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部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地区、部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我区以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开展了资产清查工作,现报告如下:
一、 本地区、本部门基本情况
二、 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一)资产清查范围。
1.2015年12月31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资产清查工作具体实施情况。包括实施方案制定以及清查工作布置、培训、审核汇总情况等。
三、 工作成效
(一)资产的基本情况。
1.本地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账面数、负债账面数、资产清查数、负债清查数。
2.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以及资金挂账等情况。
(二)资产使用状况。
主要包括与部门、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相关的主要资产的使用状况。对资产报告中反映的单位资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等进行分析。
(三)国有资产收益情况。
主要包括本地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益情况。包括收益的金额,是否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或上缴的情况等。
(四)其他成效。
四、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实际问题。
(二)原因分析。
(三)改进措施。
五、 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从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等方面提出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思路和规划。
(三)其他意见建议。
六、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