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复习资料
一、简述题 1.不作为构成犯罪有几种情况
①纯正不作为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它是以不履行特定义务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②不纯正不作为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
③混合不作为犯,指既有作为又有不作为共同构成的犯罪形态,特点在于作为与不作为必须同时存在才能构成犯罪。
构成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而不是道德义务)的义务(作为义务)。一般说来,作为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②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而没有履行。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刑法要求行为人履行义务事有前提的,即在有履行能力而没有履行法律要求的特定义务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
2.正当防卫应符合哪些条件
①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
②时机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③主观条件:必须具有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④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
⑤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3.刑罚有哪些种类?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哪些权利?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①管制;②拘役;③有期徒刑;④无期徒刑;⑤死刑。附加刑有以下三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4.拘役与行政拘留有什么区别?
①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种类之一;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
②适用的对象不同。拘役适用于犯罪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
③适用的机关不同。拘役由法院适用,而行政拘留则由公安机关适用。
④依据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适用以刑法为依据;行政拘留的适用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依据。
⑤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拘役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但仍需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5.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有哪几类犯罪?
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②走私罪 ③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④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⑤金融诈骗罪 ⑥危害税收征管罪 ⑦侵犯知识产权罪 ⑧ 扰乱市场秩序罪
6.数罪并罚?(先减后罚、先罚后减)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一是吸收原则,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二是合并原则,根据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三是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四是折衷原则,对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原则。
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
①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所犯各罪分别量刑,然后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上述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数罪并罚计算刑期的先并后减方法。
③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数罪并罚计算刑期的先减后并方法。
二、论述题
1.应树立哪些刑法新观念?
①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 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②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资产阶级刑法理论分为哪几个学派,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
答案一:①刑事古典学派,代表人物贝卡里亚(意大利),主要观点有“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人道主义”
②刑事人类学派,也叫意大利学派,代表人物龙勃罗梭、拉斯基,主要观点有“犯罪原因是隔世遗传和病理关系,结论为天生犯罪人”
③刑事社会学派,代表人物李斯特(德国),主要观点“认为犯罪与环境有关,断言有人天生容易犯罪”
答案二:(一)刑事古典学派,以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贝林格为代表,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①罪刑法定主义。所谓罪刑法定主义,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科处什么刑罚,都必须适用法律预先明文规定的原则。②罪刑相适应原则。所谓罪刑相适应,是指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要与他所犯的罪行的轻重相适应,即重罪重判,请罪轻判。③刑罚人道主义。所谓刑罚人道主义,是指不应给受刑人过多的痛苦的主张。④意志自由论。即人有选择行为的自由意志。⑤道义责任论。人有选择行为的自由意志,避善从恶而犯罪,从道义的立场上,就必须负担责任。 ⑥客观主义。判刑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情况而定。
(二)刑事实证学派,以著名刑法学家菲利为代表,主要观点包括有六个方面:①犯罪原因论。认为犯罪原因有社会原因与个人原因,并强调社会原因,将贫穷看成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 ②意思决定论。主张世界上任何事情都受因果法则的支配,犯罪现象也不例外,犯罪自有其自然的原因,与犯罪人的自由意志无关。 ③社会责任论。刑事责任的产生,并非道义上的谴责,而是因为犯罪行为人既然作为社会一员生活着,就应该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负担责任。 ④主观主义。认为犯罪人性格如何,是科刑的最重要标准。即犯罪事实的大小,是根据犯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决定。 ⑤目的刑主义。认为刑罚不是对犯罪的报应,而是追求一定的目的。⑥保安处分论。指以犯罪的反复的危险性为基础,为了社会的保安,作为对刑罚的补充由法院宣告予以强制处分。
3.理解和行使无限防卫权
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关于无限防卫权的含义,对这一概念可作如下理解:
①中国刑法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并不是绝对的无限防卫权,而是相对的无限防卫权,即它只能发生在“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一特定的条件之下,如不具备这一特定条件,则不允许行使无限防卫权。
②中国刑法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是一种正当防卫权。依照新刑法规定,在上述条件下实施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那么这种防卫无疑应当是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的行使也应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要求。
③无限防卫权是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权,我们习惯把新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称之为一般正当防卫权,无限防卫权与一般正当防卫权相比较,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起因条件不同,无限防卫权的行使职能在特定的情形下行使,而一般防卫权的行使只要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可适用;二是限度条件不同,一般防卫权的形式,要求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
损害”,否则即是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而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则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既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
认定无限制防卫时应注意其必备的条件:一是防卫的范围,仅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二是防卫的时间上,暴力行为正在进行,有些不法侵害在其全过程中的暴力程度可能有变化,无限度防卫只能在相应的暴力正在进行时;三是对象上只能针对实施暴力的人,在多人共同侵害时,不一定能对每个人都实施无限防卫。
对于无限防卫权的把握。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前提是受到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侵害。尽管无限度之正当防卫只限于对上述法律明文规定的暴力侵害场合,但犯罪行为本身具有程度上的区分,暴力也有程度的区分。
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一特定的条件之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行使无限防卫权时应当注意:①防卫主体是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犯的受害人。②防卫对象必须是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③防卫范围必须是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④时机条件必须是不法暴力侵害正在进行。⑤主观上,行使无限防卫权的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的意识和防卫的目的。
4.论述犯罪的本质
答案一:①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第13条把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分为四个方面,包括危害人民政权和社会制度,危害国家经济利益,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已经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形成实际损害。但这种实际损害仅仅是社会危害性的一种形式。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某种行为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害,也被看成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表现。
②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犯罪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不仅包含深刻的社会政治内容,而且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明显的法律形式特征。社会危害性是违法性的基础。只有社会危害性达到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严重程度时,这种行为才能被认为是犯罪。
③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仅要达到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严重程度,而且必须是应当给予刑罚处罚的才是犯罪。犯罪与刑罚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一种评价。
答案二:(1)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
(2)犯罪是本质是社会危害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导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3)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主要由以下因素决定:一是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其他社会危害性要大。二是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三是决定于行为人的一些主观因素,如故意或过失。
三、案例分析
(一)甲是一名公职人员,想提升,于是送钱给组织部长乙,乙拒绝。最后甲提职了。再送钱,以示感谢。乙又不收。甲说与其兄弟办公司。共同出资10万元,乙的兄弟不出钱,由甲帮其兄弟出资,最后公司亏损30万元,要求组织部长赔偿15万元,乙主动报案。
分析,甲是否构成犯罪?乙是否构成犯罪?甲乙应当怎样处罚?
从题目中的信息来看,可以认为甲不构成犯罪。乙也不构成犯罪。理由就是民事合同行为。从后面的信息来看,可以从诈骗罪方向进行分析。
1、乙未触犯法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乙未收受甲的财物,也未暗示甲邀请其哥哥办公司,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乙无罪。
2、甲触犯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本案中公务员甲为升官给予组织部长乙数额较大财物,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甲应以行贿罪论处。
(二)农民工甲乙春节回家,被两高中生抢走1500元。被抢后,甲很生气,于是叫乙看好行礼,自己跑去找两个高中生要拿回来。两高中生抢到钱以后,吃饱喝足在太阳下晒太阳睡觉。甲发现是他们俩,于是找来两块石头,打晕两高中生,将自己的钱拿走了,并和乙又去坐车回家。两高中生醒来后,立即报警,并将甲乙抓获。分析甲乙和两高中生各承担什么责任?甲怎样处理比较合理。
两个高中生可以从抢劫罪进行分析。甲也构成抢劫罪,乙不承担责任,或者乙承担共犯
甲的处理应当考虑犯罪的情节,环境,认罪的态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努力去争取减轻或缓刑等方面分析。
1、丙、丁抢劫既遂,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本案中,丙、丁对甲、乙实施暴力,抢走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二人应以抢劫罪论处。
2、甲、乙无罪,甲抢回3000元并将丙、丁打昏的行为是一种正当行为,追回自己被抢财产,且其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故意,其行为不具有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乙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