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基本概念
法律法规概念
什么是法?
法是一种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法律的总和或总称。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用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具有强制的约束力。主要包括:
一、宪法
宪法涉及的是国家或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
二、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并确定开始施行的日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即为国家法律。
三、法规(行政法规)
为完成宪法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即为国家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如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颁布实施的《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即为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等,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这种规章称为部门规章,一般经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即为部门规章。
五、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是国家或其受权机构制定或认定的、在全国或确定范围内有效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定额、方法等技术性规范文件,具有科学性、系统性、标准性、稳定性和法律性、权威性、强制性,是从事生产施工活动,进行作业、管理、监督、试验、检测的依据。
国家标准 GB GB/T 是需要在全国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
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业标准 JGJ JGJ/T 一般称为部标,它是在没有国家标
准的情况下,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确定的范围或行业统一实行的技术要求。
地方标准 一般称为省标,是在没有国标与行标情况下由地方制定并报经备案在本地统一实行的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 即通常所说的厂标。企业没有国家法律意义上的立法权,制定和实行厂标,只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国标、部标和省标所采取的一种重要的基
础性手段,只在本企业有效。
六、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
如我国参加的《国际劳工组织第167号公约》即《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等。
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简称ISO,是一个全球性的非政府组织,是国际标准化领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