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法律的公平正义不仅仅体现在惩罚犯罪上
作为王建、张兵、苗锁怀等七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一案王建的辩护人,接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递交了辩护意见。高院维持了死刑判决。
身穿律师袍,在宣判现场,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同时也陷入了深深的思考之中。
本案案犯七人和受害人四人(包括没杀害的两人和被抢劫的俩人)均为外地在西安的暂住人员,这个案件也从一个则面反映出了外来暂住人员的一些现状。这些人难以融入都市社会,成为在城市中生活的边缘人。使得这一群人成为了犯罪高发人群和极易受犯罪侵害人群,这也给政府和司法部门提出了考验。那就是如何防范这些本无犯罪前科的有一定生存能力的外来暂住人口走上犯罪道路,如何更好的保护外来暂住人员的安全。
我国是世界上城市中外来人口最多的,带来了社会发展建设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比如留守儿童无人管教令大人失望的问题、随父母进城儿童的上学难的问题、在城市受到不公正待遇及歧视问题。这些问题都可能埋下犯罪的种子。
更多的关注、更多的管束、更多的关心、更多的引导才是防止此类犯罪的根本所在。
愿被杀害的两名无辜妇女安息吧!
附:《法制网》报道
陕西高院维持对王建、张兵死刑判决
作者:程晓杰 王永林 | 来源:法治网陕西频道 | 更新时间:2012-1-11 10:49:50 【字体: 小 大 简 繁 】 397
(本网通讯员:程晓杰 王永林)1月10日,陕西高院公开宣判王建、张兵、苗锁怀等七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一案,维持了西安中院对被告人王建、张兵的死刑判决。
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王建、张兵与罪犯谢吉平、徐正一、郑彬等人为实施抢劫犯罪,预谋共同杀害一人,以固定犯罪团伙成员。同年2月3日凌晨零时许,王建、张兵、谢吉平、徐正一、郑彬驾驶王建租用的陕ANB231黑色北京现代轿车行至西安市昆明路西窑头村村口时,适逢被害人蔡某某途经此处,王建提出抢劫蔡某某,即将车停靠在蔡某某旁边,张兵、谢吉平下车将蔡强行劫持上车,当场抢走蔡某某手机一部、现金二十余元。谢吉平提出要与蔡某某发生性关系,王建便将车开到西安市长安区环山路与东祥路什字西南60米处一路段,张兵、谢吉平、王建、徐正一、郑彬先后在车上将蔡某某奸淫。后王建开车将蔡拉至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曹家堡村南侧西北走向的生产路上一机井旁,与张兵等人下车商量如何处理蔡某某,王建、张兵提出将蔡杀害,徐正一等人表示同意。张兵遂上车击打蔡某某后颈部数拳,并扳拧蔡的颈部,王建用衣服捂蔡口鼻。嗣后,王建让徐正一与其抬头,谢吉平与郑彬抬腿,合力将蔡某某抬着扔到机井内,几人又向井内投入几根水泥柱,蔡某某尸体高度腐败。
2009年3月初,被告人王建、张兵与罪犯苗锁怀、谢吉平、徐正一、郑彬、张星贵等人欲抢劫敛财,苗锁怀认为在西安市西门口唱戏的被害人张某很有钱,提出抢劫张某,王建等人同意。王建通过苗锁怀及其朋友被害人祝芳芳认识了张某后,为了让张某放松警惕,多次约张吃饭、游玩,王建还与张兵、谢吉平等人提前在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北雷村租了民房,准备了作案工具。同月8日下午,王建以约张某外出玩耍为由,将张某骗至提前租好的房内,与在此等候的张兵等六人将张某捆绑控制后,从张的包内搜出银行卡,并逼问出密码。王建等人到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查询后,嫌余额太少,没有取款即回到租住房再次逼问张某,张某告知王建等人其位于西安市西关正街南小巷租住房内的银行卡账户上有钱。当晚,王建将张某强奸。次日6时许,王建、苗锁怀、郑彬持张某租住房钥匙到张某租住处取银行卡时,苗锁怀被房东当作小偷扣留,苗锁怀打电话叫来祝芳芳给其作证后才得以脱身。王建等人返回北雷村后,担心劫持张某的事情因祝芳芳而泄露,决定将祝芳芳也骗来抢劫。当日20时许,苗锁怀将祝芳芳骗至北雷村租房内,王建、张兵等人将祝控制后,抢走祝芳芳银行卡,逼问出密码,并到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查询。同月10日,苗锁怀持祝的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走1000元。当晚,王建再次将张某强奸。同月12日中午,王建等七人带张某、祝芳芳从银行取出2000元,交给谢吉平1200元,谢交给王建后,王建将钱进行了分配。
2009年3月10日晚,被告人王建、张兵及罪犯苗锁怀、谢吉平、徐正一、郑彬等人担心抢劫张某、祝芳芳的事情败露,王建提出劫持一名女性,逼迫张、祝二人参与杀害,以达到既能控制二人,又不暴露抢劫犯罪的目的,其他人都表示同意。王建、张兵、谢吉平于当晚驾车外出寻找目标未果,于次日6时许再次驾车外出寻找目标。当车行至西安市长安区长安东街时,适逢被害人吕红娟独自上班途经此处,即由王建驾车,张兵和谢吉平下车将吕红娟劫持到车上。因吕红娟反抗,张兵、谢吉平对吕殴打,并将王建放于后备厢中的内衣撕成布条,将吕手、脚捆绑,并先后用口罩、毛巾堵塞吕红娟口腔。当晚20时许,王建等三人将吕红娟拉至西安市未央区灞河徐家湾段岸边,留张兵、谢吉平在现场看守,王建驾车返回其位于北雷村租住房,将苗锁怀、徐正一、郑彬及张某、祝芳芳拉到现场。王建等人逼迫张某持刀在吕红娟腹部捅刺一刀,苗锁怀将一把刀子塞入祝芳芳手中后,抓住祝芳芳双手在吕红娟腹部刺一刀,后苗锁怀、徐正一、王建等人分别持刀连刺吕红娟数刀,将吕当场杀死。作案后,谢吉平提出把尸体扔入灞河,苗锁怀用铁丝将一大块水泥块绑缚在吕红娟尸体腹部后,王建等人又在吕尸体裤腿内装入石块,扎紧裤口后,将尸体抛入河水中。张兵、徐正一等人清理现场后几人逃离现场。次日,王建等人在其北雷村租住处将作案用的布片等物烧毁。
西安市中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王建、张兵死刑,并分别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苗锁怀等五人无期徒刑到6年不等的刑罚和罚金。宣判后,被告人王建、张兵与原审被告人苗锁怀、徐正一、郑彬、张星贵、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吕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后又分别申请撤回上诉。陕西高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复核后认为,被告人王建、张兵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在故意杀人和抢劫犯罪过程中,又强奸被害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王建、张兵在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犯罪中,均起组织、策划作用,均系主犯,且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罪行特别严重,均应依法严惩。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判处适当。陕西高院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