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并购中的财务运作模式
402005年
ACCOUNTANT
SG公司与ZR公司直接签署协议,SG公司支付给ZR公司货币资金1.5亿元,取得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权。
2.并购成本分析
对转让方ZR公司来说,转让该房地产项目属于销售不动产,按我国现行税务法规,应按5%交纳营业税(假设该公司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为3%);同时还应交纳土地增值税,假设ZR公司对该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亿元;双方签署协议还应当交纳印花税,税目为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税率为0.05%。ZR公司因转让行为应纳税额为:
应纳营业税及附加合计为:(15000-10000)×5.5%=275万元;
应纳的印花税为:15000×0.05%=7.5万元;
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增值额超出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为(15000-11000)/11000=36.36%;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4000×30%=1200万元。以上转让方ZR公司共应缴纳税款为1482.5万元。对收购方SG公司来说,购买房地产项目应纳契税,税率按3%计算,则SG公司因购买行为应纳税额如下:
应纳的印花税为:15000×0.05%=7.5万元;应纳契税为:15000×3%=450万元;SG公司合计应税为457.5万元。
除以上税务成本外,收购方SG公司还应当交纳一些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法律手续变更支出,该部分支出在一般情况下金额较小。
3.优缺点
采用直接购买房地产的方式进行并购,其模式简单明了,收购周期较短,除税费以外的其它交易成本一般较小。但交易的双方都有较大金额的税费支出,转让方支付的大额税费支出,在双方谈判时会推高交易对价,使收购方交易成本上升。
(二)收购方购买出让方股权模式1.方案设计
收购方SG公司与ZR公司的母公司M公司签署协议,以现金方式购买M公司拥有的SG公司的股权,以间接取得对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权。此时交易在SG公司与M公司之间进行。
2.并购成本分析
对转让方M公司来说,转让对ZR公司的股权,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不属于营业税等流转税的范畴,也无需交纳土地增值税,仅需交纳印花税。对于收购方来说为购买股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号),不属于应纳契税的范畴,也仅需交纳印花税,假设双方的交易对价也为1.5亿元。
M公司因购买行为应纳税额如下:
应纳的印花税为:15000×0.05%=7.5万元;SG公司因购买行为应纳税额为:
应纳的印花税为:15000×0.05%=7.5万元;
在其它交易成本方面,由于房地产项目的名义所有者还是ZR公司,所以,除非SG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否则,也不需要法律手续变更支出。
3.优缺点
采用这种模式并购房地产项目,花费的税务成本最少,直接交易成本最低,收购方通过购买股权的方式间接控制房地产项目,适用于转让方公司仅开发这一个房地产项目的情形,收购方将同时面临原企业遗留的一些亏损和其它法律责任,因此在并购初期的财务调查是非常重要的。采用这种模式还有另外一些好处,如原ZR公司遗留的亏损,仍可弥补以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利润,从而取得规避企业所得税的好处,收购方SG公司以后退出时会比较方便,可以选用较多的运作模式。
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均需两个以上股东,因此收购方若为民企、外资企业时,要受股东人数的限制。对于集团式的公司来说,母公司可以与子公司共同出资收购对方企业股权;对于单一企业来说,购买股权后可能还要协调与少数股东的关系。
(三)合资开发模式1.方案设计
收购方SG公司出货币资金2亿元,ZR公司以房地产项目出资,作价1.5亿元,双方共同组新企业X公司。新企业成立后,即可以双方约定共同开发、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也可以由SG公司再收购ZR公司拥有的对X公司的股权。
2.并购成本分析
SG公司与ZR公司共同设立新企业,由于采用有实物出资形式,所以会发生一定的评估费用,注册新公司还需要验资,交纳一定的注册费,新公司成立后还应当及时对与房地产有关法律手续予以变更,因此该模式下会发生较大的交易成本。
除上述交易成本外,此模式下发生的税务成本如下:(1)单纯的合资开发模式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SG公司与ZR公司应纳税金如下●营业税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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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