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有效金融监管
经营管理
谈谈有效金融监管
张 骏 黑龙江齐齐哈尔广电视大学
摘 要! 有效金融监管是有效金融制度的组成部分, 它应满足下述五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金融法制健全且执法规范, 货币政策灵活有效; 二是各种金融交易主体的行为规范, 具有理性; 三是金融市场完整有效; 四是金融体系发达、结构完善; 五是金融监管宽严适度, 能够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与效率。
关键词! 有效金融监管 权力监管 权威监管 金融制度 金融制度是一个国家通过法律、规章制度和货币政策等形式所确定的金融体系结构, 以及组成这一体系的各要素之间的职责分工、相互关系及其各自的行为规则。有效金融监管, 是指能够通过监管使建立金融制度的目的得以充分体现, 它是有效金融制度的组成部分, 也是有效金融制度的必要条件。目前, 我国的金融监管不是一种有效监管, 而只是一种存在诸多缺陷的权力监管。因此, 对我国金融监管基础、金融监管环境、金融监管体系及手段进行深层次的改革是建立金融监管权威的必由之路。
求去做, 就能够降低风险而增加收益, 反之, 违反金融监管当局的规定, 就会增加风险, 但却不一定能得到更好的回报。因此, 权威监管的政策目标能够内化金融机构的行为, 即金融机构不是被迫服从金融监管当局, 也不是简单自愿服从金融监管当局, 而是自觉地按照金融监管当局的要求去做。由此可见权威监管是有效金融监管。
三、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途径
一、金融监管的对象与范围极其特殊性
金融监管的对象是人类的金融行为和金融活动领域. 根据经济学的研究结果, 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性、过度竞争等容易引起价格信息扭曲以至市场机制失灵的现象往往发生在资本密集型、信息密集型、高风险型和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行业, 金融业中的商业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正是属于这类行业。
1. 金融监管的对象是人类的金融活动和金融行为; 但并非人类全部的金融活动和金融行为都属于金融监管的内容, 只有金融市场失灵的部分才有可能成为金融监管的内容; 而金融监管也不是解决金融市场全部失灵问题的唯一手段, 它只是解决金融市场某些失灵问题的手段。
2. 对于金融市场的失灵问题, 经济学提出了3种手段, 经济监管只是用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3种手段之一, 一般来说, 对于通过政府财政经济金融政策引导金融市场可以解决的金融市场失灵问题, 通常都诉诸于财政经济金融政策; 在政府直接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比实施金融监管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时, 就采取直接提供的做法; 只有在上述两种方法失效或者成本太高的情况下, 才考虑采用金融监管的做法。
金融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 容易造成自然垄断。由于金融产品或者证券产品的信息特性, 使得金融产品或者证券产品的交易双方之间极有可能出现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效率。另外, 由全部金融产品或者证券产品的集合所构成的综合效用具有强烈的外部性, 会影响到每一个金融产品或证券产品消费者(即投资者) 的利益。
二、我国现行金融监管的缺陷
我国的金融监管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相应的法律及规章制度不健全; 二是金融监管存在真空。三是现有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目前, 我国金融监管主要以现场监管为主, 哪里出现了问题就到哪里监管, 实质是事后监管, 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意识。非现场监管还是停留在看报表、看数据、写分析上, 现代化的监管方式少, 电子化程度较低, 没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网络系统。
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缺陷在于:金融监管只是一种权力监管, 而不是权威监管。所谓权力监管, 即行政命令式监管。这是比较传统、较为粗糙的监管方式。通常是由金融监管当局直接对金融机构发布行政命令, 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设立标准、业务范围甚至存贷款利率确定等具体的业务经营进行限定; 对高管人员的监管也是对任职资格条件上进行限定。权力监管的特点是金融监管当局有意或无意地注重政府对其赋予的监管权力, 从而忽视了监管的技术合理性或内在规定性。所谓权威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不仅具有监管的权力, 而且其监管措施具有技术合理性、符合技术指标的内在规定性。权威监管既能够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 又能够保证不与金融机构的利益目标发生实质性冲突, 换句话说, 在权威监管制度之下, 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当局的要
1. 金融监管环境的改善。在金融监管环境的改善方面, 除了市场惩戒机制的引入之外, 还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我国的信用评级系统。按照新巴塞尔协议, 在银行执行标准法测定自己资本充足率时, 各金融监管当局有责任认定一家外部信用评级机构, 并设计出一个完善的框架来引导评级的使用。二是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和内部风险模型。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既能有效配置资本资源, 又能保持运行稳定的金融体系。三是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对有效金融监管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它既是有效金融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 也是市场公开原则的集中体现。
2. 金融监管体系和手段的完善。有效金融监管不仅需要配套的金融监管体系, 而且更加需要有效的监管手段。实际上, 就金融监管体系而言, 我国已经建立起来:即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局构成的监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法定的中央银行, 在金融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中国银监局是金融监管的主要实施者, 负责金融业即经营货币信用的行业的监管;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的效果不佳, 主要原因就是金融机构有法不依、有章不循, 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执法不严、查处不力。
2. 1在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同时, 发挥行业互律组织的监管作用。在强化国家外部金融监管的同时, 还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自律机制。这是金融监管最基本的约束机制, 也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
2. 2建立一套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首先应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监管数据真实可靠, 金融机构必须按要求报送有关报表、报告, 对于要求披露的信息, 必须按要求披露。主要签字负责人对有关报告、报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发现虚假行为, 要追究签字负责人责任。
2. 3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建立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 是建立有效金融监管的必要前提和基础。
2. 4创造条件实施实时监管。有效的监管必须是持续的、全过程的监管。这既是各国银行业监管的发展趋势, 又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途径。实时监管是指监管当局通过电子监控网络系统实时、动态、全面地收集金融机构在业务处理过程中资产、负债、资本金变动情况、大额现金流动、资金清算及经营效益等业务运行中的信息, 对金融运行过程进行动态、实时、持续全过程的监管。实时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实时监管是对金融业务处理过程中的监管, 不仅重视结果, 更重视过程的监管。目前我国监管当局实施非现场监管, 监管内容主要是被监管单位的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资产流动性、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风险情况、财务状况、损益、负责人变动等。监管当局要有效地制止、化解正在发生和可能生成的金融风险, 不仅要注重事前(市场准入) 、事后(非现场监控、市场退出) 的监管, 更要重视事中的每时每刻发生的金融业务和事项的监管; 对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业绩和工作能力的监管, 将个别的不胜任的高管人员尽早发现, 避免其影响金融业务发展速度。要实现这一点, 必须将现行的非现场监管方式转变为实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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