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修改后)
关于下发《板石矿业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和《安
全教育培训制度》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
现将《板石矿业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和《板石矿业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下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1、《板石矿业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2、《板石矿业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二00九年元月十五日
板石矿业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例会等会议的召开周期、参加人员、主要任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室。
第二章 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
第四条 会议周期和参加人员:
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召集,并做好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的组织准备工作, 同时要做好会议记录和相关会议材料的存档。
参加人员:公司安委会主任(经理)、副主任(主管副经理)及安委会各成员(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委会办公室成员。
第五条 会议主要任务
1、听取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部门的工作汇报。
2、审议矿业公司、各单位、部室安全生产季度、年度工作目标
和工作计划。
3、组织研究和落实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4、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第六条 会议周期和参加人员:
1、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矿业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通知召集,并做好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的组织准备工作。
参加人员: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管理部门及各单位、部室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参加。
2、各单位、部室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由各单位、部室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通知召开并准备好相关会议材料,同时要做好会议记录和相关会议材料的存档。
参加人员:单位、部室行政一把手(厂、矿长、经理、部长)、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及安全管理机构各成员(各车间、相关科室负责人)、安全科全体成员。
第七条 会议主要任务
1、听取各基层单位上月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2、通报上月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情况。
3、通报月安全生产情况。
4、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车间级安全工作会和班组周安全活动会制度由各单位根据矿业公司和本单位的相关要求制定。
第九条 各级安全例会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矿业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板石矿业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涉及矿业公司及各单位的职责、安全教育的内容及方法、相关的记录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各单位和部室。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矿业公司安委会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规政策和通钢矿业公司安全教育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2、负责建立健全矿业公司安全教育规章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3、负责召开专项会议审查矿业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督促各单位、部室按计划开展好安全教育活动,定期对教育培训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严格按照专业责任制进行考核。
4、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好不同时期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供人力、物力上的支撑,同时为各项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条 安全监管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标准以及集团、矿业公司安全教育规章制度、安全教育计划。
2、负责建立健全矿业公司安全教育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3、负责制定矿业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活动计划,并根据安委会要求开展好各项安全教育培训和活动,建立、完善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
4、负责审查各基层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督促各基层单位开展好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培训、周一安全活动、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及其他安全教育活动
5、负责定期对矿业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严格按照专业责任制进行考核。
6、负责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办证和复审的材料数据上报工作。
第六条 人事部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上报的安全培训计划进行审查,并将培训计划纳入本单位年度员工培训计划之中。
2、负责配合做好新入厂员工的上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内容与方法
第七条 新职工入厂前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
1、新入厂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矿)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对新录用的地下矿山作业人员,应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
员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新录用的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厂(矿)级安全教育由各单位安全科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厂(矿)级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通用安全技术知识,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典型事故案例、生产工艺特点、防火防毒知识、应急避险、急救知识、劳动纪律有关规定等。
3、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
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工艺操作方面的安全要求,检修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
4、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安全卫生注意事项;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和教训,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岗位操作实际训练等内容。
5、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时,厂(矿)级间调动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厂(矿)内调动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6、员工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复工,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
7、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必须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8、各单位要建立安全教育卡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要在卡片上签字,上一级教育完成后,方可进行下一级教育。安全教育卡片由厂(矿)级安全部门存档。
第八条 员工日常安全教育
1、各单位每年要有计划的进行1-2次全员安全教育考试,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考前要进行系统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基础知识与应知应会、岗位危险预知、事故案例、现场应急及急救措施的学习和培训教育。
2、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3、每班班前须进行安全提示。即五分钟安全讲话,由班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是结合当班的生产特点和任务,讲清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和预防对策措施。
4、每周一为安全活动日。安全活动以班组为单位,由班组长主持。周一安全活动要做到“四落实”:(1)时间落实。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40分钟。(2)人员落实。班组人员都要参加周一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过后必须补课。(3)内容落实。各单位必须提前对当月安全活动内容作出具体安排,以文字形式下达到车间工段、班组,并准备齐全学习材料。(4)地点落实。要为职工活动提供较好的学习环境,以保证学习效果。
5、周一安全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1)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规定、主要安全管理活动等;2)学习讨论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标准化作业开展情况;3)组织开展危险预知活动,讨论各种危险因素和隐患,预测可能发生的事故并落实预防措施;4)举一反三讨论本班组、本单位近期发生的事故,应吸取的教训及对班组发生的“三违两惯”讨论分析情况;5)讨论个体防护用品是否正确使用,安全检查表和互保合同执行情况;6)根据生产、施工、检修以及季节特点和临时发生的情况及岗位人员的现状、表现等,采取针对性的措施;7)如何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小改小革及提安全合理化建议等。
6、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好周一安全活动,单位有关领导和部门要经常深入班组参加活动,各单位安全科和车间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班组安全活动情况,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上要体现检查意见。
第九条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1、矿业公司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地方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矿业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3、工段、班组长和班段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各单位安全科组织
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40学时。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知识、技能及本单位、本班组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1、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该作业人
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包括: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5)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12)根据特种作业定义由国家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身体健康,无防碍从事相应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按上岗要求,其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培训完毕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资格证,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调离特种作业岗位。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发现无证上岗人员按有关文件进行处罚。
6、矿业公司安监部及各单位安全科,要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和相关数据登记。
7、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需重新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
8、特种作业资格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其操作证,对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报告和记录
第十一条 新入厂员工、转岗、复工及外来人员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后,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该卡由各单位安全科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举办的安全培训班(包括班段长、班段安全员、岗位操作员工),要做好培训记录,记录和试卷保存期限为2年。
第十三条 班组开展的安全活动和周一安全活动,由班组填写统一格式的《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保存期限为1年。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由矿业公司安监部填写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记录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