发生冲突。人们在社会中的许多政治行为源于他所处阶层的共同利益。处于上层的人们总是想寻求社会稳定以维护他们的利益,他们如果用强制的办法保障稳定,就会激化矛盾,从而出现与其目的相反的效果,缓和阶层冲突是他们的最佳选择;而处于下层的人则希望在社会变迁中得到改善自己处境的机会,但革命式的社会变迁不仅要以一两代人的社会动荡为代价,还会造就一个凌驾于他们头上的超级权威,使民主成为“奢侈品”。
我们研究社会分层就是用科学的标准去认识这些客观存在的不同的社会层次,就是要解释造成以上种种不平等的社会机制,就是要研究如何利用不平等的积极方面,限制其消极方面,研究如何把不平等限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内,研究如何使不同阶层的人和谐相处,如何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优势,推动社会前进。
社会分层和社会阶级划分有一定的联系,有一些相似的方面。他们都是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把人划分为高低有序的社会等级,从这方面看,阶级划分也是一种社会分层。但是,社会分层和阶级划分有所不同。
根据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阶级划分是根据人们在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把人们划分为一些大的相对稳定的社会集团。阶级划分的假定是,社会上存在着这样一种状态:某些人占有社会资源,另一些人不占有社会资源。前一部分人凭借他掌控的资源,对后一种人进行剥削。也就是列宁说的“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马克思的阶级划分是为了剖析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证明“造反有理”,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理论根据。社会分层则是根据各种不平等现象把人们划分为若干个社会等级。社会分层假定社会上所有的人都占有一定的资源,但其占有多少不同。用占有资源多少的不同来区分人们处于什么样的阶层。对客观存在的阶层的分析在于缓和阶层矛盾,找到协调各阶层利益的途径,从而保证社会稳定。阶级分析可能会导向两极对立,社会分层会促进多层和谐。近些年来,在西方一些社会学著作中,将阶级分析和阶层分析混用,甚至不加区分,其内涵的实质还是阶层分析。
从19世纪到20世纪,研究社会分层的学者很多,但其分层的标准各不相同。其中影响最大的是两位德国人的理论:卡尔?马克思的“阶级论”和麦克斯?韦伯的“三重标准论”。他们两人都强调财产关系在阶层划分中的重要性,但马克思却从生产过程中分析工人和资本家的关系,韦伯强调的是市场关系。除了阶级论和三重标准论以外,还有“功能论”“冲突论”和“交换论”。在当今社会分层研究领域中占主导地位的是麦克斯?韦伯的“三重标准论”。 马克思的分层理论 马克思关于阶级的理论广为人知的是《共产党宣言》中的这样一段话: 但是,我们的时代,资产阶级时代却有一个特点:它使阶级对立简单化了。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4]
马克思关于阶级的理论渗透在他的所有著作之中。他没有系统地、完整地专门论述过阶级。他原计划在《资本论》第三卷第52章中专门论述。可惜的是,这一章没有写完,只有一页多一点[5],但是,这没有写完的一章和他原来坚持的社会分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两分法不一致,认为“雇佣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形成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
现代社会的三大阶级”。对于社会不平等的原因,马克思不是仅停留在从富有程度上来划分,他在《神圣家族》中写道:“有人从钱包的角度考虑阶级的划分。而钱包的鼓瘪纯粹是一种数量上的差异,人们总能挑起同一阶级中两个人互相对立。”他认为不平等原因在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即生产资料的占有者通过剩余价值来占有工人的劳动。马克思认为,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即各种类型的剥削制度)取决于两个主要变量: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生产资料的集中程度。只有在生产力水平较高的情况下,才会导致深度的不平等。“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6]。这里说的“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是指生产力有一定的发展而又未高度发展。在社会生产力水平很低的情况下,一个人的劳动仅能维持自己最低的需要,没有剩余产品,人人都得从事生产劳动,在生产过程中是平等的。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出现了剩余产品。生产力没有高度发展,社会的总产品还不能充分满足全体成员的需要,社会剩余产品还只能满足少数人的较高需求时,就有了占有剩余产品的欲望,就出现了私有制。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才出现阶级。而生产水平大大提高,物质极大丰富以后,对财富的占有欲也消失,这为消灭阶级提供了物质条件。
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也根据马克思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剩余价值学说来分析二战以后西方社会的不平等情况。例如,有人从美国社会中的各种人对各种事物的控制力入手进行研究:1.大资本家。他们有着绝对控制力。因为他们总是最大的股东,是资源的控制者,小股东不仅对资源不起控制作用,他们的资产反而被大股东所控制。2.上层管理人员。他们控制财权、物权,但只能有限地控制资源定向,他们的经营失误也会使自己失落。
3.中层管理人员。他们只能有限地控制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完全不能影响资源定向。4.工长。他们只能控制他们所管辖的那部分劳动力。5.工人。没有支配资源的权力。他们主要是通过提供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来换取工资。由此他们得出结论:美国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在本质上仍然是对抗的阶级[7]。他们认为,在西方发达国家中,资本家仍然剥削工人阶级的剩余价值,但20世纪60年代以后没有形成你死我活的尖锐矛盾。这是因为技术革命提高了生产力,许多人进入了中产阶级生活水平;西方政府采取了一套税收和福利制度,来调节贫富悬殊等社会问题[8]。
麦克斯?韦伯的分层理论 对西方社会学者影响最大的是德国社会学家麦克斯?韦伯的分层理论。韦伯著述于20世纪早期。他同意马克思经济因素对一个人的社会地位起着决定性作用的看法。但韦伯不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他还认为,决定人们社会分层的除了经济因素以外,应该至少还有两个因素:权力因素和地位因素。例如,一个破落贵族,尽管他很穷,在经济上属于无产阶级,但他还是与富有者和有权势的人结伙,而不与穷人认同。韦伯认为,一个人的经济地位由他所处的“市场机会”所决定。他说:“当一些人在生活机遇方面有共同的、特定的因果构成时,只要这种构成表现为占有货物的经济利益和获得收入的机会,而且,是在商品或劳动市场的条件下表现出来的时候,那么,这些人就可以说是一个阶级。因此,商人、船主、实业家、银行家,由于在市场上所处的地位不同,他们的阶级归属也不同。” 麦克斯?韦伯提出了阶级和地位两个不同的概念。他说的阶级是指依照人们的经济状况进行的分群组合。一个阶级就是一群人,他们共享同一类型的市场机会。影响阶级行动有三个因素: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资本主义企业。马克思把人们分为有产者和无产者。韦伯承认这一差异。但他认为在马克思的“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还可以有很多分层。他说的地位实际是一个人拥有多少“观众”的社会声望。地位群体通常是共同体,它是由人们的共同生活方式形成的。地位状况取决于特定的正反两个方面社会荣誉的评价,从而形成社会荣誉和声望的排列系列。“简言之阶级是按照人们共同生产和获得商品的关系来划分的,反之,地位群体是依照特定的生活方式体现的商品原则来划分的。”
地位群体形成了一定的穿着、习俗、饮食习惯和居住方式。共同的生活方式形成了共同的价值准则。不同生活方式的人生活在一起是很难和谐的。因此,人们一经选择了一定的生活方
式,他们就要从相似群体中选择婚姻和伴侣。地位群体成为一个在内部发展的圈子。地位和阶级是有联系的。一个人取得某种不同层次的收入是因为他处在不同的阶级。有什么样的收入就有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同样生活方式的人相互联系就更加密切,从而形成地位群体。 麦克斯?韦伯认为,除了经济因素、地位因素以外,权力也是影响社会分层的一个重要因素。他认为,在现代社会,权力是最重要的资源。他主张用这三个因素对社会进行分层,这就是韦伯的“社会分层三位一体模式”,也称为“三重标准论”。
“戴维斯-穆尔”分层理论 最早用功能论来解释社会分层的学者是杜尔凯姆。杜尔凯姆认为,社会之所以出现分层是基于两个条件:一是任何社会中各种工作的重要性是不同的;二是人们的才能、知识、技能水平是各不相同的。因此,扩大不同职业的收入差距,吸引最有才能的人到最重要的岗位上去是合理的。社会分层的产生是因为它对社会成员和社会中各种工作的配置,将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这就是说,社会分层将发挥有利于社会的功能。
20世纪4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K?戴维斯和W?穆尔发展了杜尔凯姆的思想,提出了“戴维斯-穆尔”分层理论。这一理论认为,人的社会地位的高低取决于其在社会中所占的位置。某一社会位置的功能越重要,能够担任那个位置的人越少,社会对那个位置的报酬就越高。这种报酬包括财富、权力和名望。
“戴维斯-穆尔”分层理论认为:一种职业的社会报酬多少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这种职业对社会的重要程度;二是这种职业需要的技术水平和所需要较高水平的培训。因此,一个医生的报酬应高于一个清洁工的报酬。分层报酬制度能够激励人们去提高技术水平。如果一名医生的报酬与一名清洁工一样,就没有人去苦读医科大学。在这里他们不仅讲的是社会上客观存在分层,而且认为报酬分层能激励人们去提高自己,以便担任更重要的工作。所以,社会分层是社会进步的一种途径,是一种社会中国当代社会阶层分析000BNaTX功能。因此,人们称这一理论为“功能派”。
1953年,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教授M?图明批评“戴维斯-穆尔”分层理论。认为社会分层制度根植于不公平的报酬分配,会触发非特权阶层和特权阶层的对立和冲突,从而引起社会不稳定。图明的理论被称为“冲突论”。功能派和冲突论的论战持续了很多年,众多的社会学家、政治学家、经济学家卷入了这场争论,因而在西方学界造成了很大影响。
其实,卡尔?马克思就是冲突论的最早代表。阶级论就是冲突论。在当代,对冲突论有重要贡献的是德国学者哈贝马斯。有人说,如果把麦克斯?韦伯看成是“资产阶级化了的马克思”,那么,哈贝马斯就可以看成“马克思化了的麦克斯?韦伯”。哈贝马斯在“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中对阶级的起源作了自己的论述。他认为,阶级的出现并非源于经济领域的变化,而是政治秩序出现后的事物。但他的这种分析却被人们归入了“历史唯心主义”的范畴。他认为,一个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主要社会关系决定着社会分层的发生、存在;不同历史时期人们之间的主要社会关系是不同的,因而会导致不同的社会分层的现象产生。
交换论者认为,由于交换关系中的不平衡性,人们不得不用价值高的报酬作为回报形式,从而使自己在结构分化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例如,布劳在对基本交换进行分析时,将报酬分为四类,其价值由小到大排列为:金钱、社会赞同、尊敬、依从。在交换中人们总是力求避免用价值高的报酬作为回报形式,但在条件限定的基础上有时也不得不这么做。这样,在交换关系中就会出现权力等级化的分化模式,这些分化模式的制度化则会出现社会分层。 现代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区分社会阶层有三大标志:权力、财产和名望
权力 权力是什么?伯兰特?罗素认为,权力和荣誉是人类最高的欲望和最大的报偿。顿纳斯?H?隆认为“权力是一些人造成他所希望和预定影响的能力”。有人认为“权力是一种起控制或强制作用的支配力量”。加尔布雷思认为“就其本质而言,权力是把一个人的意志强加在其他人行为之上的能力”。麦克斯?韦伯第一次从社会学的角度给权力下的定义是:“一个人或几个人所拥有的机会,这些机会可以使他们通过集体行为,甚至在他人反对的情况下,
实现自己的意志。”权力可以产生于组织(包括国家、党派等),处于组织高层次的人就可以借助组织力量来支配低层次的人。权力可以产生于对稀缺资源的控制和分配。通过对稀缺资源的控制和分配,可以支配期望得到一份稀缺资源的人们。权力也可以产生于法律和其他一些因素。执法者不管其本人的地位高低,他的权力是强有力的。例如,一名交通警在马路上可以处罚违章部长,尽管前者比后者的地位低得多,但交通规则给他以无可置疑的权力。 有的学者强调权力因素决定一切。他们认为,掌权者可以通过他手中的权力来获取社会财富和名望。如果权力决定一切,就表明这个社会权力不受制衡。权力不受制衡的制度是产生腐败的制度,也是不和谐、不稳定的制度。
财富 一个人社会地位的高低与拥有财富多少有密切关系。一般说来,财富多的人,地位就比较高。财富包括生活资料、金融资产、不动产等。财富是本人及其家族过去收入的积累。收入一般用其工资收入、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之和来计算。但是,财富不是决定社会地位的唯一因素。清末一位高官对一买办说:“尔虽富甲天下,但还是一介小民。”官员可以对他生死予夺。在当代,私营企业主财富最多,但他们还不是社会最上层。镇长、县长比他“厉害”。而县长又不如国家机关的一个小干部“厉害”。国家机关的小干部能影响上亿元的国家投资。 名望 名望或称声望,是由人们的成就、身份(家族世系)、风度、生活方式、教育水平等决定的。如果我们研究社区,就会发现一些人比另外些人具有更高的社会声望。邻里对他采取尊敬的态度,就表明他有较高的声望。声望是人们对某人的一种情感和心理因素。这种情感是由某人的财产、权力、道德、学问、著作、知名度、家世等多种社会因素形成的。有较高声望的人的生活方式、行为准则常常得到众多人的模仿。一个人的“观众”越多,他的声望就越高。
由于社会上众多的人对某一职业的看法与社会的主要报酬(权力、财富和名望)密切相关,所以,西方社会学界普遍采用人们对职业的看法,即职业声望来作为社会分层的标准。于是,不少国家定期进行职业声望调查。
20世纪8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丹尼斯?吉尔伯特和约瑟夫?A?卡尔用九个变量对美国社会进行分层研究。这九个变量是:职业、收入、财产、个人声望、交往、社会化、权力、阶级意识、继承和流动。这九个变量都可以用社会学的方法进行量的测定。例如,交往(或者互动)是每天都在发生的社会过程的变量。因为地位相同的人之间的交往比地位不同的人的交往更多,所以研究交往对研究人们的社会地位很有价值。学者们通过计算交往的频率,测量交往持续的时间,把交往的性质归类,观察是谁率先、是谁被动交往,就可以得出较系统的结论。 丹尼斯?吉尔伯特和约瑟夫?A?卡尔将上述九个变量构成一个社会分层的指标体系。运用这个指标体系来研究各个社会阶层。
在封闭社会,身份对人们的地位起着重要作用。随着社会进步,由身份决定社会地位转向由业绩、成就决定其地位,一个人的成就越大、业绩越高,社会对他的报酬(权力、财富、声望)就越高,反之亦然。
中国改革前后分层标准的变化
早在1926年,毛泽东就写了《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国当时正处于大革命时期,阶级分析的目的是分清敌、我、友,以便明确在革命中“团结谁,依靠谁,打击谁”。阶级划分的标准是“经济地位及其对于革命的态度”。这是一种政治、经济的二元标准,但实际上还是以“对于革命的态度”即政治标准为主。毛泽东这篇著名的文章指出中国革命最广大、最忠实的同盟军是农民。从而为“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路线奠定了理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了《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后来又颁发了一些补充决定,将当时中国社会的阶级成分划为地主、资本家、开明绅士、富农、中农、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宗教职业者、小手工业者、小商小贩、贫农、工人、贫民等13种。
随着工业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1956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明确提出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阶段。指出国内主要矛盾不再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全国人民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但是,“八大”路线并没有全面实施。1957年9月的八届三中全会,毛泽东提出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1958年5月的八大二次会议又提出“两个剥削阶级和两个劳动阶级”。两个剥削阶级是:反对社会主义的资产阶级右派;民族资产阶级和它的知识分子。两个劳动阶级是农民阶级和工人阶级。1962年9 月的八届十中全会上又进一步强调阶级斗争,提出阶级斗争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到文化大革命,又提出“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把阶级斗争强调到极点。
在长达20多年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下,中国的社会阶级分层还是沿用毛泽东1926年的中国社会阶级分析那种敌我分明的思想。由于农村的土地改革和城市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从经济上消灭了阶级,但却更强化了政治上的“阶级”(这里打引号是因为在马克思那里阶级本来是一个经济范畴)。政治上划分“阶级”的标准就是对“革命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革命时期已经过去了,却还把革命时期划分的敌、我、友作为一种身份固定下来,并给以敌、我、友的政治待遇。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强(现为清华大学教授)认为,在中国的环境下,社会分层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政治分层,另一种是经济分层。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9年改革开放之前,在经济上,基本上还是平均主义占上风的,但政治上不平等、政治歧视程度是相当高的[9]。李强这里说的经济分层是指因财产收入等方面的差异而造成社会经济地位高低不同的情况。改革前的政治分层是根据人们的家庭出身、政治面貌、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将人们分为高低不同的群体。不过,改革前“平均主义占上风”只是在同一群体内部的收入分配,而在城乡之间,高级领导干部和劳动者之间,就没有什么平均主义可言。改革前,由于权力至上,权力、收入、声望三合一,有了权力同时就有了其他二者。改革以后,三者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分离。
改革以前的政治分层并不是权力分层。当时在舆论上政治地位高的人(如贫农、工人)在资源分配方面并没有权力。那时的政治分层主要是革命以前的“敌、我、友”的一种身份的确定。地主没有土地,资本家没有资本。这种身份确定既没有经济基础,也没有政治上的客观评价标准,而是政权给予的一种政治评价。这种评价在某种程度上与被评价者个人行为没有多大关系(个人表现再好也无法摆脱这种身份,尽管有“重在表现”的说法)。当然,这是指“家庭出身”这种身份,而“反革命”“坏分子”“右派分子”的身份是与个人行为有关系的。但是,后三种身份也只是根据某一次政治运动中的言行
确定下来的,一经确定以后,几乎是终身不变。这种政治分层的结果,将那些处于不利政治地位的人们,死死地钉在较低的社会地位上,失去了向高一层次流动的机会。
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中国共产党对社会阶级阶层结构的认识发生了重大改变。在1978年召开的全国科学大会上,邓小平将知识分子确认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接着,在农村给那些被定为地主、富农分子的社会成员摘去了“帽子”,在城市恢复了原工商业者的劳动者身份。这样,我国的社会结构就划分为“两阶级一阶层”(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显然,“两阶级一阶层”不能够反映改革开放多年以后的社会状况。
社会分层标准应当与那个社会的价值体系相一致,也是那个社会价值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过去的社会分层标准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体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代替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社会分层的出发点,再不是过去那种分清“敌、我、友”的问题,不再把政治态度和思想观念作为划分阶级的根据。
那么,改革以后的社会分层的标准是什么呢?既然是市场经济社会,就得按市场经济的通用标准来分层。目前,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学者当中,比较通行的还是三分法,即权力、
财富,声望。上述美国社会学家丹尼斯?吉尔伯特和约瑟夫?A?卡尔用九个变量也没有脱离三分法的基本原则,却显得繁琐。不过,中国还不是一个标准的市场经济国家,还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所以,现在的分层标准应当有过渡特征。李强教授提出了不同于麦克斯?韦伯的三分法,即政治分层、经济分层、身份分层。这种说法带有一定的过渡性质。他认为政治分层是计划经济的残余的看法是对的,不过,他认为将来主要是经济分层的说法值得商榷。今后,即使是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权力层次还是存在的,声望也会有高低不同。此外,他说的身份是一种现实的存在,如户籍身份、干部身份、工人身份等,但是,随着城市化的进展和干部聘任制度的改革,这些身份将来会融化在职业之中,而职业是声望调查的重要依据。所以,我觉得还是用权力、财富、声望来作为分层的标准比较好。不过,采用三分法时要考虑中国社会的过渡特征。
200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隆重推出了《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这本书提出了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占有状况作为划分阶层的标准。他们依据对上述三种资源的占有多少,将社会人群分为5个等级,在这5个等级中再按职业分为10个阶层。看来,他们分层的标准还没有摆脱西方学者的三分法的影响。他们的组织资源近似于西方学者的权力,经济资源近似于西方学者的财富,他们把西方学者的声望改为文化资源。当今中国,文化资源对一个人的声望影响最大。在“三分法”中,每一种因素的占有情况如何量化,每一种因素的量化数据再以什么样的权数组合成不同阶层的量化指标,这是一个很困难的任务,也是一项必须完成的任务。我个人势单力薄,没能解决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在这方面也没有做什么工作。
中国有多少罪犯
从1949 年到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有三次犯罪高潮,这就是50年代初期、60年代初期、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期。这三次犯罪高峰,每一次都有它出现的社会原因。
1950年到1951年有一个短暂的犯罪高峰。1950年的刑事立案数为51万多起。这个时期的刑事犯罪,明显的带有新旧社会转变和新旧政权更替的特点。
1961年是第二次犯罪高峰。这一年刑事立案数42万多起。相当于前三年平均数的1.97倍。这次高峰带有三年大饥荒的特征,盗窃和抢劫案件上升,犯罪者的动机在于获得基本生活资料。随着饥荒过去,犯罪高峰很快消退。
第三次高峰是1981年。这一年刑事立案数为89 万多起,相当于第二次犯罪高峰1961年刑事立案数的2.11倍。这是青少年犯罪的高峰期。这是因为实行多年的高度管制的计划经济体制开始放松,而社会管理一时跟不上。从1983年开始的持续三年的“严打”斗争中全国共抓获犯罪分子170多万人,1983年8 月至1986年12月,全国共审结刑事案件140万件,判决人犯172万余人。1988年以后,各类刑事犯罪又呈上升趋势。1991年全国立案236万多起,为上一次犯罪高峰1981年的2.66倍。全国总人口每10万人犯罪率达到215人,相当于1981年的2.42倍,有人认为这是进入了第四次犯罪高峰。前三次犯罪高潮期每一次持续时间一两年后,每10万人犯罪率就下降,而在1988年以后,不仅没有下降,反而持续上升。到2004年,每10万人的犯罪率高达363人。2009 年全国社会治安形势又比较严峻,刑事案件数增长幅度在 10% 以上,全年刑事立案数达到 530 多万件。
这说明,自上世纪90年代初至今,不能说是出现了和前三次类似的犯罪高峰,而是有更深刻的、更持久的社会原因,这就是社会贫富差距持续扩大、分配不公的情况一年比一年严重。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财富重新分配,社会流动性增强。一部分人财富地位上升,少数人成为暴富,一部分财富地位下降,一批人被置于无工作、无收入的境地。最困难的是流动农民工中找不到工作的人和城市的失业者。他们中相当多的是人户分离,成为没有生存条件、没有社会制约的游民。(以上数据见表14-1)
2.1992年由于提高了盗窃犯的立案标准(1992年以前农村立案标准为40元,城市为80元,
1992年按照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地区分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所以刑事案件数由1991年的236 万起降到1992年的158万起。
2005年2月底,英国内政部研究统计理事会公布世界监狱人口最新统计,国际监狱研究中心对此数据进行了完善。数据最初是由各个国家司法部或监狱管理局提供。全球共有900万以上的犯人被关押在监狱和看守所内。具体情况[2]是:美国209万,中国155万(不包括看守所犯人及台湾57037人、香港13226人、澳门875人),俄罗斯70万。美国的监禁率(每10万人中受囚禁的人数)高居全球榜首,其国民中每10万人就有约714人在押。中国的“劳教人口”不包括在上述数字之内。中国的在押服刑人员基本情况见表14-2。
中国过去是不公布犯罪统计资料的,1987年才逐年公布,并且将以往的犯罪统计补充公布。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缩小了立案数量。据有关方面分析,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立案数只有实际发生的案件数的40%~50%(康树华,1997),有些地方机关对某些案件“不破不立,甚至破而不立”。当然,没有立案的大多是小案,重大刑事案件的数字还是比较真实的。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统计的案件中重大刑事案件的比例大幅度上升。按照常规统计,严重犯罪案件一般占全部犯罪案件的15%~20%。但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这个比例高达46%以上。凶杀、抢劫、诈骗、走私、贩毒等一类严重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具体情况见表14-3。
在城乡无业闲散人员中,有一部分是劳改释放和劳教解除人员(每年30多万人)。他们中的一部分人重返社会以后因得不到就业机会,加上社会歧视,家庭冷落,重新走上了犯罪道路。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很高,1986年为24.54%。这批人重操旧业以后,大多成为团伙犯罪的骨干分子,一些重大恶性案件往往是这些人所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就业渠道增多,自谋职业也比计划经济时代容易,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大幅度降低,近年来,我国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保持在8%左右低水平。
最令人忧虑的不仅是犯罪率的上升,也不仅是大案要案的比重提高,而是毒潮、黄潮和有组织犯罪。吸毒者、卖淫女、黑社会性质团伙,已成为危害社会的人群。
吸毒者
1950年到1952年,全国登记制贩烟毒的犯罪分子36万多人,依法逮捕了罪行严重的毒犯36000多人。判处了800名大毒枭的死刑。并教育帮助了2000多万吸毒者戒毒[5]。从此以后,吸毒、贩毒几乎绝迹。但是,到80年代,毒潮又卷土重来。
中国有多少吸毒者?据国家禁毒办发布的数字,每年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
1991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为14.8万人;
1992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为25万人;
1994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为38万人;
1995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为52万人;
1997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为55万人;
1998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为59.6万人;
1999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为68万人;
2000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为86万人;
2002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为100万人;
2003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为105万人;
2004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为114万人;
2005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为116万人。
据全国吸毒人员信息数据库最新显示,截至2009年6月底,中国现有登记在册吸毒人员1218328人。
国家禁毒委员会每年公布的上述数字是不是吸毒人员的全部?不是,上述数字是显性吸毒者。
对中国吸毒人员的总数有三种不同的估计。第一个估计数是用世界卫生组织的估测模型,认为一个显性吸毒者的背后大概还有9个隐性吸毒者,两者的比例是1 10。这样,则2009年中国吸毒人口的总数大约为1218万。第二个估计数,引用英国1999年全国调查的结果,认为中国一个显性吸毒人口背后大约还有5个左右的隐性吸毒人口,两者的比例是1 4.7。这样,2009年底中国吸毒人口的总数487万~609万。第三个估计数是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的估计,认为一个显性吸毒者背后有两个吸毒者。2001年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分别在吸毒问题比较典型的云南省昆明市和浙江省温州市的乐清市采用14~69岁年龄段人口随机抽样办法,对吸毒人口的规模进行了估测。在进行样本人口用药习惯问卷调查和尿样检测的基础上,所得到的结果是,一个登记在册的吸毒者背后大约有0.5个左右的隐性吸毒者。考虑到两地禁毒工作基础较好以及各地的差异性,对全国的平均状况进行估计时将这个结果放大一倍,两者的比例也仅为1 2。按这个估计,2009年底中国吸毒总人口的数量在243.6万人[6]。中国致力于禁毒的高士其基金会表示,中国吸毒人口每年正以15%到20%的速度增长。
在吸毒者快速增加的同时,毒品进入中国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国家禁毒办发布的数字,2000年缴获的海洛因相当于1987年缴获的146.5倍。缴获的鸦片相当于1987年的17.5倍。1987年还没有冰毒,1991年缴获冰毒351公斤,2000年缴获冰毒20.9吨,相当于1991年的66.3倍(见表14-4)。缴获的仅是泛滥毒品的一部分,漏网的更多。
是什么人在吸毒?据全国吸毒人员信息数据库最新显示,截至2009年6月底,在121.8万在册登记的1218328吸毒者中,男性占85.1%,女性占14.9%。35岁以下青少年为主体。从职业情况看,无业人员是我国吸毒人员的主体,并逐步由社会闲散人员向企业员工、个体老板、演艺人士等各阶层发展蔓延。吸毒人群和十年前没有多大变化。1997年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预审终结的51起案件159名犯罪嫌疑人分析 [8],他们的情况是:
1.以外来人口为主。在159名犯罪嫌疑人当中,外来人口有101人,占总数的63.5%。其中新疆60人,占外来人口的61.2%,黑龙江省11人,占外来人口的11.2%。
2.以农民和无业人员为主。在159名犯罪嫌疑人当中,无业人员102人,占64.2%,其中保外就医的3人,脱逃的服刑人员2人。农民34人,占总人数的21.4%。在职人员23人,其中工人11 人,经理3人,个体经营者、司机、职员各2 人,会计、记者、干部各1人。
3.以青壮年为主。在159人当中,年龄最小的18岁,最大的45岁。31~35岁是毒品犯罪年龄的高发期,其次是26~30岁。
4.在159人当中,女性44人,占27.6%。在犯罪过程中一般充当运输、持有和窝藏作用。
5.有前科劣迹的人占有相当比重。159名犯罪嫌疑人当中,有前科劣迹史的62人,占39.9%。其中北京人45名。
6.文化素质偏低者多。在159人当中,文盲2人,小学文化41人,初中文化76人,高中文化 37人,大学文化3 人。初中及初中以下占总人数的74.8%。上海市强制戒毒中心吸毒人群的状况和北京情况大体相似。从分层抽样调查的347人当中,男性占82.4%,女性占17.6%。年龄段在15~48岁,其中18岁以下占5%,18~25岁占24.8%,25~30岁占30%,30岁以上占40.2%。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的占72.6%,从职业上看,无业者占77.8%,个体经营者15.3%。未婚者占61.1%,离异者占10.4%,已婚者占28.5%。差不多所有的戒毒者都有过强制戒毒的经历[9]。
进入新世纪,吸毒者还向演艺界及其他在职人员扩散。
调查表明,他们第一次吸毒出于好奇心的占47.6%,模仿同伙朋友的占38%,被诱骗的占9.5%,其他是为了摆脱烦恼等。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的调查显示,初次吸毒的情况来看,92%的人第一次吸毒时并不是一个人,而是与两个以上的人在一起,并且是被邀请;80%以上的人初次吸毒时是完全被“请客”的;85%以上的第一次吸毒尝试就是海洛因;97%的人初次吸毒是在本地的聚会场所,而不是在外地;而在吸毒之前,95%的人对毒品的危害并没有深刻的了
解。他们就会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在2~15天之内第二次尝试,并在2个月左右成为“瘾君子”。
吸毒者处于什么样的生存状态 一旦成为瘾君子,他们就进入了另一个生存状态,这是一个常人难以理解的世界。成瘾后的吸毒者90%左右都是在隐蔽的地方一个人吸毒。为了维持失衡的生理状态,瘾君子必须坚持不懈地往自己的身体内“输入”毒品,而且数量要不断增加。吸毒行为只能维持身体有限时间的“常态”,一天要吸上3~4次甚至更多才能够保持身体的“常态”,欢快与痛苦的交替已经使他们进入一个无法平衡的世界。吸毒是一种不可能中断的持续性高消费,一旦海洛因成瘾,以每天至少需要0.3克计算,就要花毒费二、三百元,远远超过了吸毒者的正常收入。
《上海市戒毒人员抽样调查》列举了吸毒人员的花费情况:吸毒者日费用50元以下的占15%,50~100元的占31.1%,100~200元的占32.6%,200~300元的占12.9%,300~500元的占8.4%,总花费1 万元以下的占33.7%,总花费1万~2万元的占1.5%,总花费2万~5万元的占19.6%,总花费5万~10万元以上的占18.8%,总花费10万元以上的占17%。他们将家产吸尽以后,毒资的来源主要是靠贩毒,年轻女性靠卖淫。还有偷盗和抢劫。
据上海戒毒中心对吸毒者进行MMPI的心理测试(明尼苏达多相人格量级),在347人当中,男性吸毒者有4人临床量表T分超过70分,分别是HS、D、PD、PA。女性吸毒者中有2人临床量表T分超过70分,分别是D、MF。除此之外,其他临床量表的T分未超过70,但与全国常规模型相比,有不同程度的升高。这反映出吸毒者严重的人格偏移。吸毒者多表现为抑郁、多疑、冲动、缺乏责任感。他们把戒毒失败的原因归于环境、社会,很少归因于自身因素。调查表明,吸毒者多数有比较明显的畸形价值观念,如认为吸“白粉”是有钱、有地位的象征。实际上,当今中国的吸毒者大都是社会地位很低的人群。针管注射是吸毒的常用方式。而针管注射是艾滋病传播的重要途径。
吸毒、贩毒几乎是共生现象 大多数吸毒者是毒贩子蓄意“培养”出来的。据调查,绝大多数青少年第一次接触毒品,都是由“朋友”免费提供的。一旦成瘾后,“朋友”就要收取费用了。一般而言,一个吸毒者如果能够引诱6个人吸上瘾,就可以从这6个人那里赚足他自己的吸毒费用[10]。许多吸毒者都知道这一“秘诀”并付诸实践,又以“朋友”身份去引诱别人吸毒。这样,吸毒-贩毒;贩毒-吸毒,像“滚雪球”一样,吸毒-贩毒队伍越来越大。 禁毒、戒毒是一场持久战 当今世界,毒品是一个全球性问题,没有一个国家能够避开它的祸害。中国在80年代中期,当国际毒潮开始侵入的时候,就提出了“拒毒于国门之外”的设想。到了90年代,又提出了“在二三年内遏制毒品泛滥的势头,进而从根本上消除毒品”的“速决战”思想。1990年12月28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强制戒毒办法》,戒毒工作从此在全国展开。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却难以阻挡日益泛滥的毒潮。1997年以来,国家禁毒委又提出“将三禁并主的禁吸作为工作重点”,要求“将全部吸毒人员实行强制戒毒”。然而,强制戒毒是一项投入甚多而效果很差的事。吸毒者一旦成瘾,能够戒断者百无一二。现在全国戒毒所能够收戒的吸毒者,不到登记在册人数的十分之一。
据北京戒毒中心介绍,吸毒者的戒毒周期一般是三个月。在这三个月当中,仅戒毒药品一项就每一位戒毒者要5000多元,这还不包括从国外进口的高级戒毒药品。再加上戒毒者的吃饭、住宿等其他消费,和医务、管理人员的开支,至少得6000元以上。另外戒毒者由于长年吸毒,还有其他多种疾病,也需要治疗。现在,来所戒毒者每人每期收取6000元费用。但是,许多被公安机关送来强制戒毒的人,根本拿不出这些钱。世界戒毒专家把毒瘾戒断期定为三年半。据中国的情况来看,第一次进戒毒所的人能戒毒成功的比例极小,复吸率达90%以上。
2008年是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的开局之年。据不完全统计,仅禁毒法集中宣传活动期
间全国就组织禁毒志愿者100万人次,组建小分队2万多支,开展禁毒宣传15万场次,受教育群众1亿多人次。据报道说,与2007年相比,吸食海洛因人员新滋生率从5.6%降至4.6%,吸毒人员中35岁以下青少年比例从62.1%降至59.7%,经共用注射器吸毒传播艾滋病比例从39%降至29.2%[11]。
禁毒斗争也是一场“世界大战”,中国是这场“战争”的局部战场。在中国西南境外,就有世界上最大的毒源地缅、老、泰三国交界处的“金三角”。那里的鸦片年产量达2500~3000吨。仅缅甸靠我国云南一带边境,年产鸦片就达1600吨。按照10吨鸦片可提一吨海洛因计,“金三角”年产海洛因二三百吨。在中国西部中亚的“金新月”地区也是一个重要的毒品源。这些地区的毒枭们要为毒品寻找出路,必然要千方百计地打开“中国通道”。尽管我国在边境地区设卡堵截,严格检查,但进入我国的毒品还是有增无减。
禁毒不仅是公安部门的事,不仅是政府的事,更是全社会的事。专家们认为,目前还没有形成一种社会环境帮助吸毒者戒毒。他们呼吁:“全社会,包括家庭、学校、单位、社区等,都来帮助吸毒者。吸毒者不是罪犯,不是坏人,事实上他们中大部分人是因为好奇才染上毒瘾,人们不应该给他们贴上标签,应帮助他们戒毒。”他们建议,每个街道、派出所、工厂、学校都发动起来,吸毒人员戒毒前与戒毒所签订帮教协议,吸毒人员走出戒毒所后,给他们一个新的生活环境,帮他们解决生活、工作上的困难,不歧视他们,这样,戒毒的复吸率一定会大大下降。
卖淫者
卖淫现象中国过去就有。1949年到1952年,全国各大中城市相继封闭妓院8400多所,严惩了一批作恶多端的妓院老板,教育和挽救了一大批妓女,从此基本消除了卖淫现象。1964年,中国曾向世界宣布:“我国已基本消灭了性病。”到80年代,这种丑恶现象又卷土重来。1991年和1993年,国家曾分别发布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不断对卖淫嫖娼进行打击,但卖淫嫖娼现象还在不断发展。
据公安机关发布,2002年至2006年共查获卖淫嫖娼案件83.3万余起[13],扣除表14-5中列出的2002年到2004年的数字,则2005~2006年,共查处29.8万起。每年14万多起。 进入新世纪以后,公安机关受理、查处的卖淫嫖娼案件大幅度减少,这可能有三个原因,一是艾滋病的迅速传播;二是性开放程度提高。以上两项使主观犯案人员减少。还有一个原因是执法部门对卖淫嫖娼见怪不怪,查处力度减弱。
公安机关受理和查处的卖淫嫖娼案件是实际发生中的很小一部分。在多数情况下,公安机关是不闻不问的,只是到“严打”时才查一下。个别地方把卖淫嫖娼作为“投资环境”暗加纵容。中国的卖淫女的绝对数量恐怕是世界最多的。出差到在南方和东北的一些城市,每到晚上就有小姐打电话到房间:“先生,寂寞吗?我来陪陪你好吗?”在深圳、宁波、海口,汕头等城市的街头,在路边拉客的小姐成群结队。在不少城市的发廊、洗浴中心、按摩房、歌厅是卖淫女集中的场所。湖南某县一位负责人很痛心地对本书作者说,我县有7万青年女子到广东打工,其中至少有1万人卖过淫。有关资料称,1994年全国从事和参与卖淫活动的女性,按最低位算也有70万人,如果加上“三陪”这个数字至少得翻一番,她们每人年收入2万元到10万元不等,有的高达几十万元到上百万元[14]。经济学家杨帆估计,全国“三陪”女有500万人,成了一个“性产业”。
深圳公安局向本书作者提供的数字:从1981年到1997年上半年共查获卖淫嫖娼32000宗,约70000人。深圳的卖淫女来自全国各地,除了西藏以外的各省市都有,以四川、湖南最多。 深圳公安局某分局的一位接受采访的负责人告诉我,卖淫女有几种活动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她们中的极少数是由有钱人(有香港的,也有内地的)包养的。有钱人给她租上一套房子,每月给几千元零花钱,老板来深圳就住在她那里。第二方式是在发廊、洗头房为客人洗头,和客人拉上关系后,由客人带到旅馆里;在歌厅里当坐台小姐,陪客人唱歌、跳舞、挑逗,
有的也被客人带到旅馆。第三种方式是桑拿浴、按摩房里,有的按摩小姐就是卖淫女,有的按摩人员不是卖淫女,客人需要,可以帮客人呼卖淫女到按摩房里来。一般按摩房都掌握一批卖淫女的联系方式。第四种方式是活动在各饭店里,与饭店有关人员打通关系,直接往客人房间里打电话拉客,经客人同意直接进入客人房间。第五种方式是由一些“窑主”租住居民楼中的一套普通单元房,再骗一些农村姑娘住在这里,“窑主”雇人或亲自到街头把客人招到房间里。“窑主”拿走了卖淫的大部分收入。为了控制这些被骗来的农村姑娘,“窑主”把她们的身份证拿在手中。有些饭店、歌舞厅为了招揽顾客,纵容卖淫女在那里活动。 我得到了一份深圳公安局收容教育所提供的案例:
四川乐山市某厂女工张某(22岁),1997年3月在当地见到她高中时的同学吴某(23岁)穿金戴银,打扮不凡。闲谈中,吴对张说,在深圳工作轻松,挣钱容易。于是,张辞职同吴一起到深圳。在吴的引导下,不到两个月时间接客60多次,挣到人民币2 万多元。当她被抓后问她为什么卖淫,她毫不掩饰地说,为了挣钱。还说“裤带松一松,胜过一月工”。湖北武汉市女青年张某,1997年1月到深圳,在不到20天时间内,在宾馆接客30多次,每次收费最少300元。她被抓后回答讯问者说:“干这个轻松,挣钱容易,干上一年恐怕够人花一辈子。”
这两位卖淫女向公安局交代的接客数字是缩小了的。广东某市一家夜总会的总经理告诉本书作者,在这里的卖淫女每天可以接待五六个客人,每位客人多则千元,少则200元,一天收入1000多元是常事。有的卖淫女干上半年就可以收入八九万元,她们的收入不纳所得税,但得拿出一部分出来“打点”有关人员。
这些卖淫女是些什么人?她们从哪里来?我这里引用一份调查报告。
夏国美先生在上海市性教育学会和上海市妇女教养所的合作与支持下,对153名卖淫女实行了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其结果如下:
这153名卖淫女平均年龄28岁,文化程度以初中居多,占56.5%。其余按比例依次为小学、高中和文盲。她们当中,母亲文化程度:文盲的占42.1%,小学占28.6%。大多数卖淫女性行为发生在19岁以前。初恋失败,少女失身,破罐子破摔的心理是部分女子走上卖淫的前提。在153人当中,无业人员占58.4%,其余依次为服务人员、个体户、工人等。在被调查者中,31.2%的人已婚,对婚姻生活不满意的占18.8%,很不满意的占25%,在性生活方面感到不满意的占2.1%,很不满意的占8.3%。有20.1%的是离婚女性,其中有9.8%是因为丈夫知道其卖淫而离婚的。
在访谈中发现,婚姻失败或不满,尤其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是导致部分已婚妇女走上卖淫道路的主要因素。
除婚姻不幸导致一部分女性误入卖淫歧途以外,丈夫对妻子的卖淫行为持纵容的态度也是一个原因。在被调查的已婚的卖淫女当中有33.3%的丈夫原先就知道妻子卖淫,其中4.5%的人对妻子的卖淫持怂恿态度,36.4%的人持容忍态度。丈夫职业个体户占44.7%,其余依次为工人、商业服务人员和无业人员等。
被调查的135人当中,有43.5%的人是年轻未婚者。但这些未婚者当中,绝大多数都有比较固定的、对女友卖淫知情的男友或情人,有的甚至充当皮条客或保镖角色,双方共同挥霍卖淫所得收入。
被调查者中第一次参与卖淫的年龄以18~20岁的最多,占40%。第一次参与卖淫的动机为赚钱的占38.4%,为追求快乐的占20.1%,为报复男性的占13%,出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占10.4%,出于好奇的占8.4%,被人诱骗的占8.4%,被人胁迫的占1.3%。在个案访问中发现,有一部分青年女性涉足色情活动圈的初衷主要是想交友,以便有更多的机会物色到有钱人或外国人作为婚姻对象。
她们为什么要赚钱呢?出于自己享受的占52.3%,为积蓄资本为了未来做生意的占23.8%,
出于维持个人生活的占10.6%,为补贴父母的占4%,为补贴家庭的占5.3%。
这些人怎样看待卖淫活动呢?调查表明,有61%的人表示在从事这一活动前就知道违法,49%的表示不知道违法。44.8%的人认为,卖淫活动也是一种职业选择,不应受歧视和处罚。对于卖淫活动可能造成社会危害,有61.7%的人认为是影响社会风气,41.6%的人认为可能传染性病;35.7%的人认为是损害他人家庭;5.8%的人认为没有任何危害。
对“如果能找到正当的职业,但收入不高,你是否还从事卖淫活动”的问题,49.6%的人回答“不会”,46.1%的人表示“难说”,4.4%的人明确表示“还会”。但大多数卖淫者希望走出劳教所以后能找到一个正当的稳定的职业。一位中年被访者说:“做这事也不容易。一边做一边提心吊胆,生怕被抓住。而且觉得自己地位低下,心理感觉并不好。实在是没有一份好工作,否则很多女人不会做。”另一位被访者表示,她知道卖淫危害,但还是想干到30岁。她说“父母没有社会地位,年老多病。我想改变家庭现状,但无一技之长,赚钱又没有门路。唯一可用的资本就是自己的青春和肉体。再干两年,等钱积得差不多了,盘一家店,做正当生意。这样,自己无论在社会上还是在婆家就都有了地位。”
有72.2%的被调查者认为,不管用什么手段赚钱,只要你有钱,人家就看得起你。有44.2%的人认为,女人最大的资本就是自己的身体;有53.2%的人认为,反正已经失去了贞操,不如趁年轻时多捞一把;有61%的人认为,人活着就是为了及时行乐;55.2%的人认为,男女之间都是互相玩弄,互相欺骗。尽管如此,在这些卖淫女中,仍有不少人对社会、对人生抱有积极美好的向往。她们中有些人还没有彻底放弃人的自尊。一位卖淫女说:“当我第一次接客时,我心里痛苦过,我怎么会走到这一步?随着接客次数的增多,感情才慢慢地麻木起来。但对那些粗俗的有钱男人,我仍从心里感到厌恶。”[15]
1999年8月至11月,北京市妇联权益部会同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与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利用妇教所、收容所收容的卖淫女资料,就1997年以来外地妇女在京卖淫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数据产生以后,在2000年又对北京市部分娱乐场所进行了暗访,充实了个案访谈内容。与市妇联1991年的调查结果相比,他们得出了以下结论:
一、卖淫者年龄结构:卖淫者主体年龄(16岁到30岁)在总体中的比重为79.7%,和20世纪90年代没有多大变化。但年龄跨度增大,30岁以上的卖淫者出现了较大幅的增长(占被调查总人数的14.2%),最高年龄为54岁。30岁以上的妇女承担着教育抚养后代、赡养老人、照顾丈夫等多种家庭和社会责任。她们中的一些人却冲破年龄界限和道德约束,加入卖淫行列,既说明这些人处于就业无着的境地,面临着沉重的生活压力;也说明卖淫行业无须经济投入却有着高回报的诱惑。卖淫者年龄跨度的增大,也表明嫖娼者群体中有低收入阶层的加入。
二、卖淫者的教育程度。1991年市妇联的调查结果是,初中以下人员的比重为57.6%,高中占31.5%,大学占10.8%。这次调查结果是,初中以下为81.9%,高中为11.7%,大学为0.7%。低学历者大幅度增加,高学历者大幅度减少。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二:一是农村女青年进城后找不到工作,不得不进入了卖淫者行列;二是由于在扫黄行动中对高档饭店和高档歌舞厅存在死角,高学历卖淫者在这次调查中没有显示出来。
三、卖淫人口大量来自农村。1985年以前,卖淫者中来自农村的只占3%,1990年,这一比例为40%,而这次调查结果为62.1%。性意识相对保守的农村妇女大量进入卖淫市场是一个危险信号。进城的农村妇女很难进入城市的正当职业,只能转向色情行业。现在有数以千万计的农村妇女进城打工,这对今后卖淫者总体态势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被调查的卖淫者中55.7%是未婚者。未婚者是卖淫人群的主体。但这些未婚者中,大部分在卖淫前就有过性经历。在已婚者中离异、再婚和丧偶的占被调查总数的13.7%。
五、在回答卖淫中最害怕的是什么时,按前三项排列,将“艾滋病”列为第一位(86.7%),将被媒体曝光列为第二(63%),将被捕和罚款列为第三(55%)。
六、在回答接待嫖客最多的是哪类人时,个体户占50.2%,公司经理和职员占39.5%,政府官员占14.2%,司法人员占4.4%,打工仔占10.6%,其他占8.1%。这个数字不太准确,一些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大都不会说出自己真正的职业。
七、卖淫的基本原因是经济压力,而不是道德问题。暂且以卖淫谋生或靠卖淫积累以求今后过上好生活,是她们的主要动机。经济压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62%来自农村,城乡差别是吸引她们加入卖淫行列的主要原因;2.家住城镇的卖淫者中69%的人父母中有一人或两人下岗,她们卖淫挣钱给弟妹交学费或补家用;3.进城打工时受到雇主的克扣、拖欠、压低工资等经济盘剥,从而进入色情行业;4.自然灾害导致贫困[16]。
卖淫使性病传染。深圳市1991年成立收容教育所,当年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历年患性病的比例是:1991年46% ,1992年39%,1993年18%,1994年16%,1995年15%,1996年14%,1997年上半年14%。性病比例下降可能是因怕艾滋病传播,主动采取了防护措施[17] 。
卖淫现象不是孤立的。它是种种社会问题交织的结果。性观念的开放,黄色出版物的泛滥,使得有权有钱的人色欲膨胀。在许多不正常的商业和权力交易中,卖淫女还是一个重要的交易条件。“小姐”往往是攻克各种交易难关的有效武器。“性贿赂”是金钱贿赂的补充手段,而行贿者可以拿到逼受贿者就范的“杀手锏”。在一些人当中,金钱是衡量人的价值标准。“笑贫不笑娼”的社会风气,使卖淫女心理压力大为减轻。流动人口的增加,一些境界不高的暴发户就会通过嫖娼来寻求刺激。性观念的变化,道德观念的变化使得卖淫嫖娼的社会舆论压力减小。社会公众舆论对婚前性行为、婚外性关系采取了比过去更加宽容的态度,非规范性生活已在公众舆论中得到了默许,同为非规范性行为的卖淫嫖娼也就没有多大社会压力。 嫖客的存在是卖淫女存在的必要条件。有些从农村到城市从事按摩、发廊业的农村姑娘,开始并不想卖淫,有时在嫖客的引诱和半强迫下逐步堕落的(当然,也有卖淫女引诱男人堕落为嫖客的)。卖淫女和嫖客的出现与近年来收入差别过大有关。卖淫嫖娼本质上是金钱和肉体的交换。从近年来上海收容教育的嫖客情况来看,他们中的大多数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他们都从事收入较高的职业,数次或多次嫖娼者,高收入者占绝大多数。卖淫嫖娼的出现与城乡差距拉大和区域经济差别拉大也有关系。卖淫嫖娼者的流向就是证明:农村女性流向城市卖淫,北方女性流向东南沿海卖淫,东北妇女流向关内卖淫。社会结构中以男性为中心的状况也是产生卖淫嫖娼现象的一个原因。既然以男性为中心,男性在家庭生活中尤其是性生活中就处于主宰地位。家庭性生活不如意,他们就心安理得地在家庭之外寻求补偿。女性在升学就业方面受到歧视,使她们中的一些人处于低下的社会地位,就很容易堕落为卖淫女。 中国的卖淫女,在上世纪80 年代还大多处于自由状态,没有黑社会涉足其中。但由于这一个群体基本处于无助状态,涉娼凶杀案逐渐增多,她们比较倾向于找“保护人”,这就是广东俗称“鸡头”产生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由于色情行业获利巨大,许多黑社会势力也逐渐介入。到了 90 年代以后,一些地方的色情行业渐为黑社会控制。 1996 年 1 月 15 日大连破获的“三女神”酒吧一案,就是一个由黑社会组织控制的卖淫集团。该酒吧秘设暗道,齐备淫秽物品,形成了一整套管理制度和利益分配规则,并豢养大批维护妓院规则的打手。在这类妓院里,卖淫女已失去“自由竞争”时代的自由和经济收益,嫖资大部分被黑社会组织榨取。
进入新世纪,中国还出现了男性卖淫者,他们的价格远高于女性卖淫者。嫖客大都是境内外的富婆。
卖淫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但卖淫女是社会上地位最低、最为弱势的群体。要帮助她们脱离苦海,但不能歧视她们。2008年5月1日,本书作者在香港街头,正好碰上了劳动者“五一”大游行。在长长的游行队伍中有各行各业的劳动者,不同的劳动者打出不同的标语表达自己的诉求。其中也有举牌“性工作者”的队伍,她们打出的标语是“性工作也是工作”“反
歧视”等。
有组织犯罪
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犯罪主体基本是单个犯罪。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出现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译自英文“Organized Crime”,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
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分两类:一类是合法的正式组织,另一类是非法组织。
合法的正式组织犯罪近年来越来越多。如山东泰安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人为首的犯罪集团,湛江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人为首的犯罪集团、南京供电局以主要领导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鞍山市的慕马集团等等。20世纪末和新世纪初,不少省市都揭露出了省一级高层领导人为首的犯罪集团。2004年揭露的中共黑龙江省委案,省政协主席韩桂芝、省长田凤山以及五名副省级高官、10多名地级官员,构建了一个上下勾连、左右交织巨大的网络式犯罪集团。这些都是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党政领导集团进行的有组织犯罪。如集体走私、集体贪污受贿、集体腐败。他们利用现有的党政组织,利用国家授予的行政权力,大肆进行犯罪活动。一旦破获,整个党政领导集团全体成员几乎都是罪犯。如南京供电局12名领导成员排队进入监狱。从世纪末揭露的情况来看,利用合法组织集体犯罪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是中国有组织犯罪的主要形式,也是影响最大、危害最烈的形式。合法的正式组织犯罪的增多,会使群众对这个组织失去信任,长此下去,这个合法的组织在群众心中也会失去合法性。
非法组织犯罪按照其组织严密程度、成员稳定状况、首犯权威高低和职业化犯罪水平来看,可以由轻到重分为三种情况:犯罪团伙,犯罪集团和黑社会。
犯罪团伙是指那些虽然有骨干分子,但成员构成比较松散的犯罪群体。首犯骨干比较固定,而成员则很不稳定,其活动形式带有纠合性和不稳定性。也有的研究者,把这种群体性犯罪不列入“有组织的犯罪”之中。
犯罪集团组织比较严密,成员相对固定,经过较长时期经营,它是以犯罪为常业,具有相当犯罪能量与势力的犯罪体。黑社会组织是指根基深厚、成员固定、组织严密、等级分明、帮规严厉、以暴力为后盾而称霸一方的犯罪群体。它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具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借助经济实力进行犯罪活动,通过犯罪活动增强和扩大其经济实力。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把黑社会组织的形成过程用一个三角形表示,它有三条边,分别是暴力、经济、政治。暴力是第一条边,但暴力的成本过高,而且很快受到政法机关的注意,很快就被打掉。暴力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的分别就在于它进不了经济领域。所以它往往会进入第二条边:经济。因为它是用暴力来掠夺,进入经济领域后,所以它膨胀、发展得非常快,哪些地方有高利润的产业和行业,黑社会性质组织就会关注它、占领它。第三条边是政治。它进入经济领域后要想生存,要想排挤其他的对手,要搞行业垄断,他就要和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工商、税务、银行等)打交道,和这些部门产生联系,获得一个生存层。但它有了生存层还不行,因为它的非法手段和暴力手段,会受到公检法的干预、打击。为此,它又寻求第二个层:安全层,即与公检法部门发生联系,取得支持。有了安全层,所以它能存在一年、两年、三年、四年。为了长期生存,它就寻求第三个层:保护层。通过在政治领域谋求保护层,得到政治上的庇护,黑社会组织就达到最后、最高的阶段。
黑社会组织寻求保护层就与合法组织发生了联系,因此,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合法正式组织和非法组织这两类犯罪在有些地区合流。非法组织在政权机关寻找代理人,正式组织中的某些主要成员借助黑社会的力量牟取私利。二者互相勾结,内外呼应,共享利益。 2009年9月1日,中国公安部公布了全国“打黑办”通报一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典型案例[18]。现摘要如下:
一、北京市通州区房广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005年9月以来,北京市公安局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通州区以房广成为首的犯罪团伙
横行乡里、为非作恶。市公安局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直接侦查。11月6日,专案组调集大批警力一举抓获包括房广成在内的52名涉案成员。经深挖细查,破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案件41起,冻结、扣押了一大批涉案赃款、赃物。经查,1996年至2005年,房广成(男,1963年5月生,原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副镇长)网罗一大批刑释解教和社会闲散人员,结成以房广成为首,以孙果、王万喜等人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通州区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该组织还以房广成名下的经济实体为依托,采用非法经营等手段牟取经济利益,对通州部分地区的村镇土地开发、房地产建设及部分娱乐场所进行非法控制。2007年9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8项罪名,判处组织头目房广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586万元。其余3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2007年11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河北省邯郸市李发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006年7月,全国“打黑办”接到多名群众举报河北省邯郸市李发林等人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后,直接派员赴河北走访举报人、组织明察暗访。河北省公安厅、邯郸市公安局联合成立专案组,经过一年多的艰苦侦查、抓捕,成功打掉以李发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抓获涉案人员25名,破获各类违法犯罪案件30余起,挖出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1名,缴获各类枪4支。李发林,男,1977年3月出生,曾3次被判处有期徒刑。2003年刑满释放后,李发林纠集20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结成以其为首、以白文龙等人为骨干、以任春光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邯郸市区及邯郸县的饭店、医院、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此来壮大名气,先后作案30余起,致伤22人。该组织通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非法手段敛取钱财,仅强迫交易工程项目款就达300多万元。2008年5月28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7项罪名,判处组织头目李发林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罪名,判处其他24名成员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不等。2008年8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辽宁省宋鹏飞、任世伟、郝万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005年6月,辽宁省沈阳市“中国鞋城”内“盛强航空货运站”发生一起致2人死亡、4人重伤的持枪杀人案,调查发现该案系黑恶势力为争夺地盘、垄断市场所为,幕后涉及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2006年4月,辽宁省公安厅成立专案组,经一年多缜密侦查,成功打掉以宋鹏飞、任世伟、郝万春为首的3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缴获各类枪78支、子弹1987发、手榴弹3枚,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400余人,破获刑事案件200余起,缴获涉黑资产2亿多元。1993年以来,宋鹏飞纠集赵文刚、柴宝金等一大批社会闲散、刑释解教和犯罪在逃人员,结成犯罪组织,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垄断从广州市至沈阳市货运运输线路和部分物流市场,逐渐从一名广州货运站的打工仔发展成打手众多、实力雄厚的“黑老大”。1997年以来,任世伟纠集杨成斌、李勇等30多人,结成犯罪组织,作案50多起。2000年以来,郝万春网罗凌立发、马国玉等20多人,结成犯罪组织,盘踞在沈阳市皇姑区、于洪区,采取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等手段,聚敛钱财。同时,大肆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14项罪名,判处宋鹏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罪名,判处其他95名涉案人员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其他两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也相应判处了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四、黑龙江省绥化市陆宝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006年2月,全国“打黑办”收到群众反映黑龙江省绥化市陆宝义等人在安达市称霸一方、欺压群众的举报材料,经过近一年的艰苦侦查、抓捕,成功打掉以陆宝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抓获涉案人员100余名,破获各类违法犯罪案件300余起,挖出一批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缴获各类枪5支及一批子弹、刀具、毒品等。陆宝义,男,1957年7月生,黑龙江省绥化市人,在兄弟陆宝林、陆宝成、陆宝有中排行老二,外号“二哥”。 1992年后,陆氏兄弟开始网罗一批刑释解教和社会闲散人员打打杀杀,逐步形成以陆氏4兄弟为首、刘铁峰等为骨干、黄家军等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奸、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致死1人、伤18人,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为敛取钱财,该犯罪组织成立了陆义物业公司、桂林宫洗浴中心等10个经济实体,并以此为依托,以形式上合法的经营活动作掩护,进行诈骗、偷税、赌博、组织妇女卖淫、抽逃出资、放高利贷、强迫交易等活动,聚敛了上千万的非法资产。为寻求庇护,陆宝义等人以金钱、物资等形式,引诱、贿赂安达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郝文权等19名国家工作人员,帮助逃避打击。2008年5月9日,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等罪名,判处组织头目陆宝义、陆宝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等罪名,判处陆宝林等其他54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及缓刑。
五、河南省南阳市白玉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008年7月31日,河南省公安厅专案组抽调200余名警力,一举抓获包括白玉岗在内的团伙成员27人,并破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刑事案件31起。白玉岗,男,1966年10月生,河南省南阳市人。2004年底,出狱后的白玉岗纠集“狱友”和其他负案在逃人员结成犯罪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组织内部,白玉岗被推举为“大哥”,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由刘保敬、周正文等人组织实施。为敛取钱财,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当地霸占矿山开采,非法控制垄断河道采砂,并进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生活、经济秩序。2009年6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7项罪名,判处组织头目白玉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罪名,判处其他26名组织成员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以及管制等。
六、广东省阳江市林国钦、许建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007年11月,广东省阳江市公安机关抓获包括林国钦、许建强在内的56名团伙成员,成功摧毁以林国钦、许建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破获各类刑事案件94起,收缴枪支12支、子弹36发。林国钦,男,1957年1月生,绰号“卤味钦”。许建强,男,1967年5月生,绰号“锤头笠”。上世纪90年代初,林国钦、许建强以赌相识后,
纠集一批刑释解教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高利贷等聚敛钱财、发展势力,逐步形成以林国钦、许建强为首,以佘建辉、黄勃等人为骨干,人数多达50余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先后实施赌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作案近百起,致死7人、伤20余人。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该组织以开办经济实体为掩护,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垄断、控制了当地煤气,鹅苗,海产,河沙开采,花鸟市场,客运物流,水泥等多个行业,已查明涉案金额达4.35亿元。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被打掉后,阳江市老百姓拍手称快,社会媒体积极宣传,在互联网上成为热议话题,数万名网民对此发表正面评论、跟帖。
七、重庆市渝中区陈明亮涉黑案件
2009年6月3日凌晨,重庆市渝中区居民李明航在江北区爱丁堡小区门口,被一名陌生青年男子持手枪射击死亡。经查,2001年,陈明亮等人在渝中区大世界酒店开办了云梦阁俱乐部以来,通过参股分红、共同经营的方式,笼络、吸纳了一大批社会闲散人员,结成犯罪
组织,进行组织、介绍、容留卖淫和容留他人吸毒等活动。为加强对组织成员的管理和控制,陈明亮规定组织成员必须听从安排、指挥、调度,做到要听话、懂事。为敛取钱财,该组织通过绑架、敲诈勒索、组织妇女卖淫等,非法获利上亿元。实力壮大后,该犯罪组织在重庆市主城区恣意欺压群众,先后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作案近百起,致3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惧。2009年6月以来,重庆市公安机关一举抓获组织头目陈明亮以及骨干成员雷德明、周勇等47人,破获刑事案件24起,缴获枪支4支,扣押涉案资产8000多万元,查获一些涉嫌充当该犯罪组织“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各省几乎都发现了多起有组织犯罪案件。例如,四川破获的重大有组织犯罪案有:乐山李泽云犯罪集团案;资阳“黑豹”集团案;宜宾狄绍伟犯罪集团案;内江1995年“5.8”持枪杀人集团案;成都1997年“7.31”“9.15”持枪绑架勒索集团案;张绪忠等人盗窃药品集团案;三台县特大拐骗妇女卖淫集团案;绵阳期货诈骗集团案
这些有组织犯罪者以犯罪为职业,不断地连续作案,例如宜宾狄绍伟犯罪集团,所有成员都是刑释解教和在逃人员。这个组织发展成员的条件就是有犯罪前科、被判刑打击过的人。这个集团一成立就四处购买枪支刀具,连续制造了18起重特大恶性案件。又如以湖南麻阳县张治成为首的“麻阳帮”在珠江三角洲横行三年,作案百余起,杀死、杀伤30多人,抢劫财物136万多元。
从已被铲除的哈尔滨的“乔四”集团、辽宁的段氏集团、海南的“南霸天”集团、贵州的“全井帮”集团等黑帮犯罪集团来看,都有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作为内线。司法腐败在有组织犯罪中起着重要作用。辽宁“黑色家族”段氏犯罪团伙,在长达数年的活动期间,在政府和司法机关培植了大量的代理人,几次逃脱惩罚。这个犯罪集团被铲除时,受到追究的政府和司法工作人员有40人。哈尔滨乔四犯罪团伙在长达3 年的活动时间内,也发展了大量的政府内部人员。
正如本书前面所介绍的,在社会转型期间,一些基层政权控制能力大大削弱,有的甚至形同虚设。使得一些黑恶势力乘虚而入。其表现:一是有的黑恶势力辅助行使当地政府职能。例如,某地的一个乡政府,遇到谁家不肯做计划生育、谁家不交提留费、干部以权谋私遇到群众抵制等问题,就找当地恶势力的人物。于是,他们就扛着猎枪、拿着棍子,所到之处,问题“迎刃而解”。乡政府的难题解决了,恶势力更嚣张了。二是有的地方出现了政府职能被恶势力代替行使的现象。如黑龙江、浙江、山西等省就出现了“第二派出所”。谁家丢了东西找真正派出所不解决问题,请“第二派出所”就能找回来。谁受了欺负,报案不解决问题,找“第二派出所”就能用武力“摆平”。这些无法无天的局面使得势单力薄的老百姓不得不靠近他们,从而加强了犯罪集团的势力[19]。所以,黑恶势力的根源还是在于基层政权的腐败甚至变质。
2009年,重庆掀起了一场震撼全国的打黑风暴,以侦破“6?3”枪案为突破口,超常规集约7000余名警力,向黑恶势力团伙发动猛烈攻击。陈明亮、龚刚模、陈坤志、岳村、黎强、王天伦等24名黑恶团伙头目和周勇、吴刚、李洪、吴川江等近200名团伙骨干成员全部被缉拿归案。打掉了一批长期盘踞在建筑工程、餐饮娱乐、交通运输、大众农产品批发等领域的重大黑恶势力,查处了隐藏较深的“保护伞”,如文强、彭长健等人。从2009年1月至2010年3月,重庆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1795人,涉黑犯罪嫌疑人679人;起诉涉黑涉恶案件144件共1181人,涉黑案件达54件共747人;立案查办专项斗争中暴露出来的职务犯罪案件125件共148人(厅级干部13人,处级干部39人),其中“保护伞”50人。
重庆市检察院认为,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呈现出了五大新特点、新动向。1.人员流动性增强、组织与组织之间相互借用势力;2.以开办经济实体为掩护,以商养黑、以黑护商;3.
组织纪律载体由“帮规、规矩”等向公司企业内部管理的制约转化;4.向政治领域渗透能力增强,黑社会性质组织者、领导者“扮红”自身,取得政治头衔后,利用政治地位为自身及组织谋取利益;5.寻求“保护伞”现象突出,对公权力的腐蚀日趋严重,被拉下水的官员涉及司法、党政、行政执法等多个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