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伊斯兰法婚姻制度
内蒙古电大学刊 2006年第7期(总第83期)
浅谈伊斯兰法婚姻制度
马建霞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内蒙古010021)
[摘 要]伊斯兰法系是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的基本原则、需要具备的实质条件、、[关键词]发展
,伊斯兰教自创立迄今已有1300教法主要门类之一,是关于穆斯林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规范的统称,亦称穆斯林家庭法、家庭权利法、私人身份法等,简称家庭法。因教派而异。其有关规定以《古兰经》律例为基础,不同时代解释不尽相同。本文就伊斯兰法婚姻制度方面的主要内容作一阐述。
制的一夫多妻制。
二、伊斯兰法婚姻制度关于婚姻实质条件的规定
第一,凡理智健全的成年(15岁以上)穆斯林均可结婚,未成年者经监护人认可亦可结婚,待成年后准许废除婚约而另行择偶(哈乃斐学派)。
第二,男子可与“有经人(即基督教徒、犹太教徒女子)通婚,女子只能在教内通婚。
《古兰经》强调,婚姻应以共同的信仰为基础,反对与多神教徒联姻,除非是对方表示愿改奉伊斯兰教。
第三,禁止血亲和近亲之间通婚。在《古兰经》长四章22、23节中有具体论述:严禁你们聘娶的妇女,是你们的母辈、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和你们抚育的继女———指其母同你们有性关系———如果你们不曾与其母做爱同居,则不妨碍聘娶,还严禁你们娶亲生儿子之媳,禁止同时娶两姐妹为妻,以及聘娶有丈夫的妇女。
第四,待婚期未尽的妇女禁止再婚。待婚期是指夫妇决裂、离婚已成事实者,在分室而居的情况下,应该等待4个月,延缓4个月再分手的用意有两个,一要双方头脑冷静下来,有个缓冲考虑的余地,看看能不能恢复关系,和好如初;二是观察妻子是否怀孕,丈夫尽到挽留妻子的责任;夫妇共同尽到对下一代的义务。这种安排是严肃合理、灵活周到的。等待期间,如发现妻子已怀孕,父母就必须共同担负哺育扶养的责任,谁也不可推脱。如生母要哺乳,生父应提供母子生活费用,或雇佣奶母喂养孩子等等。
一、伊斯兰法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反对禁欲主义,凡穆斯林均须履行结婚义务,以利于社会发展。《古兰经》云:“真主以你们的同类做你们
(16章72节)在的妻子,并使你们通过婚配把儿孙生育。”
伊斯兰教法看来,婚姻对人类而言是十分重要的,是人生价值的重要部分,通过婚姻,不仅能满足人们的生理需要,而且在心理上、情感上、精神上给人以莫大的快慰。同时还可以生儿育女,完成人种的繁衍,促进人类的发展与进步。在伊斯兰法看来,婚姻是真主特赐予人类的一种恩典,是一份宗教义务,是一种道德保障与社会的承诺。
第二,主张婚姻自择,反对强迫、买卖、包办。《古兰经》规定,女子可以自行择偶“,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
(第2章第232节)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自己的丈夫。”婚姻大事是女子一生幸福和人生价值的开始,强迫的婚姻不
可能保证使她将来成为一个成功的妻子母亲。任何形式的强迫婚姻都意味着对妇女的压迫,剥夺她们的自由,因此,女子自由择婿是伊斯兰婚姻法中一条基本原则。
第三,提倡一夫一妻制,允许有限制的多妻。《古兰经》规定“: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么,你们可以择取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的”。早期伊斯兰教历史上一度实行多妻,意在建立稳定的个体家庭、保护无家可归的妇女和孤儿,以利于社会安定,并非主张无限
三、伊斯兰法婚姻制度关于结婚程序的规定
男女婚姻在本人和双方家长达成协议后,按教法规定,男方应交付聘礼,聘礼是伊斯兰教法的概念,亦称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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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霞 浅谈伊斯兰法婚姻制度 学术研究仪,阿拉伯语“麦亥尔”的意译。即新郎按婚前的约定赠予新娘的礼品。送聘礼在教法上并非有效婚姻的先决条件,而只作为新娘在新家庭中将享有独立人格的一种标志。《古兰经》云“: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礼,当作一份赠品,交给他们。”它是针对古代阿拉伯社会歧视妇女、随意遗弃妇女的不公现象而提出的旨在提高妇女地位、保障他们一旦被遗弃后生活暂有经济来源的一种措施。分为明确约定的聘礼和未明确约定的聘礼两种。前者指婚约中明确约定数额和赠予方式的聘礼,其数额依据男方经济条件而定。后者指在婚约中未予规定的聘礼,定。按照惯例,,:,可以是全部或部分,这在教法上被视为赠予,妻子被视为财产的所有者,有权随意支配。单方放弃聘礼必须出自妻方的自愿,因受夫方的胁迫而放弃聘礼,法院不予承认。近现代以来,在一些阿拉伯、伊斯兰国家,聘礼在民间实际上已成为婚约成立的条件之一,其数额不等,有的甚至高达数万美元。在中国一些地区的穆斯林中,只在结婚当天履行象征性赠予。
按照已形成的体制,成婚的步骤或程序是:求婚———允婚———证婚。求婚:阿拉伯语称为“依扎布”,一般由男方向女方正式提出,但亦可相反,由女方主动提出。允婚:阿拉伯语称为“盖布勒”,由被求婚的一方表示同意接受。以上无论求婚、允婚,男女双方均必须用语言明确表达,本人和家长应协调一致,都要有中介人作证。证婚:阿拉伯语称为“舍哈代”,一般都在举行婚礼仪式时,除结婚人与双方家长外,要求必须有两个成年穆斯林在场,通常包括掌教阿訇,最好由其主持证婚,简要讲解成婚规则,询问并听取新郎、新娘本人的答词,即双方对婚姻是自主自愿的,夫妻关系便正式成立。
的专权,但夫方可将此权利授予妻方,妻方可根据含有这类条件的婚前约定,宣布脱离夫妻关系。
第三种是协议离婚。有两种形式:妻方主动提出,称为“胡勒尔”意为“解脱”;双方感情破裂共同提出,称为“穆巴拉”,意为“互相解脱”。两种方式下妻方皆须给予夫方一定的经济补偿,通常是聘礼或离仪。
,,但对 近代以来,随着时代和社会条件的变化,伊斯兰学者更加关注妇女的地位。在现实社会中大部分伊斯兰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采取了法制改革,传统的婚姻制度已发生了多方面的变化。主要是:
第一,修订法规。大部分国家对传统的婚姻家庭法规予以修订,采取了更明确的现代单行条规法的形式,对一夫多妻、夫方随意休妻、夫权至上、夫妻不平等等不合时宜的内容作了修改,从而增强了法律的活力。如土耳其1926年以《瑞士民法典》为蓝本颁布一部民法典,男女平等,废除一夫多妻,建立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关系。还有埃及、约旦等国,对男人纳二房做出某些限制,比如约旦可以在婚前提出以丈夫不纳二房为缔结婚姻的条件;叙利亚《私
(1953年)规定,男人再婚须经法院同意,如无力人身份法》
抚养现有的妻子,法院可以不批准再婚诉求;南也门《家庭(1947年)规定,妻子不育或患有不治之症,丈夫可以纳法》
(1961年)规定,未经二房;巴基斯坦《穆斯林家庭法法令》
婚姻和家庭法制仲裁委员会批准,不得缔结二婚。
第二,修订程序法。一些仍保留以沙里亚法(伊斯兰教法的别称)为判案依据的法院的国家,如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957年)规定,婚姻、继承、子女监护、
遗产赠予和分割以及寡妇遗产的留置等等“私人身份”领域的纠纷,仍然依照伊斯兰法院裁决,但以行政立法的方式,修改了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定,对法院的司法权予以限制,对重口供、轻证据的偏向予以纠正。
第三,完善司法制度。主要通过建立完善的多级审判制度或由国家民事法院取代沙里亚法院的方式,将婚姻、家庭事务纳入法制,并限制、禁止重婚、一夫多妻,禁止夫方在法治之外私自休妻等,使婚姻家庭关系更为和谐、融洽、美满。
最后需要说明一点,伊斯兰法婚姻制度存在于适用伊斯兰法的国家,对于不适用伊斯兰法的国家,它只是对宗教信仰者有一定的影响,并形成某些延续的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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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伊斯兰法婚姻制度关于离婚的规定
伊斯兰法关于离婚的规定,除因一方自然死亡而终止
婚姻外,共计4种类别:
第一种是休妻,又包括3种方式:1.“赞许的休妻”即丈夫在妻子非月经期宣布1次“休妻”,之后如连续3个月与妻子分居,妻子待婚期满后,即自行解除婚姻。期间丈夫可主动与妻子和好,亦称“可挽回的休妻”。2.“可嘉的休妻”即丈夫在妻非月经期宣布1次休妻,之后连续在2个月内宣布两次。因第三次宣布后不准收回,亦称“不可挽回的休妻”。3.“标新立异的休妻”指不合传统但依然有效的一种休妻方式,即丈夫在一次场合连说3声“休妻”。
第二种是“代理休妻”。伊斯兰教法认为,休妻为夫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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