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704---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四川省商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本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商务行政机关通过对商务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性等进行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活动。
商务行政执法单位包括下级商务行政机关、本单位执法机构、授权或委托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商务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登记、行政收费、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文件、材料。
前款行政管理事项办结或执行完毕后20日内,该事项承办单位应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的有关材料,承办单位收集的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监督检查记录等有关资料立卷归档,一案一卷,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第四条 省级商务行政机关负责全省商务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商务行政机关负责本单位执法机构、下级商务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各级商务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 案卷评查遵循公正、公平、统一标准的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商务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原则上每两年一次。案卷评查采取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评查机关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组织同级商务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之间相互评查。
对每个商务行政执法单位评查案卷的数量不少于5件。案件数量少于5件的,按实际数量评查。
第七条 案卷评查的方式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必要时可以询问被评查单位和案件承办人员。被询问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依据是否准确、适当;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六)行政执法案件是否属于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七)行政处罚是否实行罚缴分离,罚没收据是否规范; (八)行政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
(九)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十)行政执法案卷归档是否科学、规范。
第九条 评查机关参与案卷评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评查人员分别查阅案卷,综合评分,作为被评查单位评查得分。
省级商务行政机关按照商务行政执法案件的类别分别制定记分标准,并公布实行。
第十条 被评查单位对评查机关指出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纠正,整改结果应当报送评查机关。若再次评查时发现仍未整改的,对该单位相应项目加倍扣分。
被评查单位对评查机关指出的问题有异议的,可以陈述、申辩,评查机关应当听取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评查机关对评查中发现的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归纳总结,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省级商务行政机关组织开展的案卷评查的结果将作为对下级商务行政机关、本单位执法机构依法行政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评的依据,还可以作为该单位参加评比全省商务综合或单项工作先进单位的参考依据。不合格案卷
的承办人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人员违反公正、公平的原则,徇私舞弊的,3年内不得参与案卷评查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诉讼案件的案卷材料,自案件结案并执行完毕之日起20日内,由案件承办机构比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整理归档,并接受上级商务机关的评查。
第十五条 各级商务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接受本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案卷评查情况应当报送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商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及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