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_法哲学原理_中的自由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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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论黑格尔中的自由概念
阮媛
(北京大学,北京#""’(!)
[’精神现象学$,%历史哲学(摘要]黑格尔对自由概念的探讨涉及等众多文本,文章出于两个理由将重点探讨黑格尔’法哲学(’法哲学(在中的自由概念!#%在中,黑格尔最完备地论述了自由概念在现实社会中的运用!!%其他文本对自由概
’法哲学(念的分析已经有了大量的研究文献,相比之下,对中的自由概念却著述不多!文章以意志这个概念为出发点,通过
对意志概念的变迁,阐述在每一阶段与之相对应的自由的阶段,详细阐述黑格尔的自由观!黑格尔的自由观是对古典自由主义和德国古典哲学中自我观念的扬弃中发展出来的,是将近代的主体性原则与古希腊的伦理社会相结合而发展出来的一种新型自由观!
[关键词]自由;意志;黑格尔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收稿日期]!"#&,##,#![作者简介]阮媛,女,湖北孝感人,北京大学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黑格尔政治哲学!
自人类文明发展以来,自由便是人性所普遍希求的对象
!
它源于人性中渴望不受约束的天性!然而自由究竟是什么,却一直困惑着人们!哲学史上,并没有对自由形成一个公认的概念!从常识的角度来看,我
:"自由人一词根据这种公式的本义来说,们对自由最常见的理解可以用霍布斯(V5==3@)的观点做代表指的
!在此定义中,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愿意做的事情的人#自由被等
同于人类行为的无拘无束,这种排除行为障碍的定义,与其说是对事实的定义,不如说更多的是对心灵自由体验的描述!为了与这种无拘无束的自由观相区分,黑格尔将自由分为否定自由和肯定自由!黑格尔将主体把自己从客体中完全抽象出来的能力看做是否定的自由!他否认了否定自由的价值,而认可了肯定自由的价值!肯定的自由具体的涵义是什么,它在何种程度上可以成为一种新的社会价值体系呢?为了回答这些问题,必须对黑格尔论及自由概念的文本进行具体分析!
)自由,:"是+精神,的唯一的真理,乃是思辨的哲学的一种结黑格尔将自由看做是他精神哲学的本质
[!][&]"世界历史无非是+自由,!#论#整个意识的进展!主要"法不仅如此,作为黑格尔客观精神的’法哲学([#]
!理念意味着概念努力将自的理念是自由,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认识法#
"法的理念是自由#己实现在社会现实中,因此意味着对法的认识,需要从人类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探讨了
自由如何可能的问题!法与自由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法的概念需要通过自由在现实社会中的一系
:"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列展现来表现!而法与意志的关系在于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
!从这里可以看出,用来解释法的概念在于意志!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
意志具有两个特性:#%意志的自身便具有自由的特性,这是意志的内在本质!!%意志与思维的区别在于,它不仅仅停留于理论的层面,相反它自身必然要通过实践活动将自身从概念中发展到现实世界里!意志的这
’法哲学(’法哲学(两种特性不仅是整个的出发点,也是中一切概念的来源,因此它也是其自由概念的基础!
,"特殊性!,"普遍性的特殊黑格尔的意志概念是一个内涵不断发展变化的概念,它经过了"普遍性!
性*单一性#三个发展阶段,每一阶段的发展都代表了与之相应等级的自由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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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否定的自由
黑格尔的自由观不同于日常意义的自由观,这里的否定自由也不同于柏林所提出的否定自由的概念!对于柏林而言,否定的自由意味着在某种环境中个体可以不受干预地从事自己所欲望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个体可以获得自由行动的一种外部环境,而黑格尔的概念则侧重于思维可以做抽象活动的行为!在否定的自由中,意志具有绝对的抽象性,它可以从一切与自身相对立的事物中抽离出来,以作为主体的思维可以无限制的消解客体的独立自存性为特点!在这里,意志被规定为"我从我在自身中所发见的或设定的每一个
!即我从一切内容中犹之从界限中的越出逃避#规定中能抽象出来的这种绝对可能性,[/]
这种意志的最初表现是没有任何内容的纯形式!这里的纯无规定性和纯反思的形式是指意志只是一种纯粹的思考活动,在这种思考活动中,只有思维本身,而不具备任何有效的思维内容!由于取消了思维的内容,意志的活动本身空洞而抽象,因此这一阶段的意志也被称做抽象的意志!这种绝对的抽象性使它可以从一切与自身相对立的事物中抽离出来,作为主体的思维可以无限制的消解客体的独立自存性为特点!由这种意志所形成的自由被称作否定的自由!这种自由不管是在理论还是现实的层面上,都仅仅只是一种内在的想法!由于取消了自我的对立面,它并没有在现实中建立任何内容!自由的这一形态虽然是否定意义上的,但它却是实现真正自由的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正是由于人能在思维中将自我从周围的环境抽离出来,才使得人与动物有了区分,否定自由的出现是人类进步的结果,它是自我意识获得发展的结果!
自我意识早期在思维中的表现形式是主人与奴隶的斗争!人们通过相互之间的斗争来获得对自我身份的认可!在这种斗争的结果中,主体都从一个异于自我的他人去获得自我意识!主人从对奴隶的奴役中获得,而奴隶则将自我意识打在了异于自身的可以被他改造的客体的事物上面!奴隶从中获得的自我意识才
#斯多是真正的自我意识!自我意识有了一种新的形态,它的特点是"一个能思维的或自由的自我意识!
葛主义的自由即属于思维中的自由,否定的自由形态!它抹杀了生命中的事物间的差异,忽视现实事物的存在,而完全以精神中的概念为事物的本真状态!这种纯粹的思想上的生活是空洞的,它只具备"自由的概
!在人类历史上,念,并不是活生生的自由本身#与之相类似的还有法国大革命!前者是否定的自由在理
论上的表现,而后者则是由此思维导致在现实生活中的灾难后果!否定自我的自我意识是抽象的普遍思维,它不能容忍与之相对立的特殊性!在现实生活中,法国大革命中每次权威和机构的设立都被看做是对自我意识的挑战,但当自我意识试图去抹杀掉现实中存在的差别时,人不仅没有获得自由,反而迎来了一个恐怖的历史时期!
要想获得真正的自由,思维必须超越抽象的普遍性而过渡到特殊性的环节!
二&任意的自由
在这里,任意性也是主体主观性的表达,而主观意味着思维超越了抽象的普遍性而过渡到了具体的特殊性,即思维放弃了自己的无限性可能性而使自己表现于有限的现实中#"意志所希求的特殊物,就是一种限
!在此阶段,制,因为意志要成为意志,就得一般地限制自己#意志超越了否定自由中抽象普遍的意志而开
始将意志与具体的对象之间建立了关联!
"直接的意志#"自然的意志!,意志与物之间的关系有三个递进的层次!它的第一个表现形式是或它主
要体现为人的自然欲望,如身体需要水分时,我们会产生渴的欲望!这种由本能产生的欲望是繁多复杂的,
"决心#为了使欲望有明确的所指,我们必须下定选择其中的一种欲望,使其不止如抽象欲望只存在思维中,
而要具体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在这个下定决心的过程中,我们会遭遇相互冲突的选择项,如同时存在两种都
#"我既然具有可能这样或那样地来规希求被满足的欲望!意志在选择过程中的表现形式是意志的任意性
!即:个人可以随心定自己,也就是说,我既然可以选择,我就具有任性,这一点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自由#
所欲地做自己想做的事情!
任意性的意志在自由主义者的观点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黑格尔对此进行了批评!从自由人的角度看,意愿本身是多样性的,而在这些多样性的相互冲突中,个体只能选择一种
,
这样"我抛弃了我的普遍性,即一!![#"][-][’][(]
切冲动的体系#以这种不断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子个人为基础,建立起的是古典自由的观念!在古典自由主义观里,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利益最大化,而黑格尔认为国家不是为了保护个人利益而使个人获得自由的一个工具,而是将国家看成是个体自由本质的体现,他反对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不是
#"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但具体自由在于,任意意志的结果,而应是普遍理性的结果个人的单一性及其
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它们的权利获得明白承认(如在家庭和使命社会的领域中那样),而且一方面通过自身过渡到普遍物的利益,他方面它们承认和希求普遍物,甚至承认普遍物作为它们实体性
!并把普遍物作为它们的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的精神,[#!][##]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黑格尔认为以任意为特征的特殊性抛弃了思维的普遍性!为了对这种任意性自
"形式#"内容#由做进一步的规定,他从主体进行选择这一行为中区分了和两个概念!前者指个体具有自行
选择的能力,而后者指选择的对象!当个体进行选择时,从形式上看,是个体自我决定的结果,而从内容上看,则是个体在给定的选择项中进行挑选,被选择项不是由自我决定的,而是被给定的,比如意志在具体的餐
:"它(内容)是通过偶然性被规定成我的;因此我也就是依赖这个内单中选择要进食的对象!黑格尔认为
!任意的意志虽然有了具体的选择对象,容,这就是任性中所包含的矛盾#并且获得了现实规定,但它仍旧
不是自由的!因为意志虽然在形式上进行了自主选择,但是被选择的内容却是被给定的,而不是意志完全由自己产生的!形式上具有普遍的无限性,内容上却是被给定的有限性!只有当形式和内容均为意志所决定,均获得普遍性时,才可以获得真正的自由!也就是黑格尔所谓的绝对自由!
三&绝对的自由
否定的自由的特征是普遍性,任意的自由的特征是特殊性,而绝对的自由则是"经过在自身中反思而返
!这里的单一包含了两个特征!一是它扬弃了抽象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即单一性#
而是一种包含了特殊性在内的普遍性也即具体的普遍性!二是"除了与它自身相关以外,它不与其他任何
!在这一阶段,东西相关,从而对其他任何东西的一切依赖关系都取消了#形式和内容都由意志自主决定,
意志的对象是自由本身!
在这一阶段,意志是前两个阶段的统一!它超越了抽象的普遍性和被规定内容的具体特殊性,在这一阶段它扬弃了前两个环节,使得意志既具备形式的普遍性,又具备内容的特殊性,它是普遍和特殊的结合而形
:"然而这两个环节还只是单纯的抽象;具体的&成的单一性,这里的单一性具体是指真的东西(一切真的东
西都是具体的)是普遍性,它以特殊物为对立面,这个特殊物通过在自身中的反思而与普遍物相一致!这个
!这种单一性也可谓是具体的普遍性,统一就是单一性#这一阶段中,意志的内容既不是出于自然属性的
爱好等,也不是反思意志的结果幸福,而是以意志本身为对象,只有到了这一阶段,意志才能既克服直接意志
#"这种意志是以普遍性%%%作为无限形式的自中的无特殊性,又能克服反思意志中的无普遍性的特征
%%为其内容&%%即真实的理念#!身%对象和目的,所以它不是自在地而且也是自为地自由的意志%
[#’][#(][#/][#+][#$][#&]这时的意志才形成完整的概念!黑格尔的意志概念并不排除感性,但作为最初阶段的感性必须上升到理性的意"意志理念的抽象概念就是希求自由意志的那自由意志#!意志达到这种完整形式时,志!也就是才会形
成真正的自由!这一阶段的自由也就是黑格尔所谓的绝对自由,它的重点不在于需求任何具体的现实对象,而是对自由本身的需求!
这里需要进一步阐释的有两点:
(一)具体的普遍性
在否定的自由中,思维的特性也是普遍性,但它是抽象的普遍性,实际上是取消了人的自由意志!在绝对的自由中,思维的内容也是普遍性,但它是扬弃了抽象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之后的具体的普遍性#"正是其自身是具体的从而又是自为地存在的这种普遍性,才是自为意识的实体,自为意识内在的类或内在的理
!具体的普遍性意味着特殊性在肯定,念#但是他们同时又能有一个整体,这种普遍性的递进有三个层次,
"家庭!,"市民社会##这三个阶段的发展过程同意志由自然欲望开始到具体的普遍分别经历了和"国家!
!&[#-]
"
家庭#
性一样,也是呈螺旋式的上升性
!
在中的普遍性体现为爱,
虽然家庭成员有着各自的特殊性,
但是他
们却对家庭有着共同的利益
!只是这时的普遍性是最初级的普遍性
,它体现为人的自然欲望,这时的普遍性并不稳定,因为由爱而组成的家庭也会由爱的失去而分裂,因此这时的普遍性并不会真正给人类生活带来自
"市民社会#由!在中,个人在市场经济中各自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时,也会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调节,会在社会中分属不同的等级,在这里法律和社会等级就是第二阶段的普遍性,只是在这一阶段,人们尽管形成了普遍性,但究其根本只是为了各自的特殊利益而组合在一起,普遍性最后从属于特殊性,而不是与特殊性相互结合形成具体的普遍性!只有在"国家#中,个人才真正实现了特殊与普遍的具体结合!在这里,国家不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财产而形成的工具,而是其本身成为了个人自由的体现!国家并没有限制个人的
#"单个人的自我意识由于它具有政治情绪而自由,相反国家个人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得到了完全的一致
!在国家中,即在它自己的实质中!在它自己活动的目的和成果中,获得了自己的实体性的自由#
(二)自律
"自在自为!,"与自身相关!,黑格尔用来界定绝对自由中的意志是对意志的这个规定来源于对康德和
"道德律仅仅表达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费希特理论的扬弃!康德指出亦即自由的自律,而这种自律本身
!所谓意志自律,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条件,只有在这条件之下一切准则才能与最高的实践法则相一致#是
指意志自己给自己以法则!费希特继承了康德对主体能动性的强调,并且将主体的能动性发挥到一个更高的程度!他将一切经验事物都归结为"自我#的能动活动,他从自我来出发去理解人的一切知识构成,并以此为前提去建立自己的体系,整个客体都是从"自我#这里发展出来的,在费希特这里,思维成了唯一的了,主体是真正的客体,就是实体本身,这种对主体能动性的发挥为黑格尔的主体的形成做了铺垫!黑格尔肯定了康德将自律诉诸于人的理性,他也肯定了费希特对"自我#能动活动的肯定,但是在康德和费希特的理论中,自我是建立在与他人和自然相区分的基础上的,黑格尔则批判了这种将自我与他人自然割裂开来的做法,他将自我的概念建立的自我和他者的联系上,自我是通过对他者的超越和克服而形成自我的,黑格尔对
"与自身相关#,")与自身相关,这一观点集中在他对意志的中,黑格尔的"与自身相关#并不只与自身相关
[!!]+客体,+他者,!是一种在我和一个或者之间的关系,然而它的不同或者差异却已经被克服了#他者是内[!#][!"]
含在自我的关系中的!在关于自我和他者的关系,黑格尔将自由的实现置于了具体的现实生活中,从而使得自由的实现成为了一种人在现实生活中可以实现的生活方式!因此,黑格尔认为"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
!只有在伦理的各个具体的社会机构中,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概念#个人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
在伦理社会中,它包含客观伦理和主观伦理这两方面!客观伦理的主要表现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内,容!这个内容就是社会制度!它与意志的主观性无关,纯粹是客观存在的!而主观的伦理则是自我意识从客观伦理中形成的认识!而这里的社会制度本身就是他人意志的体现!因此在道德阶段没有解决的问题,在这里就变成了作为主观的意志如何与客观的代表他人意志的社会制度相统一的问题!作为客观伦理的社会制度具有两方面的特征,它既具有独立存在的客观性,主观的意志在这里又能与它寻求统一!只有到了伦理社会,自我决定的意志才既具有内容的特殊性,又具有形式的普遍性,在这里特殊和普遍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结合,而自由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参考文献
[#]霍布斯%利维坦[0]%黎思复,#-’+:#/&%黎延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黑格尔%历史哲学[0]%王造时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0]%范扬,#-/#:!,#",#$,#&&,#&&%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0]%范扬,#-/#:#(,!/,!’,!/",黑格尔%法哲学[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0]%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年:$&,$$%
[!!]*>>3BK556:V343>N@O:29C8>125E42:,I8?=
$责任编辑:王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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