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大中型水库、水闸,三级以上的河道堤防工程,装机总容量在1000千瓦以上的泵站(含属同一管理单位的多座泵站)和10万亩以上灌区。其他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灌区、泵站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对于管理多种类别工程(大中型以上)的单位,按工程类别分别考核,最后根据各类工程所达到的最低级别确定该单位考核等级。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水管单位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灌区管理考核标准》和《泵站工程管理考核标准》(详见附件)。经考核验收达到水利工程管理省级管理水平的,根据考核得分分别确定为省一、
二、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结果为920~1000分的(含92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确定为省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850~920分的(含85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确定为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780~850分的(含78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75%),确定为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七条 省三级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省水利厅组织验收。 水管单位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自评,自评分达到省三级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可自愿逐级向省水利厅申报验收。
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省水利厅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
厅直水管单位负责所属工程申报省水利厅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
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水管单位需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报省水利厅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2、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了注册登记。
3、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申报省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库和水闸工程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一类标准,申报省二、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库和水闸工程鉴定结果达到二类以上
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以上标准。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渠堤)达到设计标准,或遇标准内洪水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险情。
4、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2年以上。
5、近3年内未发生工程安全责任事故。
第九条 省水利厅建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验收专家库,省三级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验收专家组从专家库抽取验收专家的数额不得少于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被验收单位所在地的验收专家不得超过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经考核验收确定为省三级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由省水利厅颁发标牌和证书,并分别给予30万元(省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20万元(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10万元(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奖励,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工程维修养护、管理条件改善和管理人员培训。
对水库、水闸和河道堤防类别的省三级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奖励安排以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为主;对灌区类别的省三级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奖励安排以补助农水经费为主;对泵站类别的省三级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奖励安排以泵站技改等经费为主;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可使用水利建设基金和水规费等经费。
对确定为省三级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管单位领导班子可由其主管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省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可由省水利厅推荐
向水利部申报验收。通过水利部验收的,省水利厅奖励2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已确定为省三级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省水利厅或委托有关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省水利厅不定期抽查。对复核或抽查结果,省水利厅予以通报,达不到原等级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第十三条 已确定为省三级以上的水库、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其工程经新一轮安全鉴定达不到二类以上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已确定为省三级以上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工程遇标准内洪水发生重大险情、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第十四条 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厅直水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水利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皖水管〔2004〕223号)及其考核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