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和谐语境下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的构建
摘 要:对社会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举报是广大公民行使监督权,构筑“全民消防”的重要举措。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重大火灾隐患举报的作用在我国还没有完全发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主体责任,将举报制度纳入法治化轨道,建立常态化的宣传教育机制,从而为全社会的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关键词:和谐社会;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 中图分类号:D631.6 文献标识码:A 重大火灾隐患举报,是指公民为维护社会公共消防安全利益,选择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依法向消防机关检举、揭发社会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并要求依法惩处的行为。它是“人人关注消防、人人参与消防”的重要形式。今年3月,全国统一启用了“96119”重大火灾隐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查处了一批重大火灾隐患,为全社会的和谐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但是由于我国当前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存在许多明显的缺陷和疏漏,在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没有一种简便易行、安全保密又为举报人广泛接受的举报方式,奖励经费没有保障等问题,严重制约了举报作用的发挥。本文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从开展重大火灾隐患举报的意义入手,提出了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的制度构想。 一、和谐语境下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的现实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消防安全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全社会面临的消防安全环境越发严峻。通过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构筑和谐社会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是实施“全民消防”的新举措 不断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大力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实现消防工作群防群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同时,通过“鼓励和引导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民间主体积极参与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是当今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1]。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充分依靠群众,发挥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积极同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作斗争,协助消防机构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对大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有效实施“全民消防”战略的具体体现。 (二)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是打击违反消防安全行为的新途径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内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安全隐患日益增多,都为消防机构有效打击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提出了新的课题。在这种新形势下,通过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一方面采用悬赏的办法,鼓励群众提供违法线索,有利于提高违法者的防御成本,达到减少违法行为的目的;另一方面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还能使消防机构及时发现社会上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果断采取措施,避免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是消防机关获取火灾防控信息的新方式 近年来,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乌鲁木齐批发市场、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央视新大楼北配楼、吉林市商业大厦等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频繁刺激着公众的神经。强化火灾事故预防能力,及时获取火灾事故防控信息成为消防机构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由于当前我国消防机构人员编制有限,通过日常的管理难以发现所有城市小场所、小单位及边远地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大力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可以极大地拓宽消防机构获取火灾防控信息的渠道,弥补因人员不足而造成的管理缺失,为消防机关获取火灾防控信息提供了新的方式。 (四)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通过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广泛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一方面必然会对消防违法人员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减少违反消防安全行为的发生,达到全社会降低火灾事故的目的。另一方面,将举报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规范社会各主体的消防安全权利和义务,对我国的法制化建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会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二、和谐语境下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建设的困境解读 如前所述,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对广泛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开展消防公益事业,打击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纵观我国的立法,可以发现,目前有关火灾隐患举报的制度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之中,良莠不齐,且各地规定不一,不成体系,因而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负面效应,具体体现在: (一)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尚未完全建立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消防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以上规定为我国建立和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从消防机构的实际操作来看,由于我国缺乏对重大火灾隐患举报的宣传、受理、转办、移交、抄告、核查、督办、回复、奖励、保护等相关规定,致使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工作不能有序开展,与检察机关的举报相比,在法律制度建设上明显滞后。同时,全国各地消防机构在火灾隐患的举报方法、举报程序、奖励措施等方面各不相同,造成举报人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阻碍了重大火灾隐患举报作用的正常发挥。 (二)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工作缺乏恒常性 由于各地消防机构对开展火灾隐患举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把举报工作作为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来抓。往往将举报重大火灾隐患作为某一阶段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一项内容,一旦整治活动结束,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工作也随之结束。因此,在平时,广大群众发现了火灾隐患则无法举报。有些地方即使开展了举报工作,但由于对火灾隐患举报的宣传不够,致使不知道如何举报,举报之后有何奖励等基本规定。造成广大群众参与度不高,没有达到震慑消防违法行为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