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贷款
附件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
付款方式
(按揭付款)
1、买卖双方签订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同时,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
的以上)首付房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2、买受人申请抵押贷款人民币仟万仟 拾 元整(小写¥ 元),用于支付剩余房款;
3、买受人应于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售楼处提交完毕所必需的申请材料,并在银行指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抵押贷款手续(含申请手续及贷款合同签订手续);
4、买受人在签订主合同及补充协议之日起15日内,仍未办理完毕贷款手续,也未提出变更付款方式的,自逾期之日起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送达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在扣除双方印花税(总房款的0.1%)和总房款5%的违约金并在办妥注销手续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无息退还剩余已付房款。
5、非买受人原因造成抵押贷款未获银行批准的,买受人在10个工作日内须在如下方式中选项办理:
(1)按照银行重新确定的贷款金额和年限办理贷款手续,并在银行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出卖人补交未获贷款部分的差额;
(2)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买受人补足购房款。
(3)解除本合同,出卖人在收到按揭银行拒绝发放按揭贷款通知及买受人解除本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扣除买卖双方印花税(总房款的0.1%)后向买受人无息退还剩余已付房款。
如买受人逾期未办理选项手续的或者因买受人银行拒绝放贷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出卖人书面通知买受人并在扣除买卖双方印花税(总房款的0.1%)和总房款5%的违约金并在办妥注销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无息退还剩余已付房款。
6、如买受人未按贷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出卖人代其偿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的,买受人承诺自出卖人代其偿付上述款项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代偿款一次性全部偿还出卖人。如违反上述规定,自逾期偿还之日起,买受人按逾期偿还款项每日百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追偿上述代偿款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律师费)也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