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2010-10-28
冀办字〔2010〕29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深入开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自2010年起,由各级财政部门代扣行政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基本保障、定项定额补助和零补助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基本编制以外聘用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职工,凡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数。
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本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征收管理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扣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县(市、区)各级用人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当年征收上一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财政部门扣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各用人单位当年预算的正常经费中列支,按规定直接缴入同级国库。
(四)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票据,统一使用由河北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专用票据》。
四、征收方式
(一)每年3月底前,各用人单位从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网站下载《河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如实填写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经单位领导(法人代表)签字盖章,于4月底前携带《河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本单位所安置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资料,到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手续。
(二)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各用人单位提供的《河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进行审查,计算应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向各用人单位发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三)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5月底前,将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金额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作为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由财政部门在每年6月份从各用人单位经费中一次性扣缴。
(四)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参加年审的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使用管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须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领导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解决残疾人就业而实施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体现,是法律法规赋予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各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安置残疾人,空缺岗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大学生。确实暂时难以安置的,要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级编制部门负责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实有人数情况;各级统计部门负责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城镇单位(不含私营企业)人数、平均工资总量等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社会就业服务工作的重点,努力促进残疾人就业。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