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房东欺诈手段卖房买卖合同撤销·都市快报
通过中介买来的婚房里面曾有人跳楼自杀
法院判房东欺诈手段卖房买卖合同撤销
2013-11-26
■人在法庭
通讯员 尹璇 陶琪姜 记者 陈超 蒋煜明
8月10日,30岁的姜女士通过中介,购买了鄞州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总价140万元,姜女士与卖主张先生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6万元。
不久,姜女士和朋友聊起这事,朋友无意间提到,2011年底,该小区曾有人跳楼自杀。
姜女士一查,发现事发房屋就是自己买的这套房,跳楼自杀的正是张先生的母亲。
这房子姜女士是买来做婚房的,买房时,没人告诉过她房子里出过事,在姜女士看来,这可是“凶宅”,无论如何是接受不了的。
她把张先生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开庭时,姜女士委托律师到庭,卖方由张先生出庭。
原告律师认为,双方曾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两被告也确认“对出售的房屋未隐瞒任何重大瑕疵”。
合同签订前,原告曾向两被告询问家庭状况,了解到张先生家庭和睦,张先生的母亲也在世。张先生夫妇隐瞒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的事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欺诈,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决被告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5万元。
张先生则辩称,姜女士和中介机构了解该房地产,并已实地察看,证明姜女士对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情况已经了解。
媒体曾报道了涉案房屋发生坠楼事件的新闻,姜女士应该对此有所了解。因坠楼自杀者是他的母亲,他和太太内心受到了很大创伤,此事属于个人隐私,因此不愿再提及,对原告没有告知义务。出售的房屋符合质量标准,不影响居住,也无权属纠纷,已履行了卖方义务,不构成欺诈。原告忌讳是因为迷信而造成心理障碍,不能据此推翻合同。
11月22日,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隐瞒涉案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这一信息,以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买卖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定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卖方应履行房屋信息披露义务
该案争议焦点是:两被告是否具有披露涉案房屋曾发生自杀事件这一信息的义务,以及两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根据一般交易习惯,房屋如果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虽不构成人们对房屋本身进行物质性使用的障碍,但很难被人轻易接受,且会造成房屋正常流通受阻及价值贬损的后果。
本案中,自杀事件对交易有重大影响,被告负有如实披露的义务。被告关于母亲跳楼自杀属于个人隐私,不愿对外提及的答辩意见,从情理上可以理解,但不能免除其告知义务。
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未告知这一重要信息,且谎称张先生的母亲在世,由此,被告已构成欺诈。
被告未履行重要信息披露义务,是导致合同被撤销的原因,具有过错,应返还原告6万元购房定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赔偿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