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购置管理办法
机械设备购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施工生产资质和工程技术的需要,科学合理装备机械设备,提高装备水平,充分发挥设备资产的投资效益,规范设备购置和资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施工机械、运输机械、生产设备等设备的管理购置。
第三条 装备规划是直属处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备购置的指导性文件。各直属处应根据本单位装备规划及施工生产的需要制定设备购置计划。
第四条 重大技术装备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购置前必须进行技术经济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它设备在购置前也应做好市场调查分析和论证。
第五条 购置设备应按集团公司关于设备招标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设备选型与可行性研究
第六条 设备购置的可行性研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购置的必要性,包括购置单位及机械设备的基本情况、企业原有同类设备维修和利用情况、企业发展概况、施工技术、工艺及设备购置设想;
(二)市场调查情况,包括拟购置设备的生产厂家、产品型号、价格、用户使用情况;
(三)技术可行性分析,包括技术性能的比较及适用性;
(四)经济效益分析,包括奖金来源投入、投资回报分析等。
(五)环境保护可行性研究;
(六)采购和程序及时间进度计划。
第七条 设备选型原则:
(一) 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实用性应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和装备规划的要求以及施工或技术部门提出的要求;
(二) 设备技术水平先进、可靠、安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三) 新购设备应与原设备体系有良好的兼容性和继承性,便于使用和维修。
第三章 设备购置审批
第八条 直属处购置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必须有年度计划并报集团公司审批。30万能元以下的设备由物资部审批;30万元至200万元的设备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的设备、进口设备以及用于技术改造的进口设备购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购置单位申请进口减免税设备,需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办理立项手续。购置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填制有关申请表格,由集团公司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同时由集团公司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协调招标机构进行国际招标。
第十条 进口设备,(含享受减免税的进口设备)要严格按照立项批复的项目内容管理和使用;在海关监管期限内(机械设备监管5年;汽车监管6年)不得挪作他用或变卖、转让、出租等。如因特殊原因需转让、变卖或出租的需向海关说明并办理有关手续,补交关税。
第十一条 经审批后财政部购置的设备,心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设备,由直属处组织招标;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设备和进口设备由集团公司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 购置或研制的右面标设备,应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参加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审定后方可进行投产试制工作。 第十三条 重大技术设备购置在签订合同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生产制造企业的设计、制造、技术水平和用户单位进行考察,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签订供货合同。
第十四条 设备招标后,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应符合《合同法》和国际惯例的要求。
第四章 到货与验收
第十五条 机械设备到货与验收要有组织的进行,对价格较高,技术和结构复杂的大型机械设备,应由主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负责验收。一般机械设备由设备(物资)管理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验收。进口设备还应会同供货方、进口代理单位、使用单位和商检部门共同参加验收。
第十六条 设备验收的依据是购置合同及合同附件(设备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验收内容包括:核对设备购置发票、装箱单、汪清单、产地证明、合格证、设备瑾和规格、设备附件配置;按设备清单和装箱单认真清点零部件、随机配件、工具、文件资料等。验收过程中应填写启示并登记造册。验收中发现总是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局面反映,必要时向供货方提出索赔。 第十七条 设备盍验收应从机械设备外观、宽载运转、负荷运转依次进行技术检验,运转验收合格后应与供货方签署验收合格报告。保修期内发生质
量总是应认真记录,并及时向设备主管部门汇报,以便向供货方提出索赔。 第十八条 设备验收合格后,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抓紧做好固定资产验收的幡处理并登记编号,建立设备档案和台帐。国产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在30日内转入固定资产帐,进口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在90日内转入固定资产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期限转入固定资产的设备,应局面向集团公司报告。对无故斤不篇入帐或不提折旧的单位,将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应按市政集团公司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惧、整理并归档有关资料。使用单位要保存合同、发票、合格证及有关的一切手续;进口设备,尤其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享受减免税的进口设备要保留有关的立项批复、进口批件、合同、减免税证明、报关单、外汇支付证明等一切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条 设备操作人中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培训。对进口设备、重大技术装备和非标设备应选拔具有相应文体张技术水平的操作人员担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各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物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机械设备购置及前期管理办法》( (96)设字第3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