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和解阶段赔偿协议书
02-17
人身损害赔偿及财产和解协议书
甲方: 许仁贵 温振楠、
乙方: 陈鸿 王江
2013年3月23日晚23时左右,甲乙双方因小事发生口角,后因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乙方两人受伤,送往医院救治,现病情已无大碍。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1、 赔偿金额:
乙方两人住院期间,医疗费1688元已由甲方支付。现甲方向乙方支付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出于人道主义补偿,共计人民币2000元,两项合计3688元。车辆损失15850元,累计合计19538元。其中许仁贵赔偿9538元,温振楠赔偿10000元。
2、乙方收到上诉款项后需把因此次事故而发生的全部票据,包括住院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当场交付给甲方。
3、 甲方赔偿乙方以上款项后,乙方与甲方达成谅解。乙方不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等。乙方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乙方受伤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4、两被害人对甲方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
5、甲方按本协议履行后,乙方自愿放弃对该损害所享有的仲裁、诉讼的权利。
6、乙方如违反本协议,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全部款项并赔偿损失。
7、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许仁贵 温振楠 按手印 乙方: 陈鸿、王江 按手印 2011年4月 28日 201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