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成果奖励条例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苏海院〔2007〕51号
关于印发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成果奖励条例》的通知
各院、系、部,各处、所、室,各直属单位:
经科研处多方位的调研,结合我院实际,对学院原有的学术成
果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成果奖励条例》,并由2007年第10次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成果奖励条例》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科研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委、办,工会、团委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7年11月29日发
附件: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成果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成果是高等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对学术成果进行奖励,是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从事科研工作,促进我院办学水平提高的有效措施。为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多出高质量的学术成果,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奖励的范围包括:科研项目、教研课题、专利项目、专业与课程建设、学术论文、著作与教材等。
第三条 学术成果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科研项目
第四条 科研项目成果的奖励是针对已结项的权属为“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的项目成果。
第五条 获得国家级授奖(如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等)的科研项目成果,学院按政府奖励标准的两倍予以配套奖励;获得江苏省或国家有关部委授奖的科研项目成果,学院按省部委奖励标准的一倍予以配套奖励。或按照下表所示方案予以奖励。
注:1、横向课题:获资助每万元奖励500元。
2、科研成果(含计算机软件)已获得专利,并为学院创造10万元以上经
济效益计2000元/件;
虽未获专利,但为学院创造1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计1500元/件;
为学院创造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经济效益计1000元/件;
在全院推广使用或为二级教学部门所采用计500元/件。
第三章 教研课题
第六条 教研课题成果的奖励是针对已结题的,由我院人员主持、署名“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的课题。
第七条 获得院外授奖的课题成果,学院按政府奖励标准的一倍予以配套奖励,或按照下表所示方案予以奖励。
第四章 专利项目
第八条 以我院名义申报,专利权人为我院的职务专利获得国家授权后,可
按下列方案奖励。
第五章 专业与课程建设
第九条 专业、课程和实验、实习基地建设水平是学院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学院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开展专业、课程和实验、实习基地建设。
第十条 专业、课程和实验、实习基地建设成果奖励方案如下:
第六章 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凡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我院人员为第一完成人的学术论文属奖励的范围,可按下列方案奖励。
说明:(1)同一篇论文按高一等级奖励(不重复计算);
(2)论文字数应在3000字以上,1500-3000字的折半计算,1500字以下不计; (3)普及型(含科普)、知识性等非专业学术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不予登记; (4)国内出版的英文期刊与同名(或实质同名)的中文期刊同等对待。作者、篇名、内容基本相同的不重复计算。
(5)凡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公布的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一律不奖励。 (6)我院院刊论文的专家审稿费按50元/篇发放。
第十二条 高级别论文原则上不参与低级别评奖。已获奖过的学术论文,若又被四大索引收录或获得更高层次奖励评定,补发奖金差额部分。
第七章 著作与教材
第十三条 我院人员主持或参编,公开发行的学术专著、编著、教材、课件等。
第十四条 按著作与教材的第一作者给予下列奖励。
(一)学术著作、教材奖励
说明:(1)其他代表文学作品、工具书、古籍整理、普及读物等;
(2)一本书由多人撰写,按每人执笔字数奖励,如书中无明确说明,按人均奖励。主编无具体编写字数时奖励可占20%;
(3)对于国家级规划教材(校外人员编著我校人员主审),主审奖励可占5%; (4)外文版学术著作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5)校自编教材,讲义,大纲参照本条规定减半。
(二)光盘制品奖励
正式出版的光盘,普通出版社每盘10000元,重要出版社出版12000元。
第八章 成果分割
第十五条
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按贡献大小分配给项目完成人(论文专著奖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负责分配;专利奖的奖金由第一发明人负责分配)。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自理。
第十六条 科研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时的奖励分配 (一)论文、获奖、鉴定、专利等科研成果有多人共同完成,其余人员(含外单位人员)均分所余奖励。
(二)科研立项、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精品课程等参加人员由项目负责人全权分配奖励。
第十七条凡本院教职工的科研成果均应署名“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否则,不予计算科研工作量;在其他院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若署其他校名,可按 25% 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