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有期徒刑十年变两年维护刑事被告合法权益
有期徒刑十年变两年,维护刑事被告合法权益
2011年底,犯罪嫌疑人刘某以贩养吸,同时触犯持有毒品罪和贩卖、运输毒品罪赎罪并发。初步侦查期间,刘某涉嫌的犯罪将导致他收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这时,刘某的家人通过老客户的介绍,委托杜冬律师介入此案,杜律师立即组织律师团队积极维护刘某的合法权益,并制定了详细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两年。
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的行为客观上并未对社会造成严重侵害:
1、从空间上看,被告刘的犯罪行为具有私密性,其未在公共场所公开施行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是在自己的房间内进行一些隐蔽的犯罪活动,其行为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但是造成的危害后果局限在几个固定的“隐君子”之间,并未在社会上扩散这种危害后果。
2、被告刘仅有初中文化程度,可见其必定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被告为了解决自己生活上出现的经济问题,不充分考虑自己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草率决定贩卖毒品从而触犯《刑法》。刘的行为与其他有着精密策划、分工细化、组织严密特点的集团化贩毒行为有明显区别。相比之下,本案被告在犯罪过程中,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也没有造成其他恶劣的社会影响,更宜通过教育、引导的方式对其进行改造,使其离恶从善、弃暗投明。
3、被告人刘在贩卖毒品过程中并未具体实施贩卖行为,因此无法对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形成、实施、完成起决定性作用,只是在之后“招呼”朋友“溜冰”的时候具体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
二、辩护人还认为,被告刘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
1、被告人刘健归案后,对其所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多次对其进行讯问,被告人不仅前后供述内容基本一致,且与公安机关侦查所得的证据高度吻合,说明被告人的供述是符合事实、毫无隐瞒的。另外,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使得公安机关能够迅速、全面的破获本案。
2、面对公安机关提出的问题,被告人刘不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还向公安机关揭发了其他人的犯罪行为,为公安机关破获其他刑事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
3、被告人刘在羁押期间遵守法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至今未出现任何违反看守所规章制度的情况,有明显的悔改之意并愿意接受国家对其进行的刑事处罚,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回到社会重新做人。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刘的犯罪行为,无论从主观上、客观上还是后来的认罪态度上都具有法定或者酌情的从轻情形。在此,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并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对本案被告刘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