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消费税下月开始从严征收 企业避税通道被收紧
白酒消费税下月开始从严征收 企业避税通道被收紧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程彩清 日期:2009-07-27
本网讯 继 5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查看征管政策解读>>>),调高部分卷烟产品的消费税后,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布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以下简称通知),表示将从8月1日起,从严征收白酒消费税。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若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售价70%以下的,税务机关将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通知指出,为保全税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各地要集中力量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确保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对于账证不全的小酒厂,白酒消费税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试行办法》具体明确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的管理事项。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二是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此外,对于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针对上述政策,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新政策有利于维护白酒市场秩序,稳定国家税收。该人士表示,在实际消费税征收过程中,一些白酒企业偷、逃、漏、避税之手段,可谓五花八门。正规酒类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明显压低产品出厂价从而少缴消费税,进行合理避税。一些小的酿酒企业则虚报产量、价格等偷漏税,造成不正当竞争,给一些假酒、贴牌酒留下了生存空间,危害酒类消费市场的秩序。白酒消费税方案公布后,可以极好地规范、杜绝大企业的关联交易,又对中小酒企业进行了良好的规范,杜绝中小酒企偷税漏税。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白酒消费税施行后,将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收制度,形成“高效、合理、严格、正规”的消费税税收格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减免缓税审批,加强对消费税计
税依据的审查,堵塞管理漏洞,将建立有效的监督长效机制,把一些偷漏税严重的企业淘汰出去,压缩劣质白酒的生存空间,使得白酒企业公平竞争,营造和谐有序的酒类消费品市场,促进酒类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据悉,长期以来,我国对白酒行业征收的税目主要是消费税,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包括20%的从价税率和1元/公斤的从量税。酒类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环节从价征收,大型白酒企业为了避税,都会设立自己的销售公司,一般先将生产出的白酒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加高价出售给经销商,以此避税。
“厂家给销售公司价格越低的,新规对其影响就越大”,中国酒类流通协会秘书长刘员表示,虽然厂家和销售公司的结算价格不对外公布,但是新规可以有效遏制白酒生产企业利用关联销售公司转移定价手段而规避生产环节消费税的局面,因此,新规实施必然使白酒企业利润降低。
以飞天茅台为例,目前“公司出厂价”约为220元,“销售公司出厂价”为439元。以前的标准是按照“公司出厂价”征收,只须上缴消费税:220元×20%(从价税率)=44元。按照新标准以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即销售公司出厂价)和最低计税价格进行计算,上缴消费税为:439元×60%×20%≈52.7元。
因此,有关专家分析认为《试行办法》的出台,使得之前企业所谓的合法避税通道被收紧。但该办法的出台可能会使利用关联销售转移定价的手段避税的白酒企业上调零售价格来转移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