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市人民警察巡逻队装备标准试行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颁布日期】:1994-07-06【生效日期】:1994-07-06【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公安部
全国城市人民警察巡逻队装备标准试行规定 (1994年7月6日公安部发布)
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警察巡逻队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提高巡逻警察的战斗力,适应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及时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人民警察巡逻队装备以队建制配备,队一般指建制在30至50人的基层队。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队装备项目为: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武器、警械、防护器材、其它器材等六项。具体项目为; (一)交通工具:自行车、巡逻车、摩托车。 (二)通讯设备:基地台、车载电台、手持电台。 (三)武器:手枪、微型冲锋枪、枪柜、子弹柜。 (四)警械:警棍、手铐、警笛、警绳。 (五)防护器材:防刺背心、防弹背心、防暴头盔和护膝、手套。 (六)其他器材:手电、搜索灯。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队装备标准数量以《城市人民警察巡逻队装备标准》(略)为准。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本标准是为保证城市人民警察专业巡逻队执行巡逻勤务的基本需要制定。长期担任巡逻任务的非专业巡逻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本标准配备。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本标准由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财力逐步实施。经济发达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城市人民警察巡逻队的装备项目和数量,可以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但需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