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洞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鱼洞街道办事处
食药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药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鱼洞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食药品安全监管责任,是指执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一定后果需被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监管责任追究形式分为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追究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追究责任。
(二)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三)追究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街道主要党政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村(社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二)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药品安全事故调查、排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药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四)未及时完成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工作,给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五)索贿受贿,隐瞒包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
(六)对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八)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其他失职行为的。
第八条 被追究责任的责任人,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特大、重大和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从重处理。
第九条 责任人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承担责任:
(一)超越或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领导责任。
(二)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需要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领导不采纳相关处室及其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需要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五)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作为的行政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六)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由共同行为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条 鱼洞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小组办公室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协调和督办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报告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举报当地政府或部门不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食品药品安全隐患进行查处,或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食品
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鱼洞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