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业务办理流程2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业务办理流程
一、 伤亡事故报告
参保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日内将《沙坪坝区工伤保险伤亡事故快报表》(表一)一式两份,报沙区社保局待遇审核科29号窗口,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对逾期不报的,工伤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企业承担。
二、 工伤认定
参保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沙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科提出工伤性质认定申请,逾期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 工伤职工就医
1、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应到沙坪坝区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就诊,情况紧急时,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简单包扎或抢救,伤情平稳后转往我区定点医院治疗。特殊情况不能转院或在市外医院抢救的,参保单位应在入院5日内填写《沙坪坝区工伤医疗特殊情况申报表》(表二)一式两份,并写明未送协议医院原因,报待遇审核科34号窗口审批。逾期未报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2、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应在5日内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住院申报表》(表三)一式两份,参保单位、医院盖章后,由参保单位或医疗机构报待遇审核科28或34号窗口审批,医疗费由协议医疗
机构垫付。
3、 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和市级转诊医院就医的,参保单位应将《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表四)一式两份,初诊医院、参保单位签暑意见后,报待遇审核科34号窗口审批,市外就医的还需报市工伤保险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4、 定点医疗机构抢救危重工伤职工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由定点医院主治医师提出申请,经科室主任签批后使用,定点医疗机构须于使用之日起3日内填报《重庆市工伤医疗特种项目(药品)审批表》(表五)一式两份,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同意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工伤职工一次性住院(康复)费超过2万元和住院时间每超过60天时,参保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报《沙坪坝区工伤医疗特殊情况申报表》(表二)一式两份,报待遇审核科34号窗口备案。
四、 辅助器具的配置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参保单位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审核表》(表六)一式两份,并提供《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报待遇审核科34号窗口审核。工伤职工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审核表》到指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配置,限额内的费用由配置机构垫付。
五、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参保单位应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旧伤复
发治疗申请表》(表七)一式两份,并附就诊病历,由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报待遇审核科34号窗口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六、工伤职工康复治疗
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康复的,由经治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审批表》(表八)一式三份,报待遇审核科34号窗口核准后到指定协议康复机构就医。
七、待遇审核与支付
(一)、一次性待遇的审核与支付。参保单位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等级鉴定后,向工伤保险待遇审核部门填报《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表九)一式叁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待遇审核部门签收的《工伤事故报告表》;
5、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门诊检查、治疗发票及检查结果报告单;药品发票及复式处方笺;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总清单;出入院记录;住院长期、临时医嘱。
6、由工伤职工所住医院出具并盖有鲜章的出院证;
7.经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的《转诊转院审批表》;
8.火车、轮船、客运车原始票据;
9.住宿费发票。
10、经工伤保险待遇审核部门审批同意的涉及工伤职工所有审批手续报表;
11、待遇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未达等级工伤职工医疗费的报销,由参保单位填写《沙坪坝区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叁份,并提供除上述第2项以外的所有资料。
待遇审核部门在审核完毕后,参保单位在每月的15-25日凭《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和收据在财务科领取。
(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审核与支付。参保单位应填写《重庆市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报表》(表十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鉴定书》复印件;
3.工伤职工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件;
4.重庆市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
待遇审核部门在审核完毕后,参保单位在每月的15-25日凭《重庆市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报表》和收据在财务科领取。
(三)、定期待遇的审核与支付。参保单位应填报《沙坪坝区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申领表》(表十)一式叁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亡)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4、工亡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
5、供养亲属与工亡人员关系证明;
6、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相关证明;
7、供养亲属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8、领取定期待遇的存折或卡。
定期待遇的支付实行社会化管理。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在指定银行开设个人储蓄账户,经办机构按月将伤残津贴或供养亲属抚恤金划入该账户。
附:1、《沙坪坝区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名单》
2、《沙坪坝区工伤保险伤亡事故快报表》(表一)
3、《沙坪坝区工伤医疗特殊情况申报表》(表二)
4、《重庆市工伤职工住院申报表》(表三)
5、《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表四)
6、《重庆市工伤医疗特种项目(药品)审批表》(表五)
7、《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审核表》(表六)
8、《重庆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表七)
9、《重庆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审批表》(表八)
10、《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表九)
11、《沙坪坝区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申领表》(表十)
12、《重庆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领表》(表十一)
13、《工伤认定申请表》
14、《待遇简明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