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利乡中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书
革利乡中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是师生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为加强学校饮食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防止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的发生,促进食堂相关人员规范操作,确保食堂食品卫生安全,中心学校特拟定本责任书,内容如下:
一、各校务必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严格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二、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经体检无传染病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工作。食堂从业人员要讲究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更衣,工作时不吸烟、不涂脂抹粉、不戴戒指,上岗穿清洁工作服、戴清洁工作帽、佩戴《健康合格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切实做好本职工作。禁止非食堂人员进入操作间和库房。
四、食材原料及货物购进,必须按《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严把质量关,凡属大米、面粉、食盐、食油、味精、酱油等工业产品,必须通过正规渠道进购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检验认证的产品。肉类必须经过检疫,且有检疫合格证方可入库。禁止进购过期、霉烂、变质或不新鲜的食物及无商标、无出厂日期、无厂名的假冒伪劣产品。
五、食品加工必须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做到清污分流处理,防止交叉感染,导致食物中毒。食堂及仓库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卫生,要做到“三防”(防蝇、防鼠、防蚊)措施,食堂的贮藏室内禁止贮放有毒有害物品。操作间必须有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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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严防食品污染。
六、自觉接受中心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检查、监督、指导。凡经检查或学生举报出的违反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及本责任书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要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整顿等处理。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若造成相应后果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所有民事及刑事责任。
七、加强对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业务技能学习,定期组织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学习有关食堂工作的安全规定和食品加工常识,强化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并要有记录。
八、校长和食堂管理人是食堂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有高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如果学校发生学生食物中毒和各种传染病流行等突发事件的,要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并保护好现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
九、校长要协助和督促食堂管理人员必须在每月月底做好营养餐相关表册的填写,包括食品进货、验收、入库、索票、索证等,特别是每天的出库登记表,并及时把出库登记表和相关的票据上交中心学校,以便下月中旬报账,逾期后果自负。
十、各校营养餐经费做到日产月清,下月初整理票据报账,逾期或跨月,中心学校不再受理报账,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学校自行承担。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至学年末结束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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