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法定主义
起诉法定主义
凡是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且具备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必须起诉的,称为起诉法定主义。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有足够的事实根据时,检察院负有对所有可予追究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的义务。”
起诉便宜主义
一、起诉便宜主义的概念和特征
起诉便宜主义作为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的一种刑事检控模式,是指:刑事犯罪的追诉机关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明,并且符合追诉条件时,仍有权参酌的情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追诉模式,其特征是:
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即犯罪行为发生的事实和系何人所为的事实均已经查清。
2、已查清的犯罪事实符合起诉条件。一般是指案件的证据已达到确实、充分的条件,证据形成体系,能够得出犯罪行为确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排它性结论,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其实施刑罚。
3、追诉者有权依起诉裁量权作出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决定。虽然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且符合起诉条件,但检察官可依自由裁量起诉之职权,参考斟酌案件情节及多方具体情形对犯罪嫌疑惑人不做求刑指控。
公诉方可以依据法律的授权,基于刑事惩戒的目的和权衡各种利益,对其所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选择是否作出控诉以继续或停止刑事程序。 起诉便宜主义是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应的范畴。
在刑事诉讼中,起诉具有发动审判的效力,不起诉则具有终结程序的效力。与此相对应,在刑事诉讼理论上,起诉遵循的是起诉法定主义(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不起诉则既遵循起诉法定主义又遵循起诉便宜主义(The Principle of Opportunity)。在刑事诉讼价值层面上,两者分别体现了对正义、秩序和效益的取舍与兼顾。因此如何取舍与兼顾上述几重价值,以最大限度地在刑事诉讼中实现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的双重目的,离不开对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关系的探讨。笔者认为,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并存相济已成定势,一元独立则难以立足,调和即合作是最佳选择。各国起诉制度的改革也基本上是遵循这一思想进行的。
两大主义的产生:认识的发展和价值的选择
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的产生,是同刑事实体法上关于刑罚目的的认识密切相关的。在19世纪20年代以前,受刑罚报应主义的影响,起诉法定主义一直占有统治地位。刑罚报应论者认为,"刑罚不是别的什么,正是从犯罪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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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中产生的结果,因为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 故而主张有罪必诉,有罪必罚。与此相适应,在刑事追诉时必然采取起诉法定主义,并且不允许用刑罚以外的方式解决犯罪问题。不难看出,起诉法定主义建立在刑罚报应主义的基础上,主惩罚犯罪而不言他,不仅赤裸裸地体现了国家暴力,而且认为以暴惩暴才能实现神的正义与道德。虽然报应刑论也经历了从等量学说到等值学说的演变,但在刑事诉讼中,追诉的法定主义则一直处于独占地位。因而起诉法定主义成了所谓"有罪必诉"的代名词。尽管人们对起诉法定主义的概念表述不尽一致,如有的主张"凡具有犯罪的客观嫌疑,只要具备诉讼条件,就必须提起公诉,称之为起诉法定主义。有的则认为,"起诉法定主义是指依照法律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与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就必须提起诉讼,对此检察机关没有裁量的余地。
19世纪20年代以后,目的刑刑罚观逐渐取代了报应刑刑罚观,认为刑罚除了惩罚功能以外,还有教育功能,刑罚的功能不仅在于特殊预防,还在于一般预防,对罪犯的处理不仅要考虑到犯罪情节和事实,还要考虑到犯罪时的环境因素,罪犯的个人品格,悔罪表现等综合因素,以实行刑罚个别化,并倡导以非刑事化方法处理犯罪。与此刑事实体观念的改变相适应,在刑事程序理论上,起诉便宜主义也应运而生,随着二次大战以后经济因素的越来越被看重,特别是六、七十年代以来效益因素的不断被强调,起诉便宜主义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并被广泛贯彻于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
对于起诉便宜主义的概念,学者间表述也不尽相同,在我国诉讼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起诉便宜主义是"对于没有追诉必要的案件,赋予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便宜行事的权力,以据此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凡认为有足够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具备公诉条件,但公诉机关斟酌各种情形,认为不需要处罚时,可以决定不起诉。第三种观点认为,"准许检察官对是否起诉拥有一定的裁量权,称为起诉便宜主义。在外国刑事诉讼理论中,起诉便宜主义也有不同的表述。德国学者认为,起诉便宜主义是指:"在刑事追究利益不大,优先考虑程序的经济性,或者有其它法律政治利益与刑事追究相抵触的时候,尽管存在着行为嫌疑,检察机关仍可以对此不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法国学者认为,起诉便宜主义,是指"检察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主观恶性酌情决定是起诉还是不起诉。";比利时学者认为,起诉便宜主义是指,"检察官对于警察向其报告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自由决定是否起诉。检察官可以决定起诉,也可以撤销案件、准备和解,而不提起诉讼。从上述各种表述中,可以看出,起诉便宜主义的精神实质在于,法律不要求检察官将所有的犯罪案件都提起诉讼,而是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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