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公共危机预警机制的特征
摘要:目前, 公共危机突发事件成为各国日益关注的新的社会问题。我国目前重大公共危机预警机制还不健全, 处理和管理公共危机的能力不强。而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建立的公共危机预警机制, 可为我国建立与完善公共危机预警机制提供借鉴。
关键词:公共危机; 预警机制
一、国外发达国家公共危机预警机制的特征
(一) 完备的法律支撑体系。公共危机管理的首要工作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统一规定政府在处理公共危机事件中的职权和职责, 确定依法对抗紧急状态和危机事件的法治原则。如, 美国基本建立了以《国家安全法》、《全国紧急状态法》、《反恐怖主义法》、《斯坦福法》为核心的社会安全综合法制体系。这些法律相互补充, 统筹兼顾, 有效地引导美国政府建立法制化的危机应对体系。并且, 完备的社会安全法制体系可加强危机预警机制的有效运行, 防止政府人员以权谋私, 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等。如, 日本1978年颁布的《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 该法对地震的预防、应对措施、相关责任部门等都有详细规定。如该法规定一旦预测到大地震, 在发生前两三天, 首相即亲自发表《警戒宣言》, 政府必须立即启动全面避难救援措施。通过该法案的制订, 使日本各级政府部门进一步明确自身的权责, 提高他们的公共危机管理能力, 大大减小地震等自然灾害对社会造成的破坏。
(二) 组织机构较为健全, 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城市公共危机管理队伍专门化与专业化。国外发达国家的公共危机组织机构一般都较为完备, 设置了专门的政府危机管理机构。如, 美国的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 该机构负责日常的公共危机预警工作, 它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私人商业部门和社区志愿者之间起非常重要的桥梁作用, 是危机预警中的重要决策、协调、指挥和执行机构。这样的公共危机组织机构从中央到地方, 层次分明, 结构完整, 可在危机发生时, 迅速反应与决策, 保证了常态下危机预警的顺利进行。除政府拥有完备的组织机构外, 还能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的作用, 提高公共危机处理效率。如, 日本建立了专门化与专业化的公共危机预警机构, 其工作人员多数拥有在公共危机预警领域中某一方面的技术或专长, 在城市公共危机预警中发挥其专业优势, 指导城市公共危机管理的有效进行。
二、启示
(一) 完善我国危机管理的法律体系。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国家危机预警机制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为危机预警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规范, 有利于防止政府人员以权谋私, 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危机预警机制的有效运行。危机管理的法律体系应符合两个标准:其一是法律体系的内涵。它囊括国家安全、新闻舆论等宏观领域的危机立法以及具体管理环节的微观领域的实施细则。其二是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在法律体系建设的基础上, 宪法、部门法、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条文不得相互矛盾和冲突, 发生问题能及时纠错和补救。因此, 需根据我国危机管理法律建设的实践, 对宪法进行修改, 确立紧急状态及其宣告法律制度, 在此基础上制定全国紧急状态法, 对国家实行紧急状态的条件和程序、紧急状态时权力的行使、对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在紧急状态期间享有的权利及其受到不法侵害时的救济途径等都应作出明确规定。此外, 针对危机发生的地域、种类、行业的不向, 还需根据紧急状态法的一般法律原则出台一些补充性、技术性规范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形成一个以《紧急状态法》为基础、各领域各行业的专业性、技术性应急法规为补充的紧急状态法律、法规体系。有了这样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的公共危机预警管理就会走上法治轨道。
(三) 建立功能强大的中枢指挥系统和情报系统。我国应建立一个合理的危机中枢指挥系统, 具体包括参谋系统和决策中枢机构。中枢指挥系统是否高效运作将决定危机预警工作能否有效开展。在国家面临重大危机的威胁时, 危机中枢指挥系统将全面负责整个危机预警、应急、救治工作, 它不仅是政府应对危机战略的制定者, 同时也是危机预警的核心决策者和指挥者。指挥系统应建立在发达的情报系统基础上。为此, 应建立专门的公共危机政府情报部门, 收集和分析与国家各类公共危机问题相关的信息, 同时还有一些其他的情报部门从事专项的危机
信息处理工作。
(四) 注重提高民众的危机意识和危机应对技能。在现阶段, 民众普遍缺乏危机意识。当公共危机发生时, 缺乏必要的物质和心理准备将难于应付。因此, 需要走出热衷于建立应急系统和机制、预案的误区, 重视基础预警机制建设工作以及民众的危机意识教育; 走出技术和系统上的误区, 防止片面追求现代化的信息技术, 而忽视人的基本技能和必要的知识; 加快危机管理人才的培养, 为高水平的教学、持续不断的训练和技战术演习培养研究人员和教练员。只有搞好民众和政府的预警和安全保障基础, 才能达到较高的危机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