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一日一说(企业所得税32):接受捐赠收入(2)
实务案例分析
我公司接受一批货物捐赠,根据捐赠协议于2011年底签署并审批完毕,但实际收到的捐赠货物是在2012年3月,请问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何时确认收入?另因接受捐赠的货物金额比较大,是否可以分5年确认收入?
小陈税务解答:
2011年底签署并审批完毕——会计和所得税都不做收入,所得税不处理,审计报告做日后事项披露
实际收到的捐赠货物是在2012年3月——会计和所得税都做收入,账务处理按照上期处理
可以分5年确认收入——那是“08年奥运会前”的事情,新所得税就是一次性进入。
提醒:没有了“08年奥运会前”分5年的政策,捐赠收入基本上不存在会计和所得税差异。
官方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的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因此,你公司的这笔捐赠收入应一次性计入2012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