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强同志在全国药品集中采购
附件1
高强同志在全国药品集中采购
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9年1月20日
同志们:
这次由国务院纠风办和卫生部联合召开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会议,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的要求,总结经验,分析形势,进一步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一次重要会议。胡锦涛总书记和贺国强同志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都强调要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要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查处包括医药购销在内的商业贿赂案件;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整治工作,继续治理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为我们召开好这次会议指明了方向。为了筹备召开好这次会议,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于去年6月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先后到上海、江苏、宁夏等7个省(区、市)、14个市(地)、30家医疗机构和多家大型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了深入调查,召开了
28个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听取了350多名医药企业、医疗机构、政府部门和专家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还邀请18个省(区、市)的有关负责同志交流了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经验,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在元旦之前,我们还召集全国各省(区、市)卫生部门对文件进行了审议和修改。从调研情况看,各地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比较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整顿购销秩序、治理商业贿赂、纠正不正之风、减轻群众负担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现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即将正式实施,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殷切期盼,寄予厚望。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完善措施,健全管理,积极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使这项工作在整顿秩序、规范管理、促进发展、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下面,我讲四个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简要回顾
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要求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2001年,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等6部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2005年,国务院纠风办、
卫生部在四川成都市召开部分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座谈会,强调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推行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使这项工作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目前,全国已有21个省(区、市)开展了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其他地区也都在积极探索创新有效的管理办法。从总体上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范围不断扩展,措施不断完善,力度不断加大,效果也越来越显著。各地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坚持质量优先的原则,对投标企业和药品严格把关,遏制了假冒伪劣药品的生产和流通,保障了群众用药安全;坚决遏制医疗机构自行采购、暗箱操作的行为,整顿治理医药购销秩序;有效控制药品价格过快增长,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的用药负担;努力推动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重组与整合,目前国内排名前100位的药品生产企业已占全国药品市场份额的2/5,国内排名前20位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销售额已占全国的42%,药品生产和经营的集中度、集约化程度比前几年有了明显的提高。
几年来,各地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概括起来主要是:第一,必须加强政府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保证用药安全,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第二,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积极性引导到维护群众
利益上来,坚决纠正恶性竞争和违法经营行为。第三,必须坚持开拓创新,根据实际情况和群众需求,不断探索完善新的有效措施和办法。第四,必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第五,必须健全监督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媒体监督、部门监督,落实岗位责任,实行目标管理。这几年,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重视,离不开各部门的密切合作、互相帮助。国务院纠风办、国家监察部在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倾注了大量的精力,在制度建设、方案设计、工作推行和落实监督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没有监察部门的帮助,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也不可能取得现有的成绩。以上这五条,既是近几年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今后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我们必须牢牢记取。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确实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各地发展不平衡,政策不统一。
几年来,全国涌现出一大批药品集中采购成效显著的省、区、市,在这次会上他们将与大家交流工作经验。但是也有一些地区对这项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力度不大。由于各省、区、市之间工作水平存在差异,有关政策措施也不够统一。在组织方式上,有的地方由政府主管,有的由卫
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还有的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操作。组织方式的不同,直接导致这项工作的实施效果不一。在采购规则上,各地也不相同。有些地方多次招标、重复招标,有的省1年招标达20多次,有的大型药品企业1年要参加各种招标200多次,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负担非常沉重。在招标价格上,执行也比较混乱,有的同一种中标药品在全国有40多种不同价格,有的中标药品在同一省内有多种价格,高低相差3、4倍。
(二)采购规则不完善,仍存在违规采购的问题。 多数地区对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没有数量要求,医院所需药品没有全部按规定采购,随意性很大。有些企业药品中标后还要对医院进行“二次攻关”才能进入。一些原研药、合资药和单独定价药品没有竞争对手,缺乏降低虚高价格的措施和手段。各地的药品采购目录也不一致,品种数量差距很大,实际效果也大不相同。有些地方对招标药品质量缺乏科学监测评价措施,仅以药品价格作为中标的主要标准,药品安全存在隐患。
(三)监督管理不严,购销双方不能严格履行合同。 很多医疗机构未与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部分签订合同的也未注明采购药品的数量、质量、价格等基本事项,未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合同也不认真。政府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或企业缺乏有效检查监督,或者有布置、无监督,
少数地方药品集中采购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四)“以药补医”的机制影响了药品集中采购效果。 目前,国家对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实行顺加15%的政策,在机制上使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医院缺乏采购优质低价药品的动力和积极性,不愿采购低价药品。一些药品企业违规“公关”,诱导医院采购使用高价药,影响了低价药品生产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五)中介服务收费过高。
部分地区药品集中采购委托中介机构操作,中介机构一般按交易额的3—5‰向企业收取代理服务费,有的还收取会员费、信息服务费等,加重了企业负担,也抬高了药品价格。
上述问题的产生,根本原因在于一些地方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没有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作为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来抓,在指导思想上不够明确,在制度设计上不够严谨,在执行操作上不够规范,在监督检查上不够严格。一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只注重自身利益,而忽视了群众的利益。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有些地方在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极研究解决的有效办法。一是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模式。2005年,四川省实行全省统一集中采购,由政府出资建立采购平台,统一采购价格,降低了招投标成本。上海、广东、河南、江西等地政府
组织成立了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程序,减轻了企业负担。二是改变投标主体,减少流通环节。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决定,药品投标主体由流通企业改为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大大降低招标采购价格;政府统一招标确定药品配送企业,实行统一采购、统一价格和统一配送的“三统一”政策,逐步理顺药品供应渠道;广东省试行“两票制”,要求一级经销商必须直接从生产厂家购货和结算,并由一级经销商直接将药品配送到医院并开具发票,减少中间环节,遏制层层转销、层层加价。三是调整药品加成政策。宁波市提出“差别差率”的药品作价办法,实行高价药低加成、低价药高加成的政策,从机制上鼓励医院采购和使用低价药,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医院使用低价药给予补贴。这些探索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二、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药品集中采购存在上述问题,归根到底是我们对药品集中采购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没有真正作为一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大事来抓。在实际工作中,考虑医院和企业利益多,考虑群众利益少,工作决心不大,力度不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明确目标入手。
(一)药品集中采购是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必然
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要求我们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多年来,群众对医药购销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就是秩序混乱,恶性竞争,价格过高,负担沉重。实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根本目标,就是要保障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不合理价格。我们必须紧紧围绕这个目标,一切工作都要服从于、服务于这个目标,通过规范药品集中采购,保障医疗机构采购使用“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药品,保障药品安全,降低虚高价格,切实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二)药品集中采购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做出了建设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大决策。从现在到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科学构建我国医疗卫生体系的关键阶段。2008年由于美国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经济衰退,给我们国家的经济增长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党中央、国务院果断决策,做出了扩内需、调结构、促改革、保增长、重民生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决定要扎实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这项改革不仅有利于缓解群众高度关注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也有利于构建社会医疗安全网,改善群众消费预期,
增强发展信心,扩大当期消费,拉动内需,促进增长。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用一句话说,就是维护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让人民群众切实得到实惠,这是衡量医改成效的基本标准。当前群众对于医疗卫生服务最大的不满意,是对一些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淡化、趋利倾向增强不满意。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很多,有政府投入严重不足,医院依靠自己创收的问题,也有一些医务人员过分注重自身利益,忘记了群众利益的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医疗机构创收机制和以药补医机制的问题,这个机制导致了药价高、检查费用高、群众负担重。同时,医药市场购销秩序混乱又与以药补医机制结合在一起,增加了问题的严重性和解决的难度。因此,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一定要和药品集中采购密切结合起来,同步推进,才能取到应有的效果。只改革以药补医机制而忽视对医药购销秩序混乱问题的治理和整顿,不会收到明显的效果;只抓医药购销秩序的治理和整顿,不改革以药补医机制、不加强医院监管也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药品集中采购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渠道。多年来,我国形成了以医疗机构分散采购为主的药品采购方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一采购方式的缺陷日
益显现出来,主要是药品购销的放任自由状态与医疗机构的以药补医机制结合起来,形成了从药品生产、流通到使用等环节的利益链条,各方面都希望抬高药品价格,而不愿意生产、销售和使用低价药,形成了药品价格越高越好卖的奇怪现象,最终受损失的是人民群众。实行药品集中采购,着眼于转换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管理模式,实行集中投标竞标,提高采购效率,可以有效控制药品不合理价格,保障医疗机构的药品供应。有的同志认为,药品集中采购是计划经济的复归,这是一种误解。邓小平同志讲过,计划和市场都是手段,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计划也好,市场也好,哪种办法有利于维护人民利益和社会效益,我们就用哪一种。
二是有利于建立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通过集中采购,开展公平竞争,挤出药品“虚高”价格的水分,形成比较合理的市场成交价格,为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药品指导价格提供了客观依据。
三是有利于促进医药产业优化升级。药品集中采购有利于引导医药企业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将过去大量用于药品促销的财力、物力转移到提高药品质量,开发优质产品,降低生产成本,减少流通环节,提高企业竞争力上来。
(三)药品集中采购有利于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中纪委三次全会特别强调,要维护食品药品的安全,把
它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第一位的工作。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发。从“齐二药”到“欣弗事件”,从“苏丹红”到“三氯氰胺”,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也影响了政府声誉和我国形象,影响了社会稳定。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已成为政府改善民生的重中之重。
实行药品集中采购,积极倡导质量第一的理念,通过对投标企业和产品的资质审核,严把质量准入关,可以减少非法企业和不合格药品流入,有效遏制假冒伪劣药品的生产和流通,使无证企业和假冒药品失去了生存空间,保证群众用药安全。同时,药品集中采购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引导医药产业更加重视产品安全,更加重视提高质量,更加重视技术更新,更加重视公平竞争和开拓市场。
(四)药品集中采购有利于规范药品购销秩序。
由于缺乏行业规划和盲目发展等原因,我国医药生产企业长期存在数量多,规模小,产能过剩,研发能力薄弱等问题。目前全国有4684家药品生产企业,多为生产仿制药品,缺乏自主创新能力,导致同品种药品的生产企业数量过多,总体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市场恶性竞争激烈。现在全国约有17万个药品批号,投入生产的也有5万种以上。经营企业约有1.7万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在产品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价格应该下降。而我国的药品价格却长期居高不下,原因在哪里?就在于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形成共同的利益
链条,一些企业违规进行促销活动,通过医疗机构把大量过剩药品卖出去。这是不合理用药和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产生的根源。
实行药品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医疗机构自行采购、暗箱操作等违规购销行为,治理药品推销散、乱、滥的状态,有利于促进医药购销秩序的好转,明显提高政府的公信力。特别是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了网络采购平台,使药品集中采购操作更加便捷,更加公开、透明,便于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有利于治理商业贿赂。
三、推进药品集中采购需要处理好的几个重大关系问题
(一)做好药品集中采购与基本药物制度的衔接。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健全药品保障体系的基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覆盖城乡人人享有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重点内容是要加强四大体系建设,一是医疗保障体系,二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三是医疗服务体系,四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基本药物的公平可及、安全有效与合理使用,对基本药物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和筹资等多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是解决我国药品供应保障问题的治本之策,也是近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五项重点工作之一。这项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和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医并重的原
则,合理确定基本药物的品种和数量。建立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保障体系,对基本药物实行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区统一采购价格,规范基本药物的临床使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概括地说,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核心内容有四句话:一是保证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二是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三是合理确定基本药物价格;四是提高基本药物的医保报销比例。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有些同志认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之后,非基本药品的集中采购就应该停止了,可以按照市场规则自行采购了,这是一种误解。目前,我国市场上购销的药品约有1万多种,而基本药物大约只有数百种,绝大多数药品属于非基本药物。如果对大量非基本药物不实行集中采购,在我国药品产能严重过剩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商业贿赂和不正之风卷土重来,破坏医药购销秩序,推动非基本药物价格虚高,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不仅会使多年来药品集中采购的成果毁于一旦,也会对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带来严重冲击。基本药
物制度与非基本药物政策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价格,基本药物由政府统一制定指导价,而非基本药物要通过市场竞争确定采购价;第二是基本药物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不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要受到处罚,而非基本药物的使用没有这些规定;第三是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要高于非基本药物。除此之外,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在生产、供应、采购等方面没有太大的区别。
(二)坚持政府主导与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
对于实行政府主导,有些同志有不同意见,认为容易导致权力寻租,引发腐败,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这也是一种误解。药品集中采购说到底,是处理好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医疗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如此复杂的关系,如果不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仅靠市场竞争是难以保护群众利益的。药品集中采购的最终目的是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不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也难以实现这个目标。药品是维护人民健康的工具,从一定意义上讲,属于公共产品,它既带有商品的一般属性,又是为公共健康服务的特殊商品。政府有责任为群众享有必需药物提供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驱动,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都有提高药品价格的动力,而缺乏降低药品价格的积极性,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加强市场调控。我们不能认
为政府主导就必然会导致腐败,也不能把政府宏观调控与发挥市场机制对立起来。小平同志讲过,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及其所属的企业都要以社会效益为唯一准则。为什么对人民群众有利的事,我们不能理直气壮地去做呢?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由政府建立采购平台无偿或低收费地为企业和医院提供服务,既可以减轻药品企业负担,又可以有效降低药品价格,实现药品购销的公开化、透明化,有利于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遏制腐败和不正之风。
加强政府主导,主要是在药品集中采购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中,制定规则、组织推行、加强指导和依法监督。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建立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和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并在人员编制、经费补助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药品集中采购具体实施办法,加强集中采购的全程监管,保障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规范进行。
要推行以省为单位的统一集中采购。过去药品集中采购主要以市(地)为单位,比较分散,企业四处奔波,负担很重。以省为单位开展集中采购活动,有利于节约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有利于在省、区、市范围内统一价格,维护公平,保护群众利益,也有利于规范采购行
为。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实行网上采购,可以使药品集中采购操作更加便捷,工作效率更高,实现采购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和阳光操作,加强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的监管,便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三)标本兼治,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使用。 客观地讲,在医疗机构的创收机制尚未改革之前,受利益驱动的影响,仅靠药品集中采购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药价虚高问题。治本之策是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改变“以药补医”的机制,完善公立医疗机构经济补偿机制,维护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才能调动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因需采购的积极性,才能使医疗机构摆脱靠卖药创收的束缚,才能真正让群众吃上安全药、放心药、便宜药。反过来说,如果医药购销混乱的状态得不到彻底治理,“以药补医”改革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现在网上已有不少群众已经表达了这种担心。因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必须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紧密结合,密切衔接,相互促进,才能取得实效。
(四)把握好改善药品集中采购的几个重要环节。 一是完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都必须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二是改变投标企业主体。由流通企业投标改为生产企业
直接投标,由中标生产企业委托一级批发企业或招标确定配送企业直接向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品价格。
三是认真签订和履行购销合同。政府部门必须监督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明确购销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及违法责任等条款。医疗机构采购数量必须与药品目录和实际用药需求相吻合,禁止医疗机构自行采购。
四是规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推行用药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和处方点评制度,坚决纠正开大处方、滥用贵重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五是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加大对集中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严重违反集中采购规定的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要严肃处理。各省、区、市政府纠风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卫生部门处于工作第一线,要切实负起责任,统一思想,转变观念,确定目标,加大工作力度。
四、对今后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尽快制定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国务院纠风办和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这是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一个重要指导性
文件。各地要按照文件精神,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制定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为帮助各地全面、准确地落实好文件规定,卫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各地工作的调研和督导,掌握工作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完善,宣传典型,推动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医疗机构签订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
文件要求医疗机构与入围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必须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医疗机构必须按药品购销合同注明的品种、价格、数量和供货渠道采购药品,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企业的药品。在这里,我想特别强调采购药品的数量问题,这是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核心。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将所需药品全部通过合同确定下来并认真履行,就堵不住医疗机构违规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的口子,集中采购也不会收到良好效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增强法制观念,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切实监督医疗机构签订和履行购销合同,保证医疗机构采购和患者享有质优价廉的药品。同时,医疗机构也要严格执行及时回款的规定,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这是一个长期没有解决好的老大难问题,企业反映非常强烈。我们应该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督促医疗机构认真落实有关规定。
(三)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准确把握药品集中采购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着力抓好对医疗机构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解决过去工作中有目标、无考核,有部署、无检查,有要求、无奖惩等问题。有法不执行,不如无法,再好的文件不抓落实,也是一纸空文。对工作敷衍塞责,不认真落实的医疗机构,要公开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集中采购纪律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四)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是国务院、中央纪委十分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贺国强同志在中央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的报告中特别讲到药品集中采购的问题。这项工作涉及到多方利益的调整,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希望各级政府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把药品集中采购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按照工作分工,落实各自职责。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主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开展。
同志们,新年伊始,万象更新,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又站到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动力,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坚定信心、顾全大局、明确方向、团结一致,为开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新局面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