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2012年度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计划1
**市2012年度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为稳步推进全市统计“六五”普法工作进程,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工作者依法管统计、依法干统计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统计的良好社会氛围,为统计“四大工程”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作用。
二、宣传重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即将出台的相关法规和规章。
(二)以“企业一套表”制度为核心的统计“四大工程”建设等统计改革的重要性、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
(三)国家统计局《关于坚决落实和维护企业独立真实报告权,确保企业联网直报数据质量的通知》(国统字„2012‟12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167号)以及即将出台的泰州市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精神,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领导有关对统计工作的指示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措施,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
各市(区)局、本局各部门要把法制宣传工作作为统计工作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进一步落实责任,精心安排,务求实效。要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充分保障,确保各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能顺利开展,措施能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督查指导,将统计法制宣传列入对各地区、各处室的统计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并及时反映报到各地宣传工作动态,推广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
(二)围绕中心,全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1、结合统计业务工作。将统计法制教育融入以“企业一套表”为重点的常规统计业务布置、培训、数据采集、质量核查、资料公布全过程。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行为,增强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报表的及时、准确统计数据的真实可信,防止和减少中间环节对统计数据干扰,尊重和保障企业独立上报数据合法权益。
2、结合监督检查和调研指导工作。坚持处罚和教育并重,采取行政约谈和告诫等形式,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领导、统计工作者及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责任意识教育。
3、结合统计文化建设工作。以行之有效的多种宣传形式,营造“快乐统计”氛围,激发统计人工作积极性,增强工作斗志,促进统计工作提高。
4、结合立法调研工作。配合省统计局开展《江苏省统计
管理条例》修订调研活动,再次掀起全市统计系统学习统计法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热潮,推动统计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5、结合重大时机和事件。充分利用纪念新中国政府统计机构成立60周年纪念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9.20”中国统计开放日、“10.20”世界统计日以及“12.8”统计法颁布日等重要时点,尤其是要充分利用今年《统计法实施条例》出台的有利时机,加大对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教育,增强法制宣传效果,在全社会掀起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新高潮。
(二)因地制宜,创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借助电台、电视台、网络、通讯、报刊、杂志等大众传媒,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统计法制宣传活动,同时,努力探索大胆、创新运用新技术、新手段,增加宣传的普及性和趣味性,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还要加大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做到曝光一起,教育一片,提高统计法的威慑作用。
(三)注重实效,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针对不同普法对象,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宣传形式,提高各级领导对统计工作的重视度,调查对象对统计工作的执行力,统计工作者对统计事业的忠诚度。
一是对统计调查对象:继续推广以统计法律事务告知的宣传方式,使统计调查对象明确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提高统计资料报送的时效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守法的自觉性,实现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的目的。
二是对各级领导: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
育力度,会同组织部门举办地方、部门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干部培训班、统计法制讲座,使各级领导、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充分了解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方法制度及统计工作要求。继续推进“一法一规”进党校(行政学院)、列入年度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学法用法的重要内容,努力实现对领导干部统计法制宣传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突出抓好“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单位负责人普法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基层企业领导对统计“四大工程”建设的重视配合程度。
三是对统计工作者:通过请进来、走出去,举办培训班和专题讲座等方式,加强对全市统计工作者的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对统计法的敬畏意识,严守统计职业道德的底线,提升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统的能力。今年拟在全市统计系统开展统计法制宣传书画作品的征集评选活动,邀请省局专家来泰举办一期统计法制业务知识讲座,外出学习统计法制先进经验。
四是对社会公众: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以传播统计法律知识和“四大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普法宣传活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讲座,举办展览、知识竞赛、法律咨询活动,发放、张贴宣传材料等方式,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力推进统计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统计法,自觉维护自身在统计工作中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